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目的
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為了推進章程的貫徹實施,保障章程在學校管理和辦學實踐中切實發揮作用。
一要深入學習宣傳章程內容。認真組織開展章程的宣傳、解讀和宣講工作,引導師生員工深刻認識章程的地位和作用,認識制定和實施章程的重要意義,努力在全校形成學習章程,尊重章程,依法依章辦事的良好氛圍。
二要完善章程配套制度。以章程為準則,全面清理各項規章制度、管理檔案,逐步形成以章程為核心的層次清晰、內容規範的學校制度體系。
三要抓好章程實施工作。要自覺履行章程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管理的職能,充分保障師生員工依照章程行使權利;要健全章程執行監督機制,學校章程建設委員會和黨政辦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切實加強執行情況檢查和考核,維護章程的權威和嚴肅性,保證章程的貫徹執行。
章程全文
序 言
鄭州師範學院於2010年3月經教育部批准在鄭州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的基礎上成立,其前身為1949年創辦的鄭州師範學校。
學校秉承教師教育優良傳統,以服務基礎教育和經濟社會發展為己任,充分發揮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和文化傳承創新職能,形成了鮮明的辦學特色和育人特色,培養了大批高素質的優秀人才,為國家特別是中原地區的基礎教育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贏得了良好的社會聲望。
學校立足鄭州,面向河南,輻射全國,致力於建設省內一流、全國知名、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本科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依法自主辦學,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鄭州師範學院,簡稱“鄭州師院”;英文名稱為Zhengzhou Normal University,簡稱“ZZNU”。
第 三 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英才街6號。
第 四 條 學校是省市共建、以鄭州市人民政府管理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的舉辦者是鄭州市人民政府。
學校舉辦者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依法監督,完善對學校的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 五 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法律法規,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實施內部管理。
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師教育辦學特色,立德樹人,服務社會,培養綜合素質高、理論基礎紮實、專業技能過硬、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基礎教育優秀師資以及其他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鄭州師範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保障學術自由,推進民主管理。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教學部、研究所等)兩級管理體制,逐步擴大學院(教學部、研究所等)自主管理的領域和範圍,充分發揮其辦學的主體作用。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九條 學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條 人才培養是學校的根本任務。學校優先保障教育教學,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一條 學校組織、支持和鼓勵師生開展科學研究,促進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不斷推動學科建設,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二條 學校積極履行社會服務職能,充分發揮知識源、思想庫和智囊團作用,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十三條 學校積極發揮文化引領作用,繼承和弘揚傳統文化,履行文化傳承創新使命,促進地方文化事業繁榮發展。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學科專業設定涵蓋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 十五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求和資源情況適度開展其他形式的辦學活動。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第 十六 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按照國家政策科學制定招生計畫和招生方案,依法自主選拔和教育學生,並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要求,有計畫地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建立教學管理制度,實施以教學質量為中心的內部評估制度,加強對專業課程質量的監控與評價,使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 十八 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歷、學位制度,對完成學業、符合授予學位規定的學生,依法頒發相應學業證書,授予相應學位。
第十九條 學校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和校友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三章 學生
第 二十 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擁有知情權;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遵守學生行為準則,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學生教育全過程,著力提高學生服務國家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於探索的創新精神和善於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
第二 十四 條 學校關懷學生成長,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學業指導、人生規劃、就業(創業)指導等服務。
第二 十五 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學校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相應學位。
第二 十八 條 學生社團是學生自願組織的民眾性團體,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校支持學生社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按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 二十九 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行幫困助學制度,幫助特殊困難學生。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照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
第三十條 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或協定,在學校註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受教育者。
學員按照法律和學校的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和聘用契約制度。
學校與受聘人員遵循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聘任契約。
第 三十三 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 三十四 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
(二)按工作職責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進修、培訓、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擁有知情權;
(六)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二)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倡導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職工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關心教職工切身利益,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生活與工作條件。
第 三十七 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職業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職工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激勵機制,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教職工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教職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扶弱濟困機制,救助特殊困難教職工。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照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工申訴。
第四十條 學校執行國家離退休有關政策規定,充分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改善離退休教職工的生活待遇。
第五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 四十一 條 中國共產黨鄭州師範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把握學校發展方向,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
(四)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做好分管工作。
第 四十二 條 黨委會是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的最高決策機構。會議由黨委書記或書記委託的副書記召集、主持,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方為通過;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黨委擴大會議或黨政聯席會議。
第四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鄭州師範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副校長協助校長完成自己分管工作,對校長負責。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教職工和學生的意見和建議。
第 四十五 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審議、決定學校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項。會議由校長或由校長委託的副校長召集、主持,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校長辦公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工作機制。
第四十六條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 四十七 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變更或撤銷教學科研、黨政管理、保障服務等內部組織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與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學校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等機構,作為輔助決策或組織協調機構,在學校賦予的特定職責範圍內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的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或決定:學科、專業、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學科專業的自主設定或申請設定;學術機構設定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的學術標準,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和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二)對下列事項進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及對外推薦;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選,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推薦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的設立等。
(三)對下列事項提出諮詢意見: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的制訂;教學、科研經費的預決算;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境外合作辦學和對外重大合作等事項。
(四)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並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四十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審議學校學位工作的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制定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
