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的監督,提高規範性檔案質量,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確保政令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政府及其部門(含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或機構,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關係,並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性檔案。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立項、起草、審查、審議、公布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政府及其部門內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財務管理等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管理規則、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下列行政機關有權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市、縣(市、區)政府(含政府辦公室)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或機構。
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內設機構及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應當遵循依法、統一、公開、權力與責任對等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應當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範行政行為。
內容應具體、明確,用語要規範、簡潔、準確,邏輯要嚴密,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制定並公布施行。
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由制定機關的辦公室和法制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一律無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執行,並可向本級政府或上級政府法制機構舉報。
第八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對制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主管部門、行為規範、法律責任、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細則”、“決定”、“通告”等。
規範性檔案用條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節。根據內容需要可設條、款、項、目。
“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另起一行表述;“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規範性檔案要結構嚴謹、用語規範、文字簡明,內容具體,具有較強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和徵收、以及減免稅費等內容;不得增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和限制權力;
不得違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
不得超越法定職權範圍。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確需引用時應註明其名稱和條款。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實行年度計畫制度,編制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應堅持立、改、廢並舉的原則。
政府部門認為需要由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向政府報請年度立項申請。
部門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將立項申請和主要負責人簽字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直報政府法制機構。
立項申請的內容包括:規範性檔案名稱稱、依據、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出台時間等內容。
第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報請立項的建議項目,應進行全面審查和論證,廣泛徵求意見,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編制下年度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
年度計畫由市長、縣(市、區)長或常務副市長、常務副縣(市、區)長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年度計畫應當明確檔案名稱稱、起草單位和完成時間等內容。
列入政府年度制定計畫的規範性檔案項目,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確保計畫全面完成。
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的,應當向政府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理由。
未列入政府年度計畫的規範性檔案一般不予制發。
特殊情況確需制定的,應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經市長、縣(市、區)長或常務副市長、常務副縣(市、區)長批准後方可制定。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一般由同級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起草,組成起草小組,做到領導責任、起草人員、工作經費和完成時限四落實。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或涉及面廣、影響大的規範性檔案,政府法制機構視情況可提前參與指導起草工作,也可明確牽頭部門,吸收相關部門組成起草小組,共同承擔起草工作,或者委託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五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先行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形式可採取書面、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和組織參加。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凡涉及政府其他部門的,起草部門應先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對經充分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應在報送審稿時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經起草部門的法制機構審核、部門集體討論、主要負責人簽署;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送審稿,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後,其他部門主要負責人再會簽。
第十八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送審查的請示;
(二)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列印文本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文本;
(三)起草依據。具體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機關政策性檔案;
(四)起草說明。具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規定的主要措施,會簽、協調情況,不同意見及處理情況等內容;
(五)徵求意見有關材料。具體包括:有關部門會簽意見原件,座談會、討論會、聽證會的筆錄等;
(六)部門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及其他有關材料(如調研報告、考察報告)等。
第十九條 已列入年度計畫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直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未列入年度計畫但因情況特殊急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先報送本級政府,經市、縣(市、區)長或常務副市長、常務副縣(市、區)長簽署意見後,轉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第二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就制定許可權、程式、內容和形式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同意、補充修改或暫緩制定等書面審查意見,退回起草部門:
(一)未列入年度計畫且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辦理的;
(二)制定的基本條件不成熟的;
(三)對送審稿內容爭議較大且爭議理由充分的;
(四)報送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政府設規範性檔案審查專用章。政府法制機構作出的書面審查意見應當加蓋規範性檔案審查專用章。
起草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處理,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第二十三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做好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不同意見的協調工作。
對爭議較大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政府審定。
政府法制機構應對送審稿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反覆修改形成草案,並擬定公布形式,撰寫審查報告,經政府主管領導簽署意見,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二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不得列入政府常務會議議題,不得送請領導簽發。
第二十五條 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時,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應到會作草案的審查報告。起草部門和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按政府常務會議通知要求參加或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制定機關行政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意見及時進行修改並報送市或縣(市、區)長簽署發布政府令或以政府檔案形式公布施行。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的公布與施行應有時間間隔,一般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如遇特殊情況,可另行確定施行日期。
第二十九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簽署印發後,由政府辦公室負責發布。
政府公眾信息網站和當地報社及主流媒體應於規範性檔案實行前全文刊登,向社會公布。
未向社會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免費查閱已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十條 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為五年,凡標註為“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一律為兩年。
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對有效期滿實施機關需繼續執行的規範性檔案,應提前六個月進行評估,出具重新修訂或公布意見。
重新修訂規範性檔案按新制定檔案程式報送審查。重新公布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應建立規範性檔案資料庫,每年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
列出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目錄清單,及時上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
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每年的清理結果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匯總向社會公布。對明顯存有違法問題的規範性檔案,應隨時清理及時公布廢止。
對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制定機關和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應於每年1月20日前,分別將本機關上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和對已公布實施的規範性檔案評估意見,上報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列入依法行政的考核內容定期考評。
縣(市、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報告年度依法行政情況,應包含規範性檔案制定內容。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可以向制定機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申請,制定機關法制機構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審查並答覆。
第三十五條 對在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名,經政府批准後,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市政府部門、縣級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情況監督檢查。
縣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情況監督檢查。
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對本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情況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政府或者部門法制機構發現規範性檔案違反本辦法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責令制定機關立即停止執行、限期糾正、確認無效或提請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等處理決定。
施行時間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8日制發的《邢台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我市行政執法機關和單位作出的抽象行政行為實行備案審批制度的通知》(政字〔1996〕98號)和2002年8月5日發布的《邢台市制定規範性檔案程式規定》(市政府〔2002〕第15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