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施意見》(遼委發[2006]8號)精神,完善農村實用人才評價辦法,促進農村人才資源開發,提高農村人才素質,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領導

我省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工作,由省人事廳會同省財政廳、農委、林業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廳、動物衛生監管局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市人事局會同市財政局、農委、林業局、水利(務)局、海洋漁業局、動物衛生監管等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二、評定範圍、專業及等級

1、評定範圍。凡在農業和農村生產一線從事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農業機械化、經營管理、能源、環保、林業、水利等工作,具有一定知識或技能,能夠起到示範和帶頭作用,為當地農村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並得到民眾認可的農村實用人才,符合本辦法要求,均可報名參加評定。

2、評定專業。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的通用專業為:農學、植保、蔬菜、園藝、花卉、果樹、食用菌、蠶學、種子繁育、飼料生產、中藥材、草業、蜜蜂飼養、林業、水利、農機、水產養殖、畜牧、獸醫(藥)、經紀人等專業。各市可以結合本地區農村經濟發展實際,在通用專業的基礎上,設立符合本地區農業產業結構特點的相應專業,新增專業由省里備案。

3、評定等級。農村實用人才職稱分為農業技術員、農業技師、高級農業技師。

4、根據農村實用人才所從事技術工作的性質,在證書發放時標明職稱級別、註明專業類別。

5、已納入當地人事勞動部門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評定或晉升農村實用人才職稱。

三、評定條件

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是以工作實績、技術水平、業務能力、實踐經驗為依據,對長期工作在農村工農業生產一線的實用人才專業知識、文化程度以及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資歷、能力、水平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要得到民眾公認和業內認可。

(一)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評定農業技術員

1、基本了解本專業基礎知識,在科技人員的指導下,帶頭試驗或推廣新品種、新技術,能夠解決一般性技術問題。

2、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專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

(2)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含普通中專、職業中專、成人中專、技工學校、職業高中、高中,下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3)獲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3年以上(即綠色證書);

(4)國中畢業5年以上,並累計參加縣(市、區)以上部門組織的100學時以上或鄉(鎮)組織的200學時以上本專業初等技術培訓(申報時需提供培訓單位的培訓證書);

(5)全村公認的種植、養殖、加工、經營等行業的示範戶,並對周邊10戶以上的農戶起到了一定的示範帶動作用。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評定或晉升農業技師

1、運用本專業基礎知識和專業技能,結合當地農業生產情況解決試驗、示範、推廣和業務中的某些技術難題並進行總結分析,指導農業技術員開展技術工作。

2、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專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2)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技術員資格5年以上;

(4)獲得縣(市、區)級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獎或被縣(市、區)級政府授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技術能手、科技狀元等榮譽稱號;

(5)全鄉(鎮)公認的種植、養殖、加工、經營等行業的示範大戶,能帶動20戶以上農戶共同發展,已產生一定規模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或受縣(市、區)以上政府表彰的示範戶、專業戶(申報時需提供村級組織的證明)。

(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評定或晉升為高級農業技師

1、熟練掌握和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本專業的科技發展動態,開展科學試驗,及時引進和推廣省內外先進技術,分析解決當地生產及業務工作中的技術難題,在技術工作中貢獻突出,產生了比較顯著的社會或經濟效益,指導農業技師開展技術工作。

2、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專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

(2)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

(3)取得農業技師資格5年以上;

(4)獲得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獎或被授予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技術能手、科技狀元等榮譽稱號;

(5)全縣(市、區)公認的種植、養殖、加工、經營等行業的示範大戶,並帶動全村30戶以上農戶共同發展,已產生顯著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或受市級以上政府表彰的示範戶、專業戶等(申報時需提供村級組織的證明)。

四、直接認定

對少數有特殊專長、貢獻突出的農村實用技術人才,可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直接認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

1、獲縣(市、區)級科技進步、技術推廣等獎勵;被評為“省級農村星火帶頭人“,可直接認定為農業技師。

2、獲市級農業科技進步、技術推廣、農業豐收等獎勵;被評為“全國農村星火帶頭人“,可直接認定為高級農業技師。 3、直接認定人員由市級人事部門批准。

四、評定管理

1、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農業技術員、農業技師評審會由縣(市、區)人事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組織,高級農業技師評審會由市人事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組織;評審會成員一般由9到13人組成,評審會根據申報材料進行評定,不組織答辯。

2、出席評定會議的委員不得少於9人,評審會在評定過程中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經出席會議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3、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一般應在農閒季節進行。

4、農村實用人才職稱檔案由各市人事局負責統一管理,各市、縣(市、區)人事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建立本地區農村實用人才信息庫。

五、評定工作程式

1、農業技術員、農業技師:個人申請(提交畢業證書、技術總結、村(組)出具的業績證明、技術培訓契約、綠色證書、獎勵證書、《農村實用人才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表》一式二份等),經鄉(鎮)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送農業技術員、農業技師評審會評定。

2、高級農業技師:個人申報(提交材料與初級相同),經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推薦意見後,由縣(市、區)人事局推薦,報送高級農業技師評審會評定。

3、農業技術員由縣(市、區)人事局審批,農業技師、高級農業技師由市人事局審批。各級人事部門按上述審批許可權頒發全省統一印製的遼寧省農村實用人才資格證書。

六、獲得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一)獲得農村實用人才職稱人員的權利:

1、設立在鄉(鎮)及以下的基層服務組織,在農村招聘相關人員時,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聘的權利;

2、受聘基層單位工作的農村實用人才,享有與聘任單位平等簽約的權利;

3、優先與單位或農戶簽訂有償技術承包、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和推廣契約;

4、優先參加技術培訓、講座、交流、進修或應邀參加有關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學術活動,或應聘到外地傳授技術;

5、在推薦享受各類榮譽稱號和進入農村人才市場進行人才引進、交流、勞務輸出時,優先推薦選拔;

6、優先獲得有關部門提供的學術技術和信息資料;

7、優先參與農業開發項目和獲得貸款。

(二)獲得農村實用人才職稱人員的義務:

1、堅持業務學習和參加業務、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技術水平;

2、努力完成業務主管部門交給的試驗示範推廣任務,帶頭搞好科技普及、推廣和為農戶服務,積極向農民傳授科學技術,帶領民眾共同致富。

3、積極向當地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七、此檔案下發前,已開展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工作的地區,從2006年開始,均按照本辦法執行,各地區原評定的農民職稱仍然有效;獲得農村實用人才職稱人員享受的優惠政策,各市可在本檔案的基礎上自行確定。

八、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費用由市、縣(市、區)人事部門商本級財政部門解決,不收取參評人員的評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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