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2017年1月17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八次會議在遼寧人民會堂開幕。遼寧省委副書記、省長陳求發代表省政府,作政府工作報告。2016年遼寧克服重重困難,一般預算收入實現2199億元,同比增長3.4%,超額完成目標。
報告中的一大亮點是對過去出現的問題、偏差,絲毫不迴避。陳求發在工作報告中首次對外確認,遼寧省所轄市、縣,在2011年至2014年存在財政數據造假的問題,指出在2011年至2014年“官出數字、數字出官”,導致經濟數據被注入水分。
事件經過
2015年遼寧財政收入增幅出現了兩位數的下降。對此,遼寧省省長陳求發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解釋,“我們頂著面子上難看的壓力,認真地擠壓水分,2015年夯實了財政收據,2016年以來努力夯實其他經濟數據。”
陳求發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2016年,我省地區生產總值、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固定資產投資、出口額等指標未能完成預期目標,這裡固然有“三期疊加”的影響和主觀努力不夠等因素,但主要原因是過去一個時期,經濟發展思路一度背離中央的決策部署,背離黨的實事求是思想路線,“官出數字、數字出官”,導致經濟數據含有水分。
報告援引了國家審計署2016年的一份檔案:“遼寧省所轄市、縣財政普遍存在數據造假行為,且呈現持續時間長,涉及面廣、手段多樣等特點。虛增金額和比例從2011年至2014年,呈逐年上升趨勢。財政數據造假問題,不但影響中央對遼寧省經濟形勢的判斷和決策,還影響到中央對遼寧省轉移支付規模,降低了市縣政府的可用財力和民生保障能力”。除財政數據外,其他經濟數據也存在不實的問題。”
遼寧省所轄市縣在2011年至2014年,約占同期財政收入的近20%,虛增最高的年份是2014年,虛增比例高達23%。
事件結果
經調查,遼寧省有關市縣虛增財政收入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是通過虛構應稅事項和納稅依據,虛增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收入。如2012年,某縣將原縣委和縣政府機關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劃撥給縣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再由該公司對外轉讓,轉讓行為未實際發生,卻對此徵收土地增值稅等5671萬元。
二是通過虛假拆遷或轉讓土地、使用財政資金繳納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虛增非稅收入。如2012年, 某縣重複轉讓4家糧庫土地,虛增國有資本經營收入6965萬元。
三是違反國家規定對企業稅收實施先征後返。如2011-2013年,某縣對33戶企業以先征後返的方式返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2224萬元。
四是有的市縣還通過違規編造、隨意調整財政月報的方式虛增財政收入。
事件影響
黨中央、國務院一貫要求嚴肅財經紀律,確保經濟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預算法》也明確規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遼寧省此前搞假數字、帶水分的財政收入,嚴重違反了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以及預算法的規定,影響了中央對遼寧省經濟形勢的判斷,誤導了中央決策, 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時也影響到中央對遼寧省的轉移支付規模,降低了市縣政府可用財力和民生保障能力。此次遼寧省能夠公開對外確認財政數據造假,直面問題,不遮醜,不護短,既是對自身的反省和鞭策,也可以對其他地區起到警示作用,值得肯定。財政部對此高度重視,將採取進一步措施,嚴防財政數據造假。
預防措施
近年來,財政部高度重視地方財政收入質量問題,綜合施策防止地方財政數據造假。採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建章立制加以規範。在《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規定收入預算從約束性轉向預期性,根據經濟形勢和政策調整等因素科學預測,弱化對政府收入預算的考核,為依法徵收確保收入質量提供制度保障。在布置編制地方預算的通知中,也強調要依法組織財政收入,嚴禁採取虛收、空轉等方式違規增加收入。
二是建立健全“自動補償”機制。以均衡性轉移支付為例,如果地方虛增財政收入,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標準收支缺口自動縮小,中央財政對其均衡性轉移支付規模也將相應減小。
三是進行正向激勵。出台《財政管理績效考核與激勵暫行辦法》,把收入質量納入考核範圍並賦予較大權重,激勵地方做實財政收入,提高收入質量。
四是加強日常監管。把財政收入質量作為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監管的重點內容之一,就地就近實施監管,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財政收入造假行為。
在已採取以上措施的基礎上,下一步,財政部還將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督導遼寧省各級財政部門落實好各項整改措施,並形成長效機制。密切關注包括遼寧省在內的地方財政收入運行情況,進一步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是進一步完善財政管理績效考核激勵機制,加大對考核結果的套用,強化考核的正向激勵作用,引導地方做實各級財政收入。
三是繼續將財政收入質量監管作為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的日常監管重點, 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四是加大問責力度。督促地方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依法依規對弄虛作假的地區和人員進行問責,堅決防範和制止財政數據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