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老動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全市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和領導人員的推薦事項;負責出國人員政審和援外教練員的派遣;負責機關工作人員的政治學習,法制教育、考勤、考核、考評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評聘工作;負責人事檔案、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等工作。
民眾體育科
研究擬定全市民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和推動農村體育、城市體育、學校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發展;組織開展創全國體育先進城市社區、全省體育先進城市社區和全市體育先進社區的活動;負責全市社會體育指導員、武術館、武術師、拳師等段位、等級的培訓和審批工作;貫徹國家有關體育健身娛樂等體育經濟、經營活動及體育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貫徹實施體育行業標準,協同有關部門督辦體育法規的實施;承辦市體育總會的日常工作。
青少年體育科
研究擬定全市競技體育發展規劃;研究和平衡全市性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設定與重點布局;制訂全市性體育競賽制度;負責全市業餘訓練、青少年兒童體育競賽和學校體育工作;研究制訂全市業餘訓練及體育後備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制定全市綜合性運動會和全市青少年兒童體育競賽規則;組織我市運動員參加國內和省重大體育比賽;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學校抓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和傳統項目學校的建設,負責體育科研成果的審查上報和推廣;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負責全市業餘體校教練員的崗位培訓,做好等級運動員、等級裁判員審核、審批和申報,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業餘體校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領導班子
周黎明 局長、黨委副書記:負責全局行政工作
鄭小娟 黨委書記、副局長:負責全局黨務工作,分管人事教育、老年體育、體育彩票工作
羅開明 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辦公室工作
曾克平黨委委員、紀檢書記:分管紀檢監察、民眾體育工作
彭東山 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競賽訓練工作
孫海龍 黨委委員:分管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人才培養條例
(2007年1月25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提高競技體育運動水平,保障體育事業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實行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後備人才體育訓練的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後備人才文化教育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的組織領導;其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安排、整合資源和突出重點的原則,根據本行政區域體育後備人才培養規劃,擬定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獨立舉辦、與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舉辦等多種方式舉辦體育運動學校,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體育運動學校。
第七條 中國小校應當為開展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創造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將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形成傳統、並在體育運動項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國小校,確定為體育傳統項目學校。
第八條 鼓勵體育社會團體、體育俱樂部、體育專項館(社)等組織開展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將具有體育優勢項目的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確定為體育後備人才基地。
第十條 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應當根據體育項目選材標準選拔體育後備人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跨行政區域選拔體育後備人才。
第十一條 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應當與體育後備人才或者其法定監護人依法簽訂培養協定,明確雙方在運動訓練、文化教育、費用待遇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開展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應當遵守國家青少年兒童體育教學訓練大綱,遵循體育運動訓練規律和青少年兒童身體發育規律;用於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的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以及為體育後備人才提供的住宿、膳食條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體育後備人才接受義務教育創造條件,其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配合,解決體育後備人才就讀的實際困難。
第十四條 從事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的教練員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忠於職守,科學執教,愛護體育後備人才,不得對體育後備人才進行體罰或者侮辱,不得私自輸送其訓練的體育後備人才。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青少年兒童體育競賽活動,促進體育後備人才的培養。
組織、參加青少年兒童體育競賽活動,應當堅持公平競爭原則,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使用興奮劑。
第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體育後備人才資料庫,加強對體育後備人才的管理。
第十七條 省體育專業運動隊從體育後備人才中招收運動員應當遵守公開、擇優的原則。
政府舉辦的體育運動學校應當根據省體育專業運動隊的需要輸送體育後備人才。
第十八條 省體育專業運動隊從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中選調體育後備人才進行集訓或者試訓,應當與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以及被選調的體育後備人才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簽訂協定。
體育後備人才參加省體育專業運動隊集訓或者試訓期間,其所在的中國小校應當保留其學籍。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其舉辦的體育運動學校的經費和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扶持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從體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體育後備人才培養進行捐贈,捐贈人可以依法對捐贈的工程項目留名紀念,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享受稅收優惠。
受贈的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對捐贈的財物應當妥善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為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的訓練或者比賽提供優惠和便利。
第二十二條 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應當為教練員和體育後備人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三條 體育後備人才在升高中時實行文化成績和體育專項成績綜合評分錄取,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對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取得優異成績的體育後備人才,在升大學時予以優待,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體育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以及有關教練員給予獎勵:
(一)向省體育專業運動隊輸送運動員的;
(二)從體育後備人才中招收的運動員參加奧運會、亞運會、全運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比賽取得名次的;
(三)在體育後備人才培養中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對在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教練員,在職稱評定時按照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予以優待。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教育等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職能轉變
根據《中共邵陽市委邵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邵陽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邵市發〔2015〕4號)和《中共邵陽市委邵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邵陽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邵市發〔2015〕2號),設立邵陽市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加掛邵陽市著作權局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全市體育社團資格審核。
(二)整合的職責
1、將原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原市體育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
2、將市廣播電視台承擔的公益電影放映與管理、電視發射管理職能劃入市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