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屆理事會:2008年1月7日審議通過,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2009年3月28日修訂,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2012年8月14日修訂,自2012年9月3日起施行;2013年6月14日修訂,自2013年9月16日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結算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防範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及其他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交易所的期貨業務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等。
第四條交易所實行分級結算制度。交易所對會員進行結算,期貨公司會員對客戶進行結算。
第五條交易所的期貨結算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結算機構
第六條 結算機構包括交易所和會員的結算部門。
第七條交易所結算部門負責期貨交易、交割的統一結算,保證金管理,風險準備金管理以及結算風險的防範。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成交的契約必須通過結算部門進行統一結算。
交易所依據有關規章制度有權檢查會員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的憑證和賬冊。
第八條會員須設立結算部門。期貨公司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結算工作;非期貨公司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之間的結算工作。
會員結算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賬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三章存管銀行
第九條存管銀行由交易所指定,協助交易所辦理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經交易所同意成為存管銀行後,存管銀行須與交易所簽訂相應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範相關業務行為。
交易所有權對存管銀行的期貨結算業務進行監督。
第十條存管銀行的權利:
(一)開設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
(二)吸收交易所和會員的存款;
(三)了解會員在交易所的資信情況。
第十一條存管銀行的義務:
(一)向交易所提供會員專用資金賬戶的資金情況,根據交易所要求對會員保證金實施必要的監管措施;
(二)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會員的資金;
(三)協助交易所核查會員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所及時通報會員標準倉單的質押情況;
(五)向交易所及時通報會員在資金結算方面的不良行為和風險;
(六)交易所出現重大風險時,必須協助交易所化解風險;
(七)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八)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業務的監督。
第十二條結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第四章保證金
第一節保證金賬戶開立與管理
第十三條交易所在存管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存放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十四條會員須在存管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十五條交易所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會員保證金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第十六條交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會員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會員出入金、盈虧、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十七條期貨公司會員對客戶存入會員保證金賬戶和專用資金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客戶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客戶出入金、盈虧、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十八條會員開設專用資金賬戶時,須經交易所審核同意,並提交《印鑑授權書》等相關資料;會員使用資金管理電子化系統,須與交易所簽訂《鄭州商品交易所資金管理電子化會員服務協定》。
交易所有權在不通知會員的情況下,通過存管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中收取各項應收款項,並且有權隨時查詢該賬戶的資金情況。
第十九條《印鑑授權書》中被授權的公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章或者被授權人章及《鄭州商品交易所資金管理電子化會員服務協定》確定的電子簽章均為會員的有效印鑑,會員應當對使用以上印鑑所產生的一切後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會員更換專用資金賬戶的,須經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一條會員更名或者資格轉讓,須重新向交易所提交《印鑑授權書》,並辦理相關專用資金賬戶的變更手續。
第二節保證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契約占用的保證金。
結算準備金的最低餘額由交易所規定並公告,會員須以自有資金足額繳納。
第二十四條交易所根據會員當日結算準備金中的貨幣資金部分,以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並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存管銀行支付利息後的下一個交易日內,將利息轉入會員結算準備金。
第二十五條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契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契約占用的保證金。買賣雙方成交後,交易所按持倉契約價值和規定的比例收取交易保證金。
持有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向交易所提交折抵頭寸申請並徵得同意後,與其標準倉單所示數量相同的賣持倉(不含按照本細則規定已經取得交易保證金優惠的持倉)交易保證金在結算時不再收取。會員向交易所提交申請之前須取得客戶授權。最後交易日交割配對時,客戶需要配對交割的倉單處於折抵狀態的,交易所根據交割配對情況解除其相應的倉單折抵,用以交割配對。
交割月最後交易日下午不再進行交易的品種,交易所不辦理該品種標準倉單折抵業務。
第二十六條各品種期貨契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及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比例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同一會員、同一客戶、同一契約月份雙向持倉按照單邊收取交易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交易所根據會員當日成交契約數量及相關規定計收交易手續費。
