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三條我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經費從市財政每年安排的綠化專項資金中列支。

遼源市人民政府令

第 77號
《遼源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29日市政府六屆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代市長 金育輝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遼源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根據《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建城〔2000〕192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凡樹齡在300年以上的樹木為國家一級古樹,樹齡在100年至299年的樹木為國家二級古樹。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稀有、珍貴的樹木,或具有歷史價值及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經費從市財政每年安排的綠化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
第七條 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鑑定,列為保護的古樹名木,由市政府公布後,統一登記、編號、建立檔案、設立標誌。
第八條 古樹名木實行屬地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實施:
(一)生長在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遊園、廣場、街路等公共場所的古樹名木,由市、縣區園林管護單位負責保護和管理;
(二)生長在各單位管界內及個人庭院中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負責保護和管理;
(三)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和風景名勝區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和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和管理;
(四)生長在居民居住區的古樹名木,由所在縣區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保護和管理;
(五)生長在集體所有土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保護和管理。
第九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與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簽定責任書,責任書要明確管護責任及相關事項。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與變更後的古樹名木管護單位或個人重新簽定責任書。
第十條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接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並按照古樹名木技術規範進行保護和管理。古樹名木長勢衰弱、受到損害時,應及時報告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治理、復壯。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應設定保護範圍。
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為:針葉樹為樹幹以外10—15米;闊葉樹為樹冠垂直投影內;古樹群(5棵以上)周圍應根據樹木生長的實際情況,劃出一定的保護範圍。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動工前,提出避讓或保護措施,並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特殊情況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移植,並按規定繳納古樹名木補償費。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不得擅自處理,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查明原因,明確責任,予以註銷登記後,方可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禁止有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摘取古樹名木果實、種子、樹葉;
(四)淹漬樹根、封砌地面、遮擋日照等;
(五)在樹幹上刻劃、釘釘或纏繞繩索、鐵絲等;
(六)在生長保護範圍內擅自搭建構築物、埋設管道、挖坑取土、堆放柴垛等物料或傾倒垃圾、溶鹽雪及其他污染物;
(七)損毀保護標誌及設施;
(八)其他有損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至(八)項規定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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