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品質,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建築物拆除、道路保潔、物料運輸與堆存、採石取土、養護綠化等活動產生的鬆散顆粒物質對環境空氣和人體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建立揚塵污染防治長效管理制度,保護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第六條 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具體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省、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路,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信息。
第八條 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揚塵污染物的種類、作業時間以及作業地點,並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採取防治措施,保證揚塵排放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契約,應當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
在城市市區內,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產生揚塵的位置,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與城市揚塵視頻監控系統聯網。
第九條 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內容。
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且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期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實行施工期環境監理。環境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理細則,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定連續、密閉的圍擋。在市、縣城區內的施工現場,其高度不得低於2.5米;在鄉(鎮)內的施工現場,其高度不得低於1.8米;
(二)施工工地地面、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降塵處理;
(三)易產生揚塵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時,應當採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四)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時內未能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臨時堆放場並採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五)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等易產生揚塵的設備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六)需使用混凝土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者進行密閉攪拌並採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嚴禁現場露天攪拌;
(七)閒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八)對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處理。在工地內堆放,應當採取覆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定期採取噴灑粉塵抑制劑、灑水等措施;
(九)在建築物、構築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築垃圾和渣土的,應當採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十二條 道路與管線施工,除遵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施工機械在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二)對已回填後的溝槽,應當採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三)使用風鑽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十三條 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廣使用高壓清洗車等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
(二)採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範;
(三)路面破損的,應當採取防塵措施,及時修復;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應當在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第十四條 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氣象部門發布大風警報、霾天氣預警等揚塵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應當採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後,應噹噹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應當在綠化用地周圍設定不低於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第十五條 運輸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的車輛應當採取蓬蓋、密閉等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因物料遺撒或者泄漏而產生揚塵污染。
第十六條 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堆放物料的,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堆場的場坪、路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並保持路面整潔;
(二)堆場周邊應當配備高於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大型堆場應當配置車輛清洗專用設施;
(三)對堆場物料應當採取相應的覆蓋、噴淋等防風抑塵措施;
(四)露天裝卸物料應當採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密閉輸送物料應當在裝卸處配備吸塵、噴淋等設施。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砂石、石灰石開採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區域。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揚塵污染控制情況應當納入建築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定期公布,作為招投標的重要依據。
產生揚塵污染單位的環境違法信息應當錄入省信用數據交換平台,作為實施失信懲戒聯動的依據。
第十九條 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揚塵污染防治考核評價制度,將城市揚塵污染防治作為對市、縣人民政府大氣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不得阻撓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受理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
(一)施工期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實行施工期環境監理的;
(二)對發現的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環境監理單位未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產生揚塵污染的,由承擔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道路保潔作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產生揚塵污染的,由承擔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採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範的;
(二)對破損路面未採取防塵措施並及時修復的;
(三)對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當日清運並在道路上堆積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綠化和養護作業單位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產生揚塵污染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當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運輸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的車輛未採取蓬蓋、密閉等措施,產生揚塵污染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碼頭、堆場、露天倉庫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產生揚塵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萬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禁止區域內從事砂石、石灰石開採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後果的;
(三)違法進行處罰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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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7月1日開始實施的《遼寧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現在開始,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將面臨5000元至2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將依法責令其停工整頓。
《辦法》規定,施工期產生揚塵污染的建築項目,建設單位未實行環境監理的,對發現的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環境監理單位未要求施工企業立即改正的,將被處以1萬元的罰款。如果施工單位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產生揚塵污染的,將被限期整改,處5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其停工整頓。如果碼頭、堆場、露天倉庫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產生揚塵污染的,將被限期整改,處1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