第二十八條經交易所同意,會員可用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期貨公司會員受託為客戶交易,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於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
第五章交易結算
第一節當日結算
第三十一條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契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收取手續費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者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當日有成交價格的期貨契約,其當日結算價是指該契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影響當日結算價格公平產生的,交易所有權消除違法違規交易行為的不利影響。當日無成交價格的期貨契約,其當日結算價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如果當日收盤時交易所計算機系統中該契約有買、賣雙方報價的,按照最優的買方報價、賣方報價和該契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格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為該無成交契約的當日結算價。
(二)如果當日該契約收盤前連續五分鐘報價保持停板價格,且交易所計算機系統中只有單方報價時,則以該停板價格為該無成交契約的當日結算價。
(三)除上述第(一)、(二)項之外的其他情況,該無成交價格期貨契約的當日結算價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如果當日無成交契約其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契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小於等於當日無成交契約當日的漲跌停板,則當日無成交契約結算價=該契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1±該契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契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
2、如果當日無成交契約其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契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大於當日無成交契約當日的漲跌停板,則當日無成交契約結算價=該契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1±該契約的當日漲跌停板)。
3、如果當日無成交契約前面所有月份契約當日均無成交,無法找到該契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契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則當日無成交契約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該契約的結算價。
第三十二條交易所結算部門根據會員的平倉、持倉情況及各期貨契約的當日結算價計算各個會員的當日盈虧,當日盈虧=平倉盈虧+持倉盈虧+交割差額。
(一)結算部門根據會員平倉契約計算會員平倉盈虧。平倉盈虧的計算公式如下:
平倉盈虧=平歷史倉盈虧+平當日倉盈虧
平歷史倉盈虧=Σ[(賣出平倉價-上一交易日結算價)×賣出平倉量]+Σ[(上一交易日結算價-買入平倉價)×買入平倉量]
平當日倉盈虧=Σ[(當日賣出平倉價-當日買入開倉價)×賣出平倉量]+Σ[(當日賣出開倉價-當日買入平倉價)×買入平倉量]
(二) 結算部門根據會員持倉契約和當日結算價計算持倉盈虧。持倉盈虧的計算公式如下:
持倉盈虧=歷史持倉盈虧+當日開倉持倉盈虧
歷史持倉盈虧=Σ[(上一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賣出歷史持倉量]+Σ[(當日結算價-上一日結算價)×買入歷史持倉量]
當日開倉持倉盈虧=Σ[(賣出開倉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開倉量]+Σ[(當日結算價-買入開倉價)×買入開倉量]
(三) 結算部門根據會員交割配對契約、當日結算價和交割結算價計算交割差額。交割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交割差額=Σ[(當日結算價-交割結算價)×賣出配對量]+Σ[(交割結算價-當日結算價)×買入配對量]
第三十三條 當日盈虧在每日結算時進行劃轉,當日盈利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虧損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低於上一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
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第三十四條結算準備金餘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準備金餘額=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上一交易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當日盈虧+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第三十五條當日結算完畢後,交易所通過會員服務系統向會員傳送結算結果。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低於最低餘額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所向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
交易所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後,可以通過存管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中扣劃。
會員必須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未補足的,結算準備金餘額大於零而低於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時,禁止開新倉;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時,交易所有權對該會員持倉強行平倉。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和保證金變動情況,在交易期間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會員須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未按時補足且餘額為負數的,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強行平倉。
第二節出入金
第三十六條會員入金方式:會員可用相關轉賬憑證、銀期通系統向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劃入資金。會員劃入的資金,經存管銀行確認到賬後,交易所將及時增加會員的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會員出金方式:會員出金須在每交易日下午3時之前辦理。使用銀期通系統出金的,會員應在銀期通系統上提出出金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後辦理出金手續;特殊情況下使用轉賬憑證出金的,會員應加蓋預留印鑑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交易所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變更出金方式和流程。
