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人秘股、污染控制股、監督管理股
機構職能
1、制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定和計畫,參與制定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
2、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全縣大氣、水體、土壤等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體、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4、負責監督管理全縣生態自然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
5、編制環境簡報,發布全縣環境狀況統計公報。
6、負責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實施好第一審批權,控制新污染出現。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協助有關部門關停國務院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業。
7、負責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組織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污染源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
8、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建設管理煙塵控制區和噪聲達標區,負責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9、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政策,制定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推廣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
10、負責辦理人大、政協關於環境保護的議案和提案,處理污染糾紛,查處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11、管理全縣環境監測工作。
12、承擔縣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具體日常工作。
13、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