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措施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政策等手段,保證國民經2、綜合協調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工作。組織制定全區經濟與社會發展方向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區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目標;結合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協調平衡地區經濟布局,提出地區經濟發展戰略;引導和促進全區經濟結構合理化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3、研究提出全區投資和建設領域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組織編制全區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批限額內的基本建設、房地產及外商投資項目;提出全區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意見,統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建設;承擔區重點工程項目稽查工作。
4、巨觀管理全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調控國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影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分析研究國際、國內及區內外經濟形勢,及時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全區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工作;負責全區國防經濟動員工作。
5、結合區情實際,編制全區工業、能源、交通、科技、高技術產業、第三產業、對外貿易和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發展戰略和相應的政策措施,審查、申報限額以上工業、能源、交通項目。
6、研究提出全區社會發展規劃和戰略,做好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
7、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價格改革、調控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8、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的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對價格活動實行監督和管理,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9、負責副食品價格調節資金的徵收工作。
10、負責明碼標價的管理、價格投訴舉報工作,依法查處價格欺詐、亂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規範、維護價格市場秩序。
11、承辦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