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仲德

郭仲德原系甘肅省隴南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自2003年7月至2012年10月在任該職位。後因涉嫌受賄被查,2013年10月23日,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郭仲德有期徒刑11年。

基本信息

簡介

郭仲德自2003年7月至2012年10月期間擔任甘肅省隴南市檢察院副檢察長,2013年1月9日被紀檢監察機關採取“兩規”“兩指”措施。2013年4月7日經慶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刑事拘留,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批准,2013年4月24日被逮捕。後經指定西峰區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8月21日向西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查,自2008年以來,郭仲德利用職務之便和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8次收受他人財物價值總計101.7萬元。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仲德身為人民檢察官,本應該捍衛司法公正,但其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後卻向下級檢察機關打招呼影響辦案。2013年10月23日,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郭仲德有期徒刑11年。

主要受賄經過

2004年4月,郭仲德以購房為由,向某建築公司經理郭某某借款5萬元並出具借條,一直未還,後2011年8月郭某某將借條交還郭仲德,郭仲德將該借條銷毀。

2006年左右,文縣個體老闆楊某某通過朋友認識郭仲德。並對其關照。2011年楊某某在青海省開挖金礦賺了錢,次年1月17日,他以“掛個紅”、拜個年為名,通過銀行轉賬給郭仲德的銀行卡匯入現金10萬元。
2009年,郭仲德與某民爆公司總經理鄧某某談及女兒即將出嫁,隨後,鄧某某將一輛價值27.9萬元的越野車辦理相關手續後落戶到郭女名下。
2009年7月,隴南市檢察院辦理該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志強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偵查期間,王妻及女兒給郭仲德送去現金20萬元,次年10月,王志強因犯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獲刑13年,2011年4月,郭仲德將收受的20萬元退還給王妻

2010年6月份,甘肅省某縣某林場場長王某某以拜年名義送給被告人郭仲德現金1萬元,請其對該縣檢察院辦理的一起瀆職案予以關照。後郭利用職務身份說情,將在押嫌犯變更為取保候審。此外,郭仲德還在其他案件辦理中收受他人賄賂7.8萬元,干擾下級檢察機關辦案。
2010年9月份,成縣某鉛鋅選礦廠廠長劉某某準備開發氧化金礦,其與當時承包礦山的楊某商談合作時,因未談攏,經郭仲德聯繫史某出面協調,楊某某如願以償。為表示感謝,劉某某提出到年底算賬後給郭仲德5%的股份。2011年11月底,劉某某按5%股份分紅給郭仲德30萬元表示感謝。

構成受賄罪一審獲刑11年

該案庭審時,郭仲德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當庭自願認罪,辯解其有自首情節,退還了全部贓款,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辯護人認為,郭仲德收受的轎車、收受郭某某5萬元、劉某某30萬元、楊某某10萬元,均與其職務無關,故上述72.9萬元不能認定為郭仲德受賄,對其他受賄28.8萬元的事實無異議。

法院審理認為,郭仲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權力及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價值總計101.7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郭仲德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主動退還涉案款物,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辯護人關於郭仲德收受72.9萬元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及郭仲德辯解和辯護人認為其行為有自首情節的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據此,2013年10月23日,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郭仲德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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