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梅[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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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梅原是深圳二院護士,因不滿獎金分配,向深圳市政府信訪辦投訴,醫院外請醫師假扮工會領導與其談話,並將談話內容寫入病歷,將其診斷為偏執性精神病並調崗。郭俊梅起訴維權後勝訴。

基本信息

簡介

深圳二院護士郭俊梅因不滿獎金分配,向深圳市政府信訪辦投訴,醫院外請醫師假扮工會領導與其談話,並將談話內容寫入病歷,將其診斷為偏執性精神病並調崗。郭俊梅起訴維權後勝訴。

事件始末

2009年底,因與醫院領導發生爭執,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下稱深圳市二院)高壓氧科護士郭俊梅被鑑定為偏執性精神障礙患者,並被調離崗位、建議治療。郭俊梅訴至法院。今年5月6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郭俊梅勝訴。
員工爭獎金被查“有病”
2009年12月郭俊梅等就獎金分配方案爭議向深圳市政府信訪辦投訴。康寧醫院精神病學主任醫師高北陵借“上級工會領導”的身份與郭俊梅談話,據此填寫門診病歷,註明診斷結果為“偏執性精神障礙”,建議住院治療。
2010年1月深圳市二院調整績效工資核算辦法,郭俊梅等拒絕接受。深圳市二院領導陳斌等,在其他同事在場情況下,告知郭俊梅診斷結果,通知其調動工作崗位,但郭俊梅否認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不同意調崗。
2010年8月郭俊梅以“被醫院領導當眾宣布有精神病,損害名譽”為由,將深圳第二醫院、康寧醫院及高北陵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
法院稱診斷過於草率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認為,郭俊梅在深圳市二院工作期間並無任何工作失誤,亦未出現因精神問題做出不當行為,深圳市二院因其與院領導發生爭執就認為其存在精神問題,在未徵得其父母及其近親屬同意情況下,聘請康寧醫院精神病專家為其診治,其行為本身存在不當之處,是造成郭俊梅名譽受損的主要原因。
法院還認為,康寧醫院醫生高北陵僅根據與郭俊梅的一次談話,就初步診斷她患偏執性精神障礙;深圳市二院憑此初步診斷,就為郭俊梅調整工作,行為過於草率。此外,院方向媒體講述郭俊梅患偏執性精神病,高北陵亦違反保密義務向媒體披露郭俊梅的情感隱私和患病情況,這種行為必然導致郭俊梅的社會評價降低,侵害其名譽權,給其造成精神損害。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郭俊梅勝訴,深圳市二院被判登報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康寧醫院及醫生高北陵則不承擔法律責任。

事件回顧

為爭獎金被查“有病”
2009年12月郭俊梅等就獎金分配方案爭議向深圳市政府信訪辦投訴。
2010年1月深圳市二院調整績效工資核算辦法,郭俊梅等拒絕接受。
2009年12月康寧醫院精神病學主任醫師高北陵借“上級工會領導”的身份與郭俊梅談話,據此填寫門診病歷,註明診斷結果為“偏執性精神障礙”,建議住院治療。
2010年1月深圳市二院領導陳斌等,在其他同事在場情況下,告知郭俊梅診斷結果,通知其調動工作崗位,但郭俊梅否認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不同意調崗。
2010年8月郭俊梅將深圳第二醫院康寧醫院及高北陵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

律師觀點

名譽好討“病帽”難摘
郭俊梅的代理律師黃雪濤認為,單一的診斷標準和制度上的救濟漏洞是導致“被精神病”主要原因。
黃雪濤多年致力於精神病領域的公益訴訟,從2006年代理鄒宜君被兄送入精神病院一案後,已代理過多例類似案件。他說,一個人一旦被確定為精神病而被收治,就成為了法律上的無行為能力人。“所有的意見表達全部不被尊重,沒有自主權,嚴重失去自我保護能力,沒一個監護人來保護他們,來幫其行使他的決定權。整個人處於一種基本權利被極端剝奪、極端喪失的狀態中。”
他指出,律師和法院即使能為受害者爭取到名譽權,但沒有辦法徹底摘掉“精神病患者”的帽子。依照目前慣例,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精神病,所有決定權都在醫生。“我能幫他們爭取名譽權,但沒有辦法為他們做‘無病辯護’。法官可以判郭俊梅名譽案勝訴,但是卻不能作出郭俊梅沒有精神病的判決。”
黃雪濤說,法律範疇內並沒有“病人”的概念,但法律中的“行為能力人”遭遇醫學時,原有法律標準就被混淆和掩蓋。
“只要有人送,醫生就有病治病,沒病就查有沒有病。醫生在這個過程中,只考慮病人病情本身,而不考慮他是一個人,他是自願的還是被強迫住院與治療的。”黃雪濤認為,這就導致許多利用強行收治來排除異己甚至打擊報復的情況發生。另一方面,何謂“精神病”,醫學標準與公眾標準存在衝突。“普通人看來是正常人,在醫生看來可能是精神病。”黃雪濤指出,沒有第三方帶有維護人權角色的監督,這種“被精神病”的情況還會繼續發生。“設立一個精神病專家與非精神病專家參與的多元化委員會或許會解決精神病人救濟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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