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
為加強郵件、快件收寄驗視管理,維護郵件、快件寄遞安全,保障寄遞渠道暢通,促進郵政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郵政局起草了《郵件快件收寄驗視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為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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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傳真
3.通信地址: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甲8號),郵政編碼
附屬檔案:《郵件快件收寄驗視規定》(徵求意見稿)
國家郵政局
2015年2月26日
全文
郵件快件收寄驗視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郵件、快件收寄驗視管
理,維護郵件、快件寄遞安全,保障寄遞渠道暢通,促進郵
政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
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及郵政企
業、快遞企業收寄驗視郵件、快件以及郵政管理等部門相關
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收寄驗視是指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接收用戶
交寄的郵件、快件,並查驗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是否符合
禁寄、限寄有關規定,以及用戶在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上
所填報內容是否與其交寄的實物相符的過程。
第三條 [工作方針] 郵件、快件收寄驗視工作堅持安
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源頭治理,落實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主體責任,建立企業負責、政府監管、
用戶遵守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監督管理]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國家
安全、民航、海關、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相
互協調配合,加強郵件、快件收寄驗視的監督管理,保障寄 2
遞渠道安全暢通。
第五條 [宣傳與諮詢] 郵政管理部門及郵政企業、快
遞企業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公眾宣傳國家關於禁止寄遞、限
制寄遞的相關規定,並通過電話、網站等途徑為用戶諮詢提
供便利。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禁
寄、限寄物品有關規定。
第六條 [管理要求]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
“誰收寄,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收寄驗視工作責任制,
制定收寄驗視操作規程,配備驗視郵件、快件所需的設備和
工具,向用戶告知禁寄、限寄物品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收寄
驗視制度,嚴防禁寄物品進入寄遞渠道。
第七條 [教育和培訓]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強化從業
人員驗視郵件、快件的知識與技能的教育和培訓。教育和培
訓應包括國家關於禁止寄遞、限制寄遞的相關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和標準,驗視郵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寄物品辨
識方法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將教育和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計
劃,建立制度,健全檔案,詳細記載教育和培訓及考核情況。
從事郵件、快件收寄驗視和安全檢查的人員必須經過教
育和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交寄提醒]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郵件 3
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上以醒目文字提示用戶須遵守禁寄、限寄
物品有關規定。
第九條 [主動開封] 用戶應當積極配合郵政企業、快
遞企業的收寄驗視工作。郵件、快件交寄時已經封裝的,應
當主動拆開封裝,接受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驗視。
第十條 [企業職責]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接收用戶交
寄的郵件、快件,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當面提醒用戶不得交寄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
(二)指導用戶完整、清楚填寫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
並提醒用戶填報的內容須真實、有效;
(三)當面驗視用戶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裝材料、填
充材料,協助用戶按《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妥善封裝;
(四)驗視時發現疑似禁寄物品或不能當場確定安全性
的物品的,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專業機構或有關部門開具
的安全證明;
(五)驗視時發現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禁寄
物品,按有關規定處理並及時報告;
(六)按照規定需要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安全證明
或其他書面憑證的,應當向用戶詳細說明證件或書面憑證的
類別和要求;
(七)在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上詳細註明郵件、快件
的重量或尺寸、寄遞過程中的注意事項等內容。 4
第十一條 [驗視內容]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驗視用戶
交寄的郵件、快件,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用戶填寫的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上的內容是否
完整、清楚、詳細;
(二)用戶填報的物品名稱、類別、數量是否與交寄的
實物相符;
(三)用戶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裝材料、填充材料是
否屬於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
(四)用戶交寄的限制寄遞物品是否超出規定的範圍;
(五)用戶是否按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安全證明或
其他書面憑證;
(六)郵件、快件的封裝是否符合寄遞安全的需要;
(七)其他需要驗視的內容。
第十二條 [不予收寄的情形]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驗
視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
寄:
(一)用戶拒絕當面驗視的;
(二)用戶填寫的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不完整的;
(三)用戶在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上填報的內容與其
交寄的實物不符或填報的內容模糊,並且拒絕修改或重新填
寫的;
(四)用戶交寄禁寄物品或使用的封裝材料、填充材料 5
屬於禁寄物品,或者在封裝材料、填充材料中夾帶禁寄物品
的;
(五)用戶未按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安全證明或其
他書面憑證的;
(六)用戶交寄限制寄遞的物品超出規定範圍的;
(七)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不符合運輸安全的要求或
不能確保內件安全的;
(八)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
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
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予收寄;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驗視標識]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已
驗視的郵件、快件以蓋驗視章等方式作出驗視標識,載明驗
視人員的姓名或工號。
第十四條 [用戶義務]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
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並履行下
列義務:
(一)確保交寄的郵件、快件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
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完整、準確、清楚填寫郵件詳情單或快遞運單,
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和寄遞物品的名稱、
類別、數量等內容,確保填報內容的真實、有效; 6
(三)不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
物品;
(四)主動展示交寄的物品,積極配合郵政企業、快遞
企業的驗視工作;
(五)按照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要求妥善封裝郵件、
快件,防止內件散落、丟失、損毀,或者污染、損毀其他郵
件、快件;
(六)按照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安全證明或其他書
面憑證,並確保身份證件、安全證明或書面憑證的真實性;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五條 [化學品的交寄] 用戶不得交寄危險化學
品和國家禁止寄遞的化學品。
用戶交寄普通化學品,應當出具相關專業機構或有關部
門開具的安全證明,封裝化學品必須符合寄遞安全要求。
對用戶交寄的普通化學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
專門的營業場所或安排專門人員收寄驗視。
第十六條 [特殊物品交寄] 用戶交寄易碎或有防潮、
保鮮、保質期限、限時送達等特別要求的物品,應當在郵件
詳情單或快遞運單上註明,並當面向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說
明情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時應當在郵件、快件外包
裝上加注醒目標識。
第十七條 [記錄保存]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用戶 7
已出具相關安全證明或書面憑證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
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收寄時間及寄件人和收件人姓
名、地址等內容,相關材料保存期限應不少於 1 年。
第十八條[應急處置]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
全收寄驗視應急處置機制,適時修訂和完善應急處置預案,
明確相應的應急處置程式和保障措施,及時、妥善處置收寄
驗視工作中出現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按規定報郵政
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特殊時期的要求] 國家舉行重大活動等特
殊時期,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嚴格執行郵政管理、公安、
國家安全等部門關於特殊時期的相關規定,並加大收寄驗視
督查力度,全面檢查本企業的收寄驗視情況。
第二十條 [配合監管]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積極
配合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海關、檢驗檢疫、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為有關部門的執法檢查
提供便利條件,發現利用寄遞渠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
立即報告,並協助做好相關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從業人員教育和培
訓等相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舉報受理]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
件、快件收寄驗視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 8
郵件地址,受理有關違反本規定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
調查核實後,應當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規收寄的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
違反本規定,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或者違規收
寄禁限寄物品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郵政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用戶責任] 用戶違反本規定,未如實說
明交寄物品名稱、類別或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限寄物品或
其他不安全的物品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
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第二十五條 [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年××
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