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繹證明、歸納證明與類比證明
(一)演繹證明
演繹證明就是運用演繹推理形式的證明。其特點是:它的論據往往是一般原理,而論題往往是反映與一般原理有關的特殊場合的命題。
(二)歸納證明
歸納證明就是運用歸納推理形式作為論證方式的證明。其特點是:用一些特殊性的命題來證明一般性的道理。
(三)類比證明
類比證明就是運用類比推理形式作為論證方式所進行的證明。這種方法的特點是把兩種具有某些相同或相似屬性的事物進行比較,用一個事物具有某屬性來說明另一個事物也應具有該屬性,從而確立論題的真實性。
二、直接證明與間接證明:
1.直接證明
直接證明就是由論據按照推理規則直接推出論題的證明。其特點是:從論題出發,為論題的真實性直接提供證明理由。直接證明是最常見的證明方法。
2.間接證明
間接證明就是通過確定其他命題的虛假來確定論題真實性的證明,就是說,用這種證明方法證明的論題不是由論據按照推理規則直接推得,而是通過間接的方法得到證明的。間接證明分為反證法和選言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