第三十八條會員的出金標準為:
(一)當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實際可用金額大於等於交易保證金的80%時,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20%-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
(二)當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實際可用金額小於交易保證金的80%時,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實際可用金額)-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對會員出金標準做適當調整。
第三十九條 會員或者客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限制會員出金:
(一)涉嫌重大違規,經交易所立案調查的;
(二)因投訴、舉報、交易糾紛等被法務部門、交易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且正處在調查期間的;
(三)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三節結算數據
第四十條當日交易結束後 ,交易所對每一會員的盈虧、交易手續費、保證金等款項進行結算。交易所採用發放紙質結算單據或電子結算單據等方式向會員提供當日結算數據。結算數據是會員核對當日有關交易並對客戶結算的依據。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時結算數據的,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第四十一條會員應當每天及時獲取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會員對結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遇特殊情況,會員可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後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規定時間內,會員沒有對結算結果提出異議的,視作已認可結算結果的正確性。
第四十三條交易所在每月月初向會員提供上月的《會員保證金核對單》,作為會員核查交易賬簿記錄的依據。
第四節移倉
第四十四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由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提出申請,經交易所批准後,可以進行客戶移倉:
(一)期貨公司會員因故不能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或發生經監管部門批准的合併、分立、破產等賬號變更;
(二)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違反《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引發交割違規、違約風險;
(三)交易所認可的其他移倉情況。
第四十五條移倉申請經批准後,交易所與期貨公司會員約定具體的客戶移倉結算日。
客戶移倉結算日當日結算完成後,交易所為期貨公司會員實施客戶移倉,並提供客戶移倉前和移倉後的持倉清單由期貨公司會員確認。
移倉內容僅包括客戶的持倉不包括當日的盈虧、交易手續費、保證金等其他款項。
第六章交割結算
第四十六條會員進行交割,應當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具體標準在交割細則中載明。
交割手續費在交割日結算時由交易所直接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第四十七條交割貨款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同時劃轉。
第四十八條交割結算價的規定見交割細則。交割商品貨款以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加減相應的升貼水和包裝款。包裝款按交易所公布的標準結算。
第四十九條交割配對日結算時,交易所對會員交割月份配對持倉按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交割差額計入會員當日盈虧中。
第七章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第五十條有價證券充抵的保證金僅用於交易擔保,會員發生的虧損、交割貨款、出金、費用等款項均須以貨幣資金及時結清。
第五十一條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業務由交易所結算部門負責辦理。交易所受理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業務的時間為每個工作日交易時間的下午2時30分之前。交割月最後交易日下午不再進行交易的品種,交易所不辦理該品種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業務。
第五十二條會員使用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時,須將有價證券移轉交易所占有,辦理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登記手續後,交易所享有有價證券的質押權。
非期貨公司會員使用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須以自己的名義到交易所辦理。客戶使用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須委託期貨公司會員並以期貨公司會員名義辦理,並向交易所申明願為期貨公司會員名下期貨交易提供擔保。
第五十三條交易所接受以下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一)可在交易所流通的標準倉單;
(二)可流通並能夠實現質押權登記的國債;
(三)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有價證券。
依前款規定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過有價證券的有效期,每次充抵的有價證券價值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
第五十四條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會員辦理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業務時,應當按交易所規定填報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申請;
(二)以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時,由交易所結算部門負責人審批;以國債及其他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時,須經交易所結算部門和法律部門簽署意見後,報交易所主管領導批准;
(三)會員以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的,須將標準倉單提交交易所,並辦理交存和充抵登記手續;國債及其他有價證券的驗證交存和充抵登記須依法辦理。
第五十五條有價證券價值的確定標準:
(一)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時,以辦理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契約的結算價為基準價計算其價值;
