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玲[廣東省化州政法委副書記]

郭志玲[廣東省化州政法委副書記]

郭志玲,女,1967年7月出生,廣東化州市人,中共黨員。曾任中共化州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16年10月,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郭志玲有期徒刑11年。

人物履歷

曾任化州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黨組成員;

2008年後任化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長;

2010年後任化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局長;

2012年後任中共化州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3月8日,中共廣東省茂名市紀委官方網站“茂名廉政網”通報:中共化州市委政法委副書記郭志玲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開庭審理

2016年10月,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化州市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反貪局原局長郭志玲有期徒刑11年。
電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郭志玲在擔任化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和化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局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共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3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郭志玲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受賄、索賄數額中絕大部分是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因郭志玲在接受茂名市紀委調查期間,其家屬代郭志玲退繳大部分贓款,據此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郭志玲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郭志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郭志玲退繳的贓款人民幣28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郭志玲尚未退繳的贓款人民幣5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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