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規定。

基本信息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一號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已由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9年11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具體內容

第二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決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省、市、縣青少年教育保護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其下設的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省、市、縣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將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並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列為本級政府的工作考核內容。

第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未成年人難以管教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而拒絕履行其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委託監護前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並保持與子女和監護人的聯繫。

父母應當將委託監護的情況及時向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未成年人就讀學校通報。

第五條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勸阻並向公安機關舉報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出警,予以制止,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社會組織,通過舉辦家長學校、家長培訓班等形式,進行親職教育指導,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培養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第七條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應當做好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而留守的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為留守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心理提供指導和幫助,開展對留守未成年人的學習督促、生活關愛和心理疏導等活動。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學校、家庭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對有嚴重不良行為和被判處非監禁刑罰以及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

第八條 學校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未成年學生停學、轉學、退學。

第九條 學校應當配備健康指導教師,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生理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條 學校可以聘請校外法律輔導員,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法制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幼稚園和託兒所為未成年人提供飲食、飲水的,應當符合衛生部《學生營養午餐營養供給量》的規定要求,衛生條件和價格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和教師應當對屬於殘疾、孤兒、單親家庭、再婚家庭以及父母服刑等情形的未成年學生給予特別關心,不得歧視。

第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辦幼稚園和託兒所的建設,保證幼兒教育經費投入,全面提高幼兒保育、教育質量;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幼稚園、託兒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學前教育健康發展。

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幼稚園、託兒所收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專門為未成年人提供接送服務的車輛,應當經過有關部門安全技術檢測合格,並在顯著位置設定統一的未成年人專用車標誌。遇有設定未成年人專用車標誌的車輛時,其他車輛應當主動避讓。

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嚴格管理從事接送未成年人服務工作的車輛和駕駛人員。

第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適合未成年人的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和設施建設納入本地區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保證實施。

每個縣應當至少有一處綜合性的、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動場所。

新建或者改建居民小區,應當建設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和文化體育設施。

第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興建或者向社會提供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活動場所不得出租或者轉為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文化體育設施。

因城市建設確需占用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應當就近新建不低於原標準的活動場所。

第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未成年人給予適當救助。

第二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對已經完成規定義務教育未再升學的未成年人進行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

第二十一條 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工作。

出版、製作和傳播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城市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對學校周圍的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和文具、玩具用品的攤點,依法嚴格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止入內的標誌和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並阻止未成年人進入。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實施。

第二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接到容留未成年人在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活動的舉報,應當立即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水、電、燃氣、供暖等費用,按照當地居民收費標準收繳。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閱覽室和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其他室內場所吸菸、飲酒。

第二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對難以判明是否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酒的標誌和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菸酒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予以制止。被侵害人有權直接或者通過監護人向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所在學校、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請求保護和投訴、舉報。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救助措施,不得拒絕、推諉。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撫養費、教育權、探視權等案件,應當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應當減交或者免交。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應當採取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點的審判方式,設立少年刑事法庭或者指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選任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陪審員,應當優先邀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等有關組織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違法、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無法通知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能到場的,應當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指派的人員到場。

第三十二條 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事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可以向有關部門發出督辦意見書。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督辦意見書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處理並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作出答覆也不處理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可以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組織責令其改正,並可以建議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處罰規定,人民政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改正,視情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一)將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出租或者轉為他用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止入內標誌的,由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酒標誌的,由菸酒主管部門或者會同工商部門處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2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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