(二)國債充抵保證金時,以充抵辦理日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收盤價為基準價計算其價值;
(三)其他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價值由交易所核定。
第五十六條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於以下標準中的較低值:
(一)有價證券價值的80%;
(二)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
第五十七條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生效當日,交易所結算部門按照充抵金額進行賬務核算,同時增加會員保證金。
第五十八條 每次充抵保證金的期限原則上為6個月。
第五十九條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狀況調整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金額及實際可用充抵金額。
充抵期限內,有價證券的價值漲跌幅度大於或等於10%時,交易所可以對充抵金額作相應調整;交易所可以依據市場風險情況,調整有價證券的基準計算價和會員充抵金額。調整會員充抵金額時,交易所結算部門向會員出具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調整單,同時調整會員保證金。
充抵期限內,會員配比貨幣資金不足時,交易所按照充抵保證金配比規定即時對該會員的實際可用充抵金額作相應調減;會員增加貨幣資金時,交易所按照充抵配比規定即時調增其實際可用充抵金額。
第六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有權取消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額度:
(一)使用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會員或者客戶運用資金出現較大風險並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權益的;
(二)充抵期內,市場出現較大風險,並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權益的;
(三)有價證券所對應的貨物出現瑕疵或者發生重大風險的;
(四)有價證券充抵業務經辦會員或者客戶(有價證券所有人)存在違規、違約行為嫌疑的;
(五)由於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
取消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額度的當日,交易所結算部門減少會員保證金,同時計算並收取充抵保證金手續費。會員保證金不能滿足結算要求的,有價證券充抵關係不得解除。
第六十一條 交易所依據本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調整會員充抵金額或取消會員充抵保證金額度後,會員出現保證金不足又未及時追加的,交易所有權按照強行平倉制度對其採取措施。因交易所採取措施造成會員損失的,由會員先行承擔,然後由會員向客戶追償;造成交易所損失的,交易所有權將充抵的有價證券按市場價格變現或兌現並從中優先受償。交易所受償結束前,會員保證金充抵關係不予解除。
第六十二條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期滿,交易所解除充抵關係,應當減少會員保證金,向會員返還有價證券。充抵期內,會員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充抵保證金的,必須在彌補應交保證金之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取回充抵的有價證券。
解除標準倉單充抵關係時,結算部門當日辦理倉單解除充抵保證金手續。
解除國債及其他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時,結算部門按有關程式和規定辦理解除充抵保證金手續,歸還其原有的有價證券。
第六十三條有價證券所充抵的保證金不能全額及時清償時,交易所有權將用作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按市場價兌現或者變現,用於清償其充抵的保證金和相關債務。清償後有餘額的,將餘額部分退還會員;兌現或者變現金額不足以清償其充抵的保證金和相關債務的,交易所有權向會員追索。
兌現或者變現時,有價證券可以分割的,按其不能清償的保證金數額、充抵費用、兌現或者變現費用以及相關費用等的合計數額進行分割兌現或者變現;有價證券不能分割的,全部兌現或者變現。
第六十四條會員應當承擔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期內的手續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其他相關費用包括有價證券的倉儲費、保管費等相關費用。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手續費收取標準由交易所規定並公告。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手續費在充抵關係解除時收取。
有價證券的倉儲費、保管費等按有關規定交納。
第六十五條交易所應當建立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相關資料的保管制度,完善相關手續。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業務的相關資料保管期限與會計檔案相同。
第八章風險與責任
第六十六條期貨交易風險防範實行分級負責制度。交易所防範會員風險,會員防範客戶的風險。
第六十七條會員對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契約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會員不能履行契約義務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採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動用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二)暫停開倉交易;
(三)按規定強行平倉,直至用平倉後釋放的保證金能夠履約為止;
(四)將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變現,用變現所得履約賠償。
第六十九條採取前條措施後會員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交易所可採取以下清償措施:
(一)轉讓會員資格,用轉讓所得抵償;
(二)經理事會批准,動用風險準備金進行履約賠償;
(三)動用交易所的自有資產進行履約賠償;
(四)通過法律程式繼續對該會員追償。
第七十條交易所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由交易所設立,用於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交易所難以控制的風險帶來的虧損。
第七十一條風險準備金的來源:
(一)交易所按手續費收入20%的比例提取;
(二)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當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一定規模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不再提取。
第七十二條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
第七十三條風險準備金的動用必須經交易所理事會批准,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附則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本細則解釋權屬於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六條本細則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