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擬定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及“五年”計畫細表。2、編制國民經濟年度計畫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3、編制基本建設,更新改造、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及新產品開發項目計畫。
4、編制招商引資,民營經濟發展規劃。
5、負責工業企業體制改革,公司化改建的指導,驗收工作。
6、負責工業企業含有區屬資產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租賃、參股等契約的審定,登記和批覆。
7、負責聯合聯辦和引進域外企業的登記和服務工作。
8、負責向各級主管部門提供國民經濟發展和各項指標的完成狀況和發展態勢的分析資料。
9、負責國家、省、市、區舉辦的各種招商、經洽、經貿、展銷、推介等會議及活動的籌備,安排組織,聯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