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公路養路費徵收辦法》,業經1998年1月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聞世震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遼寧省公路養路費徵收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養護和改善的資金來源,根據《遼寧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車主)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公路養路費(以下簡稱養路費)。
第三條 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減征、免徵養路費的車輛外,必須全額繳納養路費。
經批准減征、免徵養路費的車輛,改變使用性質、使用範圍或使用單位的,必須從變更之日起全額繳納養路費。
第四條 下列車輛免徵養路費:
(一)按國家和省正式定編標準配備的由國家預算內經費全額開支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學校使用的5人座(含5人座)以下的小客車、機車;
(二)外國領事館自用的車輛;
(三)只在城區道路固定線路上行駛的交通、城建部門的公共汽車、電車(不包括各種計程車輛);
(四)用於維護、搶修電車線路的架線工程車,防汛部門的防汛指揮車,鐵路、交通、城建、郵電部門的戰備應急專用車、微波通訊車,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管理部門的養路專用車輛;
(五)由國家預算內一國防費開支的軍事裝備車輛;
(六)領有農機專用牌證,不上公路行駛的拖拉機;
(七)工廠、礦山、車站、機場、油田、碼頭等單位不在公路上行駛的專用生產車、裝卸車以及林場的積材車;
(八)殘疾人員占職工總數50%以上(含50%)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自用車輛,接送殘疾人上下班的通勤專用大型客車;
(九)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孤兒院校,收容遣送站、烈士陵園、優撫醫院的生活用車按單位免徵1台,兒童福利院、優撫醫院的救護車按單位免徵l台。
第五條 下列車輛減征養路費:
(一)按國家和省正式定編標準配備的由國家預算內經費全額開支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學校使用的貨車、5人座以上的客車減半徵收;
(二)農場、林場、油田自建、自養的專用公路(不含生產作業道路)、單線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按該單位應徵車輛總噸位的60%計征;
(三)交通、城建部門的公共汽車、電車跨行公路10公里以內(含10公里)的,按規定費額的1/3計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20公里(含20公里)以內的,按規定費額的1/2計征。
(四)殘疾人員占職工總數30%以上不足50%的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自用車輛減半計征。
第六條 養路費按規定的費額標準和核定的征費標準計量噸位徵收。
費額標準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省財政、省物價部門審核後,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車輛征費噸位按國家制定的征費標準計量核定;無征費標準計量的,由省按下列規定核定:
(一)貨車(包括自卸車、全掛車、半掛車、後三輪機動車、專用車)以國家定型的標記裝載質量為征費標準計量;無標記裝載質量的,參照主要技術參數接近車型核定的裝載質量為征費標準計量;越野車以行駛公路的裝載質量為征費標準計量;牽引車以列車的裝載質量為征費標準計量;無裝載質量數據資料的,按列車總質量與整備質量之差計算的裝載質量為征費標準計量;
(二)客車(包括臥鋪客車、雙層客車、廂式車輛)比照同類型貨車底盤標記裝載質量為征費標準計量;無同類型貨車比照的,按其核定乘員人數(每人折合0.1噸)折合裝載質量核定征費標準計量;
(三)客貨兩用車按載貨質量加乘員人數折算裝載質量(不計駕駛員,每人折合0.1噸)合併核定征費標準計量;
(四)裝置有固定專用設備,不能載貨、乘人的特種車(包括吊車、叉車、輪胎式裝載機、挖掘機、平地機等工程機械),按其整車裝備(包括專用設備)質量的1/2核定征費標準計量;
(五)拖拉機按其拖帶掛車的標記裝載質量核定征費標準計量;無標記裝載質量的,按發動機標定功率(每20馬力折合1噸,不足10馬力的折合0.5噸)核定征費標準計量。城市(含縣城)企事業單位、個人和農村企事業單位的拖拉機按全額徵收。農村個人、聯戶的拖拉機按費額的50%計征。其中:手扶拖拉機每年按3個月計征;小四輪拖拉機、農用三輪車每年按4個月計征,20馬力以上的拖拉機每年按5個月計征;
(六)汽車拖帶的掛車按其核定征費標準計量的70%計征;鉸接式通道大客車車長11至14米(含14米)的按8.5噸計征,14至15.5米(含巧.5米)的按9噸計征,15.5至17米(含17米)的按12噸計征,17至18米的按13噸計征;無車長數據資料的,其尾部按前部主車比照同類型大客車核定的征費標準計量的70%計征;
(七)平板車(半掛車)核定征費標準計量20噸(含20噸)以下的部分按全額計征,20噸以上的部分折半計征;
(八)汽車生產廠領有試車牌證的車輛,按其費額折半計征;汽車修理廠領有的試車牌證的車輛,每月每副牌照按2噸計征;領有臨時牌照的車輛,按其核定的征費標準計量和牌證有效期,每噸每日按費額的5%計征;
(九)機車(不包括後三輪機車)按車輪和汽油機汽缸總排量核定車型(汽缸總排量不超過50cm?的為輕便機車),按年計征。其中:側三輪機車每年按l噸1個月計征;雙輪機車每年按1噸1個月的1/2計征;輕便機車每年按1噸1個月的l/3計征。
按裝載質量核定征費標準計量時,尾數不足0.5噸的按0.5噸計量,超過0.5噸不足1噸的按l噸計量;按乘員人數(不包括駕駛員)折合裝載質量核定征費標準計量時,不足5人的按5人計量,超過5人不足10人的按10人計量。
第七條 對外國籍和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籍的車輛,按國家或省人民政府認定的雙邊協定計征。沒有雙邊協定的每月按費額標準的2倍計征。
第八條 車主必須按照下列規定時間繳納養路費:
(一)車主應當於月末前繳納次月養路費。也可以提前一次性集中繳納養路費;
(二)農村個人、聯戶擁有拖拉機的,每年可分2次或者4次繳納養路費;
(三)新增車輛,車主應當於領取牌證之日起5日內到當地征稽機構辦理繳費手續,並從領取牌證之日起繳納養路費;
(四)機車車主應當於每年12月末繳納次年養路費;
(五)領有試車牌證的車輛,車主應當於每月10日前繳納當月養路費。
第九條 各級征稽機構必須將徵收的養路費全部計息存入在當地銀行開立的養路費收入上解專戶,並於每月的規定時間分2次帶息足額上解省交通行政部門在銀行開立的養路費專戶。
第十條 養路費徵收一律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票據。
第十一條 凡繳納或者免繳養路費並領取養路費收訖、免徵標誌(包括年度統繳標誌、免徵標誌和月份繳訖標誌)的車輛,在標誌有效期內,可以通行全國。年度統繳標誌、免繳標誌遺失時,可以向征稽機構申請補發。征稽機構經核實後予以補發。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遼寧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8年l月l日起施行。《遼寧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辦法》(遼政發〔1994〕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