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條 為增強公民國防觀念,保證兵役登記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和《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常住戶口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每年12月31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正在服現役或者服過現役的除外)必須依照本辦法進行兵役登記。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負責本區域的兵役登記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縣兵役機關的安排,設立兵役登記站,組織本地區和本單位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第四條 縣兵役機關應在當年兵役登記開始前發出兵役登記通告, 並於9月30日前完成兵役登記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在單位或者兵役機關指定的兵役登記站進行登記;其他公民應當持戶口簿和畢業證,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兵役登記站進行登記。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參加兵役登記的公民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並對應服兵役人員進行身體、病史、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定當年待征對象,其他人員為緩徵對象。
第七條 因特殊原因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由縣兵役機關負責辦理兵役登記手續。
第八條 適齡公民經兵役登記並報縣兵役機關核准後,發給《兵役登記證》。
第九條 《兵役登記證》是適齡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並獲取相應權利的憑證,全省通用。
第十條 《兵役登記證》的有效期從發證之日起至持證人年滿35歲止。
第十一條 適齡公民升學、就業,申請使用土地(水域)、營業執照時應當出示《兵役登記證》。
第十二條 行政管理部門為適齡公民辦理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事項的有關手續時,應查驗《兵役登記證》,記錄服兵役情況和《兵役登記證》編號。
對未持《兵役登記證》的適齡公民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適齡公民因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受處罰後,在限定時間內仍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的,按照拒絕、逃避徵集處罰。
第十四條 對公民領取《兵役登記證》後拒服兵役的,依照《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並收回《兵役登記證》。
被處罰的當事人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後,應當將《兵役登記證》返還本人。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為不符合條件的公民辦理《兵役登記證》的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按管理許可權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為未持《兵役登記證》的適齡公民辦理有關手續或者阻礙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的責任人,按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兵役登記證》和兵役登記專用章的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統一規定,各市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監製。兵役登記專用章由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管理使用。
兵役機關發放《兵役登記證》,可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收取和管理按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兵役登記證》的管理和使用由兵役機關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