(二)審核和授予學位;
(三)授予名譽學位;
(四)遴選研究生指導教師;
(五)設立或撤銷分委員會,指導分委員會工作;
(六)裁定有關學位爭議、申訴和其它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等組成,每屆任期3年。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議案,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結果須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對學校教學工作開展規劃、指導、審議和評價的機構。
教學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和論證學校教學計畫及教學管理規章制度、教學改革方案;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建設與發展規劃,審核、通過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為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學工作評估等教學基本建設工作提供指導、諮詢和建議;
(三)圍繞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對重大教學改革項目的立項與建設進行專題研究論證,並提出意見與建議;
(四)參與評審、推薦和鑑定教學改革研究項目、各類教學獎勵等;
(五)對學校教學管理制度及教學任務的執行情況進行調研。研究需要由教學工作委員會審查的申訴事件;
(六)審議學校需要由教學工作委員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教學工作委員會由各教學工作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部分學科的專家組成,每屆任期4年。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擔任。教學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事項時,應有與會委員1/2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學校設立教學督導機構,監督指導教學工作及人才培養質量。
第 五十一 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按時換屆。教職工代表以學院等基層組織為單位,由基層單位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不少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大會由代表推選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議題由其工作機構(工會)依據教育部關於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規定提出,黨委決定。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
第 五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並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並通過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學校上一屆(次)學生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校學生委員會;
(五)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它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2年召開一次,代表由各學院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2年,屆滿須進行換屆選舉。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通過委員會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會議必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能通過。閉會期間,由常務代表委員會行使其職權。
第 五十三 條 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組織。
第 五十四 條 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等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鼓勵和支持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二節 決策機制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科學、民主、規範的決策制度和決策程式。
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決策事項、決策依據、決策過程和決策結果必須公開。
第五十六條 學校通過校長辦公會、黨委會的形式對相關事項進行決策。
第五十七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十 八 條 下列重大事項,學校應當在決策前徵求教職工意見,組織專家論證,進行合法性審查和風險評估,最終由集體討論決定:
(一)關係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專業性較強的事項;
(三)涉及學校重大權益的事項;
(四)涉及教職工和學生重大權益的事項。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決策程式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嚴格追究責任。
第三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 六十 條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規定和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學校發展總體要求與自身特色,制訂學院事業發展規劃,報學校審定後實施;
(二)組織和管理學院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學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依據學校規定,設定學院內部管理機構,制定內部工作制度和辦法;
(四)擬定學院年度招生計畫,負責學院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組織學生活動、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五)建立學院財務與資產管理制度,自主支配使用部門劃撥經費,統籌管理使用辦學資源;
(六)協助學校做好學院人員的管理與考核;
(七)在學院有關規定範圍內,積極開展對外交流合作、社會服務等活動;
(八)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一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隊伍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學院實行院務公開,院長定期向學院全體教職工或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六十二條 學院黨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總支)是學院的政治核心,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學院黨總支主要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三)參與討論和決定學院的重要事項;
(四)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學院組織發展、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六十三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重要事項的決策機構,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進行集體協商討論或表決。黨政聯席會議由院長、黨總支書記、副院長、黨總支副書記等組成,議事規則按照《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的規定進行。
第六十四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教學工作分委員會等學術機構。各分委員會在學校相應委員會的授權或指導下,依其章程行使學術權力,發揮教授治學作用。
第六十五條 學院設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總支和學校工會領導下,依據相關規定,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學院按學科、專業或課程設定教學基層組織,承擔教學、科研等工作任務,並依據學校規定履行職責。
第六十七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部、研究所等,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與義務,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參照學院管理模式自主管理,按照學校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六 十八 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 十九 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明確開支範圍,規範審批程式,完善監督機制,做到財務收支合法、高效、透明,確保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財務部門和主管財務的校領導定期向校長辦公會、黨委會及教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學校預算執行情況、財務運行及管理狀況。
第七十一條 根據捐贈自願的原則,學校積極接受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間私營企業以及個人的各類捐贈,使用原則尊重捐贈者意願,專款(物)專用。
第七十二條 學校資產屬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 七十三 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各類管理制度,科學利用資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法保護和利用校名、校譽和自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 七十六 條 學校大力推進與地方政府、行業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的溝通與合作,推動協同創新,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 七十七 條 學校設附屬中學、附屬國小和附屬幼稚園等附屬機構,面向師生員工和社會提供服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運行。
第 七十 八條 學校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國際教育合作,加快學校國際化發展進程。
第七 十九 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辦學情況,主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社會機構(公眾)的監督與評價。
第 八十 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由學校和熱心於高等教育事業、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傑出校友和社會各界人士組成,負責對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的重要事項進行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協同校方籌措辦學資金,加強學校與社會各界的聯繫,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理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致力於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合法募集和吸引資金,接受社會捐贈,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教育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 八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其宗旨是聯絡校友、加強合作、增進友誼,為學校發展貢獻力量。
學校校友包括在鄭州師範學院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為圓形。徽志中心由黃河水變形的鄭州師院首字母(ZZSY)及建校年份“1949”組成。中間環形上方為校名英文全稱“Zhengzhou Normal University”,下方為郭沫若題寫的校名 。
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為紅底白字,學生為白底紅字。
第八十四條 校歌為《鄭州師範學院校歌》。
第八十五條 校旗為紅色長方形2號旗幟(240cm×160cm),中央印有郭沫若題寫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八十六條 校慶日為5月16日 。
第九章 附 則
第 八十七 條 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會審定、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校長簽發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
核准後的章程報教育部備案,並向學校和社會發布。
第八 十八 條 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職能的根本制度,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它規章制度應依據章程制定、修改,與章程相牴觸的無效。
第八 十九 條 學校黨政辦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 九十 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時,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
修訂章程應由黨委會提出建議並說明理由;修訂程式應與制定程式一致。
第 九十一 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經省教育廳核准通過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