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房地產業協會

本協會名稱為“鄂爾多斯市房地產業協會”。 本協會是本市各級房管部門以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市場交易、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屋拆遷、供暖、修建等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市行業性的社會團體。

所屬區域

鄂爾多斯市

主要職責

鄂爾多斯市房地產業協會章程

(2011年6月27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企業管理,向企業傳達政府的政策意圖,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行為,遵守行業準則。為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加快住宅建設,拉動經濟成長,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主管部門是鄂爾多斯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在鄂爾多斯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場所在東勝區準格爾北路四號街坊鄂爾多斯市房地產管理局辦公大樓二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協會任務是:

(一)進行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等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加強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動企業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收集、傳達國內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行業的信息資料,開展政策諮詢服務;

(四)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對全市房地產會員單位進行業務指導,組織交流經驗,制訂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五)配合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房地產行業專業培訓,不斷更新本會會員的知識結構,以適應房地產行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

(六)承辦政府主管部門、社會團體、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七)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

凡本市各級房管部門以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市場交易、房地產中介服務、供熱、拆遷等企事業單位,具備入會條件經批准均可成為本房協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熱心房地產事業,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部門負責人,具備入會條件經批准可成為本房協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房地產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支持本協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協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要求房協就房地產業共同存在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承擔協會委託的任務;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提供經驗、調查報告、研究成果和有關資料;

(四)關心協會工作,經常向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五)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不按期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本協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實行單位理事制,每個理事單位,推舉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共同組成理事會,該代表因工作原因調動,由繼任者繼續承擔理事責任。在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每屆理事任期四年,每兩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或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員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或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2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本協會會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內設必要的工作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為有利開展專項業務活動,本協會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本協會聯繫會員單位的工作機構,不是獨立社會團體法人。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畫及重大活動,須事先報常務理事會審定並統一協調。

第五章  經費、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社會捐贈及單位贊助;

(三)政府主管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以及創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收支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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