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遼源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源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9號),設立遼源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源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9號),設立遼源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促進生殖健康產業發展職責。
(三)增加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對全市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綜合協調、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加強全市人口和發展戰略研究和人口功能區研究,穩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全市人口發展戰略;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根據省下達的人口控制目標,擬訂全市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抽樣調查,監督、考核評估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責任制的執行情況,提供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信息。
(三)按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規章,結合實際擬訂相關政策;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相關職責;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組織、宣傳、教育、公安、民政、農業、文化、衛生、城建、工商、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協調有關部門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負責推動市、縣、鄉三級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負責全市人口規模、素質、結構、分布的動態監測和制定人口功能區規劃;負責計畫生育統計、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六)綜合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擬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及生殖健康服務的規劃與規範;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指導和監督計畫生育技術和藥具工作。
(七)制定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市計畫生育事業專項經費的預決算;編報計畫生育獎勵扶助經費的需求計畫;指導、監督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和監督對計畫生育藥具的管理與供應。
(九)負責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參加省、市計生幹部的培訓。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行政事務等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組織參加省、市人口計生幹部的培訓;負責機關和事業單位人事、勞動工資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經費的預決算,指導、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審核提出全市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負責機關和事業單位財務、審計、資產管理和基礎建設。
(二)法規獎扶科。
監督檢查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及信訪工作;研究制定獎勵扶助相關制度,推動人口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的建立和完善;負責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執行、審查和監督工作;負責監督城市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一次性獎勵政策和農村計畫生育家庭養老保險制度的落實;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宣傳、督導和檢查落實。
(三)發展規劃科。
研究全市人口發展戰略和人口功能區規劃;擬訂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事業發展規劃;制定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承擔相關的監督、評估工作;分析全市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承擔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和計畫生育統計;負責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和監督管理;參與分析研究全市人口統計數據和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實施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
(四)宣傳教育科(科學技術科)。
擬訂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基礎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協調相關部門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範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品的管理。
擬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負責指導縣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布局設計及評估驗收;研究和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督促人口和計畫生育國際合作項目的實施;承擔依法公布計畫生育“四術”服務信息工作;組織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和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負責縣、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定審批、執業許可證審批和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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