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條 經輪候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應同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報市廉租辦備案。 (三)配租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市廉租辦應與其續簽下一年度的配租協定。

第一條 為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解決我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我市住房社會保障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鄭政〔2002〕19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履行住房保障職能,為解決具有我市城鎮常住戶口且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問題所提供的住房。
第三條 我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四條 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負責制定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
鄭州市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廉租辦)設在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計畫安排、資金籌措、房源落實,以及對象的認定、保障方式的審批等工作,並對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區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廉租辦)設在各區房管部門,負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對象的調查、初審、公示和年度複查等具體工作。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經費,由區財政負擔。
各級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責分工,負責保障資金列支、最低收入家庭認定、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劃撥、有關稅收政策制定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出售直管公房收入及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5%;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管理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等。市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
市廉租辦根據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籌集情況、本市經濟發展狀況、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難家庭數量編制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年度使用計畫,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七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各項優惠政策。為了彌補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不足,可劃出一定比例的住房出售。對政府出資購買廉租住房的,免徵契稅,免交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城鎮廉租住房出租收入,免徵營業稅和房產稅。
第八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方式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方式為輔。對革命傷殘軍人、烈屬等特殊申請家庭,經批准可實行實物配租。
實物配租住房的籌集,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新建住房為輔;新建住房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嚴格控制住房面積標準和建設標準。
新建廉租住房標準見附屬檔案,收購現有舊住房參照新建廉租住房標準。
第九條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標準。
(一)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標準原則上不超過人均建築面積20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按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低於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時,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執行。承租人交納的租金少於按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的租金時,不足部分由政府從廉租住房資金中予以補貼。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申請最低收入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鎮戶口3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滿1年以上;
(二)申請家庭連續1年領取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
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應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的區廉租辦領取《鄭州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並提交相關材料。
(一)家庭基本情況包括:
1.申請人及家庭其他成員(含贍養、撫養、扶養成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文化程度等;
2.申請人及家庭其他成員的經濟收入狀況;
3.申請人家庭現住房性質、位置、面積狀況等。
(二)提供的材料包括:
1.民政部門出具的《鄭州市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2.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居民家庭住房證明;
3.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
4.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
5.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撫養、扶養關係證明;
6.其他相關證明。
第十二條 區廉租辦在接到申請家庭填報的《申請表》和所提供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等狀況的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區廉租辦將其基本情況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和工作單位公示。公示10日無異議的,區廉租辦上報市廉租辦進行審核;有異議的,區廉租辦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上報市廉租辦。
市、區廉租辦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對公示及核實符合條件的家庭,市廉租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批,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以及保障方式的決定。對準予登記的家庭,實行輪候配租;對不予登記的家庭,由區廉租辦通知申請人,並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四條 申請家庭輪候配租順序,按照登記日期的先後確定,同一日登記的,按同日登記先後順序確定。
在輪候期間,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區廉租辦。區廉租辦核實後,將核實結果報市廉租辦,市廉租辦根據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本次配租和輪候資格的決定。
申請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保障方式或輪候時間的,市廉租辦取消其輪候資格,並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五條 經輪候取得租賃住房補貼資格的家庭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並報市廉租辦備案。市廉租辦核定租賃住房補貼數額上報市房地產管理局批准後,發放《鄭州市城鎮租賃住房補貼領取通知單》,由房屋出租人憑《廉租住房租賃契約》、《鄭州市城鎮租賃住房補貼領取通知單》和身份證到市廉租辦委託的補貼發放單位領取租賃住房補貼。
經輪候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應同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報市廉租辦備案。
實物配租家庭應當按照《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廉租住房產權人交納租金,並按期足額繳納物業管理、水、電、氣等費用。
經批准實行租金核減的家庭,現租賃公有住房執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與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部分實行減免。
實行租金核減的家庭,應當與產權單位簽訂《鄭州市城鎮公房租金減免協定》。申請家庭憑《鄭州市城鎮公房租金減免協定》與市廉租辦發放的《鄭州市城鎮公房租金減免通知單》到公有住房產權單位辦理減租手續。
第十六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加強對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區廉租辦應建立與配租家庭的聯繫制度,規範檔案管理。
在簽約期限的最後一個月,配租家庭應向區廉租辦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區廉租辦對上述狀況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進行公示後上報市廉租辦。市廉租辦根據核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一)配租家庭因人數增加而需要增加住房面積時,應當向區廉租辦提出申請,並由市廉租辦登記配租。配租家庭人數減少應重新調整原配租方案。
(二)配租家庭年收入連續一年以上或住房條件超過本市當年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標準規定的,市廉租辦應當書面通知配租家庭,停止發放租金補貼或停止租金減免;實物配租的,限期3個月內遷出廉租住房,在限期內交納平均市場租金
(三)配租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市廉租辦應與其續簽下一年度的配租協定。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訴。
第十八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或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違反本規定,依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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