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準確界定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的範圍和對象,做好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有關配套檔案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06〕1249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6〕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及從外省大中型水庫搬遷到我省並具有安置地農村戶籍的移民。
第三條
遼寧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以下簡稱人口核定登記)的目標是將省與各市、縣(市、區)共同確認的扶持人數落實到具體村組或移民戶。能核實到人的,一定要核實到人。扶持資金直接發放到人的,必須核實登記到人。
第四條
2006年6月30日前已經竣工或開工建設的水庫移民扶持人數,以省與各市、縣(市、區)共同確認的扶持人數為準,一次核定,不再調整。
第五條
人口核定登記的對象包括我省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及從外省大中型水庫搬遷到我省並具有安置地農村戶籍的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農村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水庫農村移民為原遷人口。
不能核定登記為扶持人口的,包括已經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原遷移民及其後代;原遷移民和移民的後代出嫁或入贅到非移民戶的後代;為安置農村移民調出土地的人口;水庫淹沒影響的城集鎮、工礦企業、專項設施遷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遷人口。
第六條
人口核定登記原則:
1. 堅持嚴格掌握政策的原則。
2. 堅持走民眾路線,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3. 堅持實事求是、不虛報、不漏報的原則。
4. 堅持移民戶戶籍所在地為準的原則。
第七條
人口核定登記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市人民政府負總責,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為基礎組織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明確專門的機構牽頭組織開展人口核定登記工作。遼寧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人口核定登記工作。
第八條
人口核定登記工作要堅持走民眾路線,在核定登記前,要將人口核定登記辦法等事項予以公告。人口核定登記結果在上報前須在鄉(鎮)、村兩級張榜公示五天,接受民眾監督。
有原始證明材料的移民,經人口核定登記人員核實後進行登記。原始證明材料丟失的移民,需到遷出地有關部門查找能證明其移民身份的原始材料並複印,複印件由遷出地縣級移民管理機構加蓋公章後,到安置地縣級移民管理機構認定。無原始證明材料的跨省或省內跨縣(市、區)集中安置的移民,安置地的市、縣(市、區)政府如果能夠確認其移民身份,可以直接予以登記;不能確認移民身份的,需由移民戶主提出移民身份認定申請,填寫移民身份認定表(認定表由市或縣(市、區)根據本地遷入移民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並按照認定表要求,到原遷出地的有關單位加蓋公章後,到安置地的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核實認定。
第九條
人口核定登記要建檔立卡。遼寧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定人口核定登記表,縣(市、區)按照核定登記表的內容逐一填寫。核實到人的和扶持資金直接發放到人的,要以戶為單位登記造冊,移民戶核定登記表要經移民戶主簽章認可和村組負責人簽章。無法核實到人的,要說明無法核實到人的原因,並以村為單位登記造冊,移民村核定登記表要經所在村負責人簽章認可。原始登記資料由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存檔。
第十條
人口核定登記中出現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人口核定登記小組要及時上報縣(市、區)、市移民機構,經移民機構研究後進行登記。重大事項由市移民機構以書面的形式上報遼寧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局。
第十一條
人口核定登記結果要自下而上按照行政區域和水庫由村、鄉(鎮)、縣(市、區)、市逐級匯總。匯總成果應由各級負責人分別簽章認可。
第十二條
遼寧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局按照行政區域和水庫分別匯總各市的人口核定登記成果。
第十三條
人口核定登記前和登記過程中,各地要組織宣傳工作組,深入到移民中間,廣泛深入地宣傳《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6〕 號)精神,並負責答疑解惑。使移民民眾能全面、準確理解政策,保障人口核定登記工作順利實施。
第十四條
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局要組織力量對人口核定登記結果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糾正或查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