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省有關“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市種植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糧食流通、儲備等產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推進農業依法行政;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工作,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二)承擔完善我市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全市農業開發規劃,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具體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具體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負責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實施農業安全標準和技術規範,健全市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指導種子、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生產及進口種子、農藥、有關肥料等產品的登記工作。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環境監測、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可再生能源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六)制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負責全市涉農部門及農村人才培訓與管理工作,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培訓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七)擬訂全市漁業行政執法監督措施,依法保護和利用漁業資源;查處漁業違法行為;指導全市水產養殖、捕澇、加工和流通的開發工作;指導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八)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擬訂全市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具體政策、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規劃、購銷儲存平衡計畫和調控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全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綜合協調和推進工作。負責協調農村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交通和廣電等公共事業發展;協調推進村屯環境整治等工作。
(十)負責全市縣域經濟發展的綜合協調和推進工作。協調推進縣域工業集中區、縣城建設和現代農業發展。
(十一)負責對全市糧食儲備的監督管理和巨觀調控,制定糧食倉儲、加工等設施的規劃;研究提出市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輪換、銷售計畫,並負責監督實施;對各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全市糧食儲備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管理;指導全市糧食市場的培育和發展,搞好市場體系建設;指導全市糧食行業推廣套用糧油儲存新技術;組織、協調糧食重大科技公關和科技成果的鑑定、推廣工作;按有關規定,監督執行全市糧油產品質量標準及糧油檢測制度、方法;負責指導本地區糧油銷售,保障駐軍的糧油供應;做好抗災救災,安排好災民移民及國家政策性用糧的供應和管理。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農業機械化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引導農業機械化結構調整;負責已投入使用的農業機械的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統計等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依法監督農業機械安全運行;負責農機安全監理和產品質量檢驗、鑑定、認證管理,實施農機行政執法和行政許可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農機服務體系建設;發布農機行業有關信息;負責組織新式農機具的引進、研製、開發及高新技術的普及、推廣工作;
(十五)負責國有農墾企業的發展規劃、重要項目建設等綜合協調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擬定工作制度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機關財務、國有資產、車輛、接待、保密、保衛、政務公開、行風熱線、應急管理、新聞發布、信息報送等機關日常工作。
(二)種植業管理科(法制科)
擬訂種植業發展的具體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工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承擔指導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藥登記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組織指導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
擬定本系統的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依法行政意見,並組織專項檢查;起草本行業實施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對本系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許可、處罰、強制、徵收等)進行前置性審查;受理並承辦本系統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管理行政執法證件;指導本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農產品加工科(市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國家和省農業產業化政策;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貫徹落實省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各項工作任務;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服務體系和市場體系建設,負責組織和開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系統統計及數據分析;指導農業產業化重大項目實施工作;負責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研究國外農業發展動態;擬定創匯農業發展規劃;承辦有關農業方面涉外事務。
(四)農村經濟體制和經營管理科(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指導中心)
擬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做好穩定和完善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管理工作,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契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財務會計、資產管理、經濟審計和農村經濟調查工作;培訓農村財務人員、審計人員;做好農村稅費改革配套政策落實工作和減輕農民負擔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負責農村政策、經營等方面的信訪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工作。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負責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建議的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等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負責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六)水產科
擬訂全市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漁業生產的科技引進、項目開發申報、技術推廣、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漁政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漁業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水產養殖業發展,發放並管理全市水產養殖使用證和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負責漁藥的監督管理;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承擔漁業經濟發展的統計工作,指導現代水產業園區建設。
(七)科技教育科
擬訂全市農業科技教育發展規劃與政策;承辦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的具體工作,負責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立項申報及科技成果推廣推薦評審工作;負責農村實用人才和拔尖人才培訓吸引和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培訓工作;負責農機操作人員培訓;負責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綜合協調與指導服務工作等。
(八)新農村建設指導科(綜合調研科)
負責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綜合性調查、研究工作,並提供相關數據;研究提出涉及“三農”問題的對策及措施;負責政務信息上報工作;負責研究擬訂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政策措施;負責綜合協調農村教育、文化、衛生、交通、廣電、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負責村屯環境改造等相關工作。
(九)縣域經濟工作科
研究縣域經濟發展有關政策和措施;掌握縣域經濟發展狀況,適時分析、督促檢查縣域經濟運行情況等;負責縣域經濟發展社會綜合評價;負責推進縣域工業集中區、縣城建設和現代農業發展等相關工作。
(十)糧政科(糧食調控科)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糧食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市糧食總量平衡、巨觀調控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及其他有關糧食政策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建立和管理全市糧食市場信息網路、研究預測糧油生產和市場形勢,負責糧油信息的收集、整理、綜合分析與發布;承辦市內陳化糧購買資格上報工作;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統計分析工作;承擔糧食行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建立市場監測預警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糧食供應應急預案;組織糧食行業綜合調研工作。
(十一)糧食儲運科
負責制定市級儲備糧總體布局方案,擬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各級糧食儲備的輪換、管理工作,儲備糧油質量工作;指導全地區糧食收購、銷售;負責全市國有及國有控股糧油倉庫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軍糧供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落實國家下達我市的軍糧供應計畫工作,負責全市軍糧供應價格測報和統計工作。
(十二)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科
負責監督國家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落實;擬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具體政策、規章;負責糧食購銷活動和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起草全市糧食流通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草案和有關政策;擬訂全市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糧食收購許可的審批工作。
(十三)糧食行業發展科
擬訂糧食企業改革、改制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糧食行業發展規劃和糧食流通倉儲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監督管理;組織和指導糧食產業化工作;指導糧油市場體系建設;負責制定全市糧油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糧食行業職業技能管理;負責直屬糧食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防火工作;指導各級糧庫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農業機械化管理科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農業機械化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農業機械化項目、農業機械化示範區和試驗基地建設;負責農業機械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農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核發;負責拖拉機牌照核發;指導上道行駛拖拉機檢驗工作。
(十五)農業機械化促進科
組織擬訂全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計畫;落實國家和省農機補貼政策;組織農業機械和技術引進、推廣;承擔農業機械化信息和統計工作。
(十六)農業招商分局
負責全市農業招商引資工作;參與全市境內重大招商引資活動,並做好項目跟蹤服務工作;負責招商引資項目論證評估工作;負責全市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和其他涉農項目的資料收集、整理、彙編、對外發布等工作。
(十七)計畫財務科(農墾科)
負責項目的編制、審核、申報工作;負責行業的計畫統計、財務預決算、專項資金管理;負責編制年度財務計畫;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和內審工作;負責全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和改制單位的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農墾企業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的具體工作。
(十八)黨委工作部(人事科)
負責本系統黨建工作;負責系統組織、宣傳、統戰、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工會、群團工作;負責系統依法治市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及幹部隊伍教育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和老幹部工作;負責全市農業、畜牧、水產、農機和糧食的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審核、評定和申報工作;承擔市紀檢委、市監察局交辦的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