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快件收寄驗視規定

為加強郵件、快件收寄驗視管理,維護郵件、快件寄遞安全,保障寄遞渠道暢通,促進郵政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郵政局起草了《郵件快件收寄驗視規定》。

徵求意見

為加強郵件、快件收寄驗視管理,維護郵件、快件寄遞安全,保障寄遞渠道暢通,促進郵政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郵政局起草了《郵件快件收寄驗視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為2015年3月27日。

意見反饋渠道:

1.電子信箱

2.傳真

3.通信地址: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甲8號),郵政編碼  

附屬檔案:《郵件快件收寄驗視規定》(徵求意見稿)

國家郵政局

2015年2月26日

全文

郵件快件收寄驗視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郵件、快件收寄驗視管

理,維護郵件、快件寄遞安全,保障寄遞渠道暢通,促進郵

政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

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及郵政企

業、快遞企業收寄驗視郵件、快件以及郵政管理等部門相關

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收寄驗視是指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接收用戶

交寄的郵件、快件,並查驗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是否符合

禁寄、限寄有關規定,以及用戶在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上

所填報內容是否與其交寄的實物相符的過程。

第三條 [工作方針] 郵件、快件收寄驗視工作堅持安

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源頭治理,落實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主體責任,建立企業負責、政府監管、

用戶遵守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監督管理]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國家

安全、民航、海關、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相

互協調配合,加強郵件、快件收寄驗視的監督管理,保障寄 2

遞渠道安全暢通。

第五條 [宣傳與諮詢] 郵政管理部門及郵政企業、快

遞企業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公眾宣傳國家關於禁止寄遞、限

制寄遞的相關規定,並通過電話、網站等途徑為用戶諮詢提

供便利。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禁

寄、限寄物品有關規定。

第六條 [管理要求]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

“誰收寄,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收寄驗視工作責任制,

制定收寄驗視操作規程,配備驗視郵件、快件所需的設備和

工具,向用戶告知禁寄、限寄物品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收寄

驗視制度,嚴防禁寄物品進入寄遞渠道。

第七條 [教育和培訓]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強化從業

人員驗視郵件、快件的知識與技能的教育和培訓。教育和培

訓應包括國家關於禁止寄遞、限制寄遞的相關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和標準,驗視郵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寄物品辨

識方法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將教育和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計

劃,建立制度,健全檔案,詳細記載教育和培訓及考核情況。

從事郵件、快件收寄驗視和安全檢查的人員必須經過教

育和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交寄提醒]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郵件 3

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上以醒目文字提示用戶須遵守禁寄、限寄

物品有關規定。

第九條 [主動開封] 用戶應當積極配合郵政企業、快

遞企業的收寄驗視工作。郵件、快件交寄時已經封裝的,應

當主動拆開封裝,接受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驗視。

第十條 [企業職責]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接收用戶交

寄的郵件、快件,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當面提醒用戶不得交寄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

(二)指導用戶完整、清楚填寫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

並提醒用戶填報的內容須真實、有效;

(三)當面驗視用戶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裝材料、填

充材料,協助用戶按《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妥善封裝;

(四)驗視時發現疑似禁寄物品或不能當場確定安全性

的物品的,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專業機構或有關部門開具

的安全證明;

(五)驗視時發現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禁寄

物品,按有關規定處理並及時報告;

(六)按照規定需要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安全證明

或其他書面憑證的,應當向用戶詳細說明證件或書面憑證的

類別和要求;

(七)在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上詳細註明郵件、快件

的重量或尺寸、寄遞過程中的注意事項等內容。 4

第十一條 [驗視內容]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驗視用戶

交寄的郵件、快件,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用戶填寫的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上的內容是否

完整、清楚、詳細;

(二)用戶填報的物品名稱、類別、數量是否與交寄的

實物相符;

(三)用戶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裝材料、填充材料是

否屬於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

(四)用戶交寄的限制寄遞物品是否超出規定的範圍;

(五)用戶是否按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安全證明或

其他書面憑證;

(六)郵件、快件的封裝是否符合寄遞安全的需要;

(七)其他需要驗視的內容。

第十二條 [不予收寄的情形]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驗

視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

寄:

(一)用戶拒絕當面驗視的;

(二)用戶填寫的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不完整的;

(三)用戶在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上填報的內容與其

交寄的實物不符或填報的內容模糊,並且拒絕修改或重新填

寫的;

(四)用戶交寄禁寄物品或使用的封裝材料、填充材料 5

屬於禁寄物品,或者在封裝材料、填充材料中夾帶禁寄物品

的;

(五)用戶未按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安全證明或其

他書面憑證的;

(六)用戶交寄限制寄遞的物品超出規定範圍的;

(七)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不符合運輸安全的要求或

不能確保內件安全的;

(八)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

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

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予收寄;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驗視標識]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已

驗視的郵件、快件以蓋驗視章等方式作出驗視標識,載明驗

視人員的姓名或工號。

第十四條 [用戶義務]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

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並履行下

列義務:

(一)確保交寄的郵件、快件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

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完整、準確、清楚填寫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

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和寄遞物品的名稱、

類別、數量等內容,確保填報內容的真實、有效; 6

(三)不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

物品;

(四)主動展示交寄的物品,積極配合郵政企業、快遞

企業的驗視工作;

(五)按照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要求妥善封裝郵件、

快件,防止內件散落、丟失、損毀,或者污染、損毀其他郵

件、快件;

(六)按照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安全證明或其他書

面憑證,並確保身份證件、安全證明或書面憑證的真實性;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五條 [化學品的交寄] 用戶不得交寄危險化學

品和國家禁止寄遞的化學品。

用戶交寄普通化學品,應當出具相關專業機構或有關部

門開具的安全證明,封裝化學品必須符合寄遞安全要求。

對用戶交寄的普通化學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

專門的營業場所或安排專門人員收寄驗視。

第十六條 [特殊物品交寄] 用戶交寄易碎或有防潮、

保鮮、保質期限、限時送達等特別要求的物品,應當在郵件

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上註明,並當面向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說

明情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時應當在郵件、快件外包

裝上加注醒目標識。

第十七條 [記錄保存]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用戶 7

已出具相關安全證明或書面憑證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

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收寄時間及寄件人和收件人姓

名、地址等內容,相關材料保存期限應不少於 1 年。

第十八條[應急處置]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

全收寄驗視應急處置機制,適時修訂和完善應急處置預案,

明確相應的應急處置程式和保障措施,及時、妥善處置收寄

驗視工作中出現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按規定報郵政

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特殊時期的要求] 國家舉行重大活動等特

殊時期,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嚴格執行郵政管理、公安、

國家安全等部門關於特殊時期的相關規定,並加大收寄驗視

督查力度,全面檢查本企業的收寄驗視情況。

第二十條 [配合監管]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積極

配合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海關、檢驗檢疫、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為有關部門的執法檢查

提供便利條件,發現利用寄遞渠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

立即報告,並協助做好相關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從業人員教育和培

訓等相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舉報受理]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

件、快件收寄驗視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 8

郵件地址,受理有關違反本規定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

調查核實後,應當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規收寄的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

違反本規定,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或者違規收

寄禁限寄物品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郵政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用戶責任] 用戶違反本規定,未如實說

明交寄物品名稱、類別或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限寄物品或

其他不安全的物品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

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第二十五條 [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年××

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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