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95號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業經1998年6月24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提高城市整體抗禦火災的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包括:
(一)消防隊站;
(二)消防裝備;
(三)消防水源(含消費水池及與其相連的設施、消火栓設施、消防給水管網及消防接口設施);
(四)消防通道;
(五)消防通信。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維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統一管理。
計畫、建設、財政、城市規劃部門及公安消防機關應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二章 規劃與設計  第五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作為城市消防規劃的一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同步進行。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第六條 大、中城市應當根據需要,規劃建設城市消防指揮中心、消防培訓中心、消防車輛維修中心、消防器材裝備儲存倉庫及其附屬配套設施。
高層建築、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場所、古建築較多的城市及大型海港、空港,應當規劃建設特種消防站。
第七條 規劃消防車通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幹道寬度保持其兩側房屋遭受一般性災害倒塌後,消防車能夠通行;
(二)消防通道之間距離不超過160米,消防車通道的寬度不小於3.5米,轉彎半徑不小於12米,街區盡頭的消防通道應當設回車道或面積不小於12米×12米的回車場;
(三)消防車通道一般不與鐵路平交,確需平交的應當設定備用車道;
(四)消防車通道下面的管道的暗溝應當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
第八條 規劃設計的消防水源,應當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資源;消防給水不足的區域,應當規劃設計容量不小於100立方米的消防蓄水池。
第九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的編制應包括: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現狀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近期建設規劃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說明書、基礎資料和附屬檔案。
第三章 建設與維護
第十條 城市消防車通道由建設或公用事業部門建設、維護;單位及居民區內消防車通道由本單位或管理單位建設、維護。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設和維護由城市自來水公司負責。
城市自來水公司應當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設定消火栓,並結合管道的擴建、改建工作,保證消防給水。
第十二條 單位及居民區內的消火栓的維護,由本單位或房管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未經市自來水公司和市公安消防機關批准,不得動用、遷移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消防站由公安消防機關負責建設,單位消防站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建設。
第十五條 郵電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負責119火警線、調度線等專用通信線路的建設和維護,設定城市公用電話應當合理布局,方便火災報警,並協助公安消防機關建設消防通信調度指揮中心計算機控制處理系統。
第十六條 郵電部門應當向119接警台提供足夠的中繼線路,保證暢通;對消防通信設備的選型和中繼線配置應當科學合理;對119接警台與市匯接局間的信令應當採用中國一號信令,並能傳送主叫號碼。
第十七條 城市消防指揮中心應當與城市市區消防中隊至少設定一對調度線;與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氣象、急救、交通、鐵路、環保、民航、部隊等單位設定消防通信專線。
第十八條 重點消防保衛單位應當安裝定點編碼報警器,公安消防機關負責定點編碼報警系統的調試開通。
第十九條 消防無線專用頻率應當專頻專用,有關單位應當予以特別保護。單位使用無線電業務與消防無線通信發生衝突時,應當主動避讓。公安消防機關負責消防無線通信的維護。
第四章 投資計畫與資金保障
第二十條 計畫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投資納入社會發展計畫,在審查基建項目時,審查城市公共消防設施投資計畫。
第二十一條 建設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投資納入年度城市發展計畫,合理安排資金,用於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力可能適當增加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維護資金的投入,並可根據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計畫,籌集資金,用於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單位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本單位解決;居民區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房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解決。
第二十四條 119火警線的建設使用資金按有關規定執行。消防通信調度中心與有關單位調度、通信專線的建設使用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解決,郵電部門予以優惠。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和城市消防規劃時,應當有公安消防機關參加。
第二十六條 公安消防機關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的實施情況、建設和維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關有權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實施監督。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有公安消防機關參加。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中有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因工作失職危害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1998年8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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