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土地、礦產的行政拆訟;根據國土資源管理的 有關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委託,制訂與之相配套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執行國家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我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等綜合和整治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縣城區、鄉鎮轄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和招標拍賣工作;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組織我縣礦產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
(三)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和我縣的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全縣耕地面積增加。
(四)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的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五)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我縣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以及鄉鎮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六)監督檢查縣、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的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各類建設項目用地審核和上報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負責礦產資源諸量和地質資料匯總儲存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以及減免審核。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
(十)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變更調查費、地勘費等專項經費和資金。
(十一)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以及黨務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息簡報
今年我縣共接收遙感監測圖斑257個,監測總面積1698.6畝。總體看來,今年我縣監測圖斑數和總面積較去年都有所下降,但衛片執法整改的形勢依然嚴峻。按照上級的時間要求,為保質保量完成今年的任務,縣國土局做到早安排早準備,各鄉鎮及相關職能股室積極參與,有序開展今年的土地變更調查與衛片執法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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