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

機構職責

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09〕199號)和《中共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委、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酉陽委發〔2009〕71號)精神,設立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環境保護部、重慶市環保局下放的水污染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的職責。
(二)取消已由國家和重慶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方針政策;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根據職責和授權擬訂有關法規的實施細則和規範性檔案。
(二)牽頭開展環境保護政策研究;組織擬訂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擬訂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參與擬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主體功能區劃。
(三)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機制,協調解決跨流域、跨地區的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審查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按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土壤、光、惡臭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化學品環境管理;組織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辦法,督查、督辦、核查各鄉鎮、部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依法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排污許可、排污收費和限期治理制度;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調查,進行生態環境質量分析和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向縣政府提出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查意見,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七)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測網路、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性環境污染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和預測預警;建立環境質量發布制度,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統一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科學研究和新工藝、新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推動發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有關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組織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監督檢查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組織實施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組織開展生態示範區與生態農業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監管事項

(一)水環境保護與水資源管理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保護工作;縣水務局負責水資源管理工作。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間協作機制,定期通報水環境保護與水資源管理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當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縣環境保護局下屬事業單位機構規格、人員編制和經費渠道保持不變。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科長(主任)4名。黨內職務和紀檢組長按規定配備。
機關後勤事業編制1名。

內設機構

辦公室(環境應急管理辦公室)

擬定局機關內部管理制度;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本系統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承擔文秘、檔案、信訪、保密、會務、政務信息、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組織擬定本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鄉鎮和縣級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擬定本縣環境保護業務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配合做好環境保護的普法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指導、推動各類學校開展環境保護知識的教育普及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送審和論證工作;組織徵求對有關法規、規章的修改意見,並負責整理上報。負責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的上報備案工作和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工作;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解釋工作;負責本局環境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對重要行政處罰案件組織聽證,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查,對法律文書進行審核。負責履行本局行政複議機構職責。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答辯、應訴、起訴工作。受理環境保護行政賠償有關事宜。

污染防治科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有關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組織擬定本縣環境保護規劃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分解、檢查、驗收評比工作;對本縣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實施協調監督管理;協調管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及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制度;協調指導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建設和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工作;按照規定對危險廢物經營和有毒化學品進行管理;歸口管理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擬定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規劃、計畫,並歸口組織實施;負責本縣環境保護業務統計工作,並匯總統計和分析;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推行清潔生產;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協調城市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工作。

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科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依法監督檢查;組織對區域經濟開發、產業發展、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其他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對重大資源開發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負責轄區內審查、審批的建設項目(含放射性、電磁輻射)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參與建設項目選址;負責對申報登記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保護“三同時”、試生產(預驗收)及竣工驗收的審查、審批提出建議意見;根據重慶市環境保護局授權,負責對本縣轄區內屬重慶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竣工驗收提出審查意見和實施現場監督檢查;負責擬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指標分配,並監督實施;負責對本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本縣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調查統計和資料綜合工作,編制有關報表,並按信息系統管理的要求輸入資料庫。

生態環境保護科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協調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旅遊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有機食品的審查上報工作;參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建設及其它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和破壞的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對本縣內的自然保護區進行綜合管理;負責監督檢查本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參與重大生態環境污染和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承辦國家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區的審查上報工作,指導全縣生態建設;負責本縣移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調查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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