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括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源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9號),設立遼源市財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改革完善預算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預算工作會商機制,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嚴格稅收征管,健全稅收管理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三)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加快形成統一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大力減少、整合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將適合縣區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具體項目審批資金分配工作下放給縣區政府。
(四)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建設。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縮小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財政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及其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二)承擔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本級和全市年度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組織擬訂地方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市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五)根據國家、省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擬訂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安排,提出全市財政稅收收入計畫。
(六)負責擬訂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擬訂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七)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國有資產和部分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八)負責辦理和監督市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貫徹執行國家債務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制度,依法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統一管理政府的內外債務。
(十一)負責管理全市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負責會計人員的培訓和會計法規的貫徹實施。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財政局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事務和後勤服務工作。組織重要會議;起草和修改有關報告和檔案;管理財政信息和宣傳工作;協調處理信訪和辦理建議、提案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檔案、保密、政務公開、辦公自動化建設工作;負責接待聯絡、安全保衛和後勤服務等工作;管理機關財務、固定資產和其他行政事務。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系統職稱等考試報名、申報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及其調查研究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綜合計畫科。
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並提出相關調控政策建議;參與住房制度改革,執行住房資金財政管理政策,管理監督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及其管理機構經費;執行廉租住房資金保障政策,監督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指導縣區財政綜合計畫工作。
(四)稅政法制科。
負責稅法及稅收政策的貫徹和執行。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條例、決定、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財稅法規的建議;負責在國家、省授權範圍內,擬訂財政稅收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稅法規定,提出地方稅收減免和對全市預算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負責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研究提出減免稅建議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稅源調查分析工作。
(五)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和省關於財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財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財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六)預算科。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市本級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編制匯總年度全市預算;負責市直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負責市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負責市對縣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事宜。
(七)國庫科。
負責核算、反映、監督本級政府預算執行和各項財政性資金活動;研究制定本級財政國庫管理的相關制度,輔導本級單位會計和下級總預算會計工作;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審核預算單位開戶申請,管理國庫單一賬戶等財政專戶、財政零餘額賬戶、監督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特設戶的使用等;處理總預算會計的日常會計核算事務,合理妥善調度各項財政資金,準確撥付,保證單位資金的正常需要;及時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及時組織年度政府決算、行政事業單位決算的編審和匯總工作,進行上下級財政之間的年終結算工作;組織和管理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制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制度和辦法;協調人民銀行國庫部門、代理銀行、預算單位等有關各方的相關業務工作;協調相關科室,配合各級審計。
(八)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武警部隊(含消防)、預備役部隊財政補助經費和生活補貼;會同行政、政法等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審核行政、政法等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九)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承擔市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問效;審核教科文等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十)經濟建設科。
負責經濟建設相關政策的實施和資金監管,以及經濟建設相關部門的預算管理。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制定實施相關資金管理辦法;會同相關部門對上爭取項目和資金,並實施監管;負責國債資金及基本建設和城建資金管理;負責經濟建設部門預算管理;負責全市城市維護費支出計畫的安排,並實施監督管理;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對納入市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自籌基建進行審查,實施財務監督管理。
(十一)農業科。
負責全市農、林、水等部門的人員及工作經費使用計畫的編制和執行;參與農、林、水等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負責對我市水利項目建設資金、水庫運行資金、林業項目資金、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畜牧業發展資金的籌劃和使用的管理;負責對國家政策的組織落實並對落實情況實施監管。負責對上級資金的使用情況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鄉鎮財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管理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小城鎮、基層政權建設等有關專項資金,監督各項涉農財政資金的落實;指導鄉鎮財政信息化建設。
(十二)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掌握上述相關部門業務開展的基本情況,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全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三)糧食貿易科。
負責對市直糧食、內貿、供銷社企業的財務管理;審核、編制糧食、商務、供銷社、經濟技術合作等部門和單位的部門預算、年度財務決算;負責市本級糧食直補和農資綜合直補工作;負責市本級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管理有關財政補貼、專項資金和補助經費;負責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和撥付。
(十四)企業科。
參與全市產業政策的研究工作,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財務制度;負責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並組織實施;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政策性破產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有關工作;負責境外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管理用於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及企業貼息等專項資金。
(十五)國有資產科。
負責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監繳國有資產收益並負責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參與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租賃、拍賣、兼併、破產管理和改制改革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所辦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資產流失查處等基礎性管理工作。
(十六)債務金融科。
承擔政府融資業務的有關工作。負責政府內、外債務的管理;擬訂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工作;承擔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相關業務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擬訂外事活動及各類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負責全市下崗失業小額貸款和貼息資金的管理;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
(十七)會計科。
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研究並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和建議;負責會計法規、準則、制度的宣傳,會計人員的培訓以及會計法規的貫徹實施;組織全市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活動;負責全市會計從業資格的考試和會計證書的發放工作;負責會計職稱教材的征訂與發放工作;負責全市高級會計師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註冊會計師考試、考務工作。
(十八)財政監督檢查局。
擬訂監督檢查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財政資金管理方面的檔案;研究財政資金運行中問題及對策;負責組織專項檢查,綜合性檢查;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監督檢查系統內各科室、單位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情況;負責審計系統內各科室、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受理舉報案件、查處違反財經法紀和打擊擾亂經濟秩序案件;牽頭組織對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的檢查工作;負責對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檢查工作;負責全市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檢查人員業務培訓。
(十九)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辦公室。
擬訂政府採購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對政府採購活動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編制年度政府採購目錄;受理市級預算單位採購需求,下達政府採購任務,確定政府採購方式;處理市級政府採購的投訴事項;審核政府採購資金支付手續;建設和管理政府採購專家庫;配置管理單位公務用車。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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