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鄂城區人民檢察院的前身是組建於1951年8月的鄂城縣人民檢察署。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走過了半個多世紀的風雨歷程。1955年,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鄂城縣人民檢察署改名為鄂城縣人民檢察院。1968年8月,鄂城縣人民檢察院被撤銷。1978年10月,鄂城縣重建人民檢察院。1980年3月,鄂城縣、市分治,同時另成立鄂城市人民檢察院。1984年2月,建立鄂州市人民檢察院,下設鄂城、黃州兩個區人民檢察院。1987年5月1日黃州區劃歸黃岡地區,黃州區人民檢察院改屬黃岡縣。目前,鄂城區人民檢察院下設政治處、監察室、辦公室、反貪局、反瀆局、偵查監督科、公訴科、監所科、控申科(舉報中心)、民行科、警務科等11個局、科、室。2008年底,全院共有在編幹警62人,其中,黨組成員7人,正副檢察長4人。
內設機構
鄂城區人民檢察院內設11個職能部門,分別承擔自偵、刑檢、綜合等職能。1、控申科、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反瀆職侵權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偵監科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公訴科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科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殉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科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監察室
承辦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9、警務科
受理檢察業務處室送達的《用警申請單》,並作好記載。迅速及時出警,正確履行職責,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和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協助追捕逃犯;提押、解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積極發揮自身作用,有效保障辦案安全。負責機關安全保衛,配合維護上訪秩序,參與處置突發事件;規範法警工作制度,加強警務區的管理,確保警務區的工作安全有序;
10、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處理機要文電;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秩序管理和機關日常值班及保衛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負責對檢察技術信息研究工作的指導。
11、政治處
承擔全院機構編制工作以及工資、津貼福利和獎勵工作;負責人事工作的管理,辦理錄用、調配、任免、退休手續,做好人事檔案管理和相關統計報表等工作;協助院領導抓好本院隊伍建設,並認真組織開展具有檢察特點和自身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檢察文化工作;負責黨組中心組學習的秘書工作;負責政治學習以及爭先創優、先進人物的評比、表彰、申報工作和文體活動工作;負責對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負責機關幹部的教育、培訓;負責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