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商場、市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遼寧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商場、市場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02)規定,除商業服務網點以外,在室內從事商品批發、零售的場所。
二、商場、市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除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通告外,尚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標準《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相關規定。
三、商場、市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挪用、停用、關閉、拆除消防設施和器材;
(二)吸菸或違章使用明火;
(三)使用電熱器具、瓶裝液化石油氣和燃油、燃氣取暖設備;
(四)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
(五)在配電設備周圍0.5米以內放置可燃易燃物;
(六)在樓梯間、消防電梯前室、防煙樓梯間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捲簾下方,設定櫃檯或放置物品;
(七)鎖閉安全出口,遮擋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堵塞疏散通道;
(八)占用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車道、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
(九)改變防火、防煙分區和消防設施,降低裝修材料的性能等級;
(十)減少安全出口的數量及其淨寬度,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
(十一)任一層容納人員超過安全疏散所允許的總人數;
(十二)在營業時間內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內部裝修等作業;
(十三)在四周搭建違章建築,設定影響消防撲救的架空線或遮擋排煙窗的廣告牌等障礙物;
(十四)搭建、構建夾層;
(十五)加工、存放天然棉、人造棉和軟質聚氨酯泡沫;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商場、市場內動用明火作業,須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
五、商場、市場內使用明火灶具的餐飲場所,應與營業區相對獨立集中設定,在營業區內設定的熟食品加工零售場所應採用電熱灶具。
六、營業區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並應成直線型,直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於3米。總建築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地上商場、市場和總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上方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同時,在地面應設視覺連續的燈光輔助疏散指示標誌。
七、櫃檯之間以及櫃檯組之間距離不得小於3米。
八、商品周轉庫應獨立設定。獨立設定確有困難,設定在商場、市場內的,應採用防火牆與營業、辦公部分完全隔開,周轉庫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商品周轉庫的防火、防煙分區和消防設施配置、安全出口的設定等應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有關倉庫的規定。
九、營業區存放的商品不宜超過2日的銷售量。
十、銷售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商場、市場,只允許擺放、陳列無內容物的外包裝。
十一、商品陳列、展示、測試、維修用電源與照明電源必須分開設定;停止營業時,應切斷非照明電源。
十二、臨時安裝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應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並由專業電工安裝。所安裝的電氣線路必須採用絕緣護套電纜。臨時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的使用不得超過24小時,使用完畢應及時拆除。
十三、消防控制室應具有監視消防設備供電電源工作狀態的功能,並配置相應的監視設備。消防控制室的聯動控制設備對消防水泵、防排風機、防火捲簾等關鍵消防設備的控制必須建立手動直接控制啟、停的硬體電路,並能直接顯示工作、故障狀態。
十四、商場、市場應建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制度,定期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商場、市場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水泵接合器及距其40米範圍內的消火栓應設永久性的固定標識。
十五、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水泵的控制設備必須置於自動位置。
十六、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定期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一次例行檢測。
十七、消防水箱間應設定採暖設施,採暖溫度不得低於4℃。
十八、商場、市場的火災自動報警和消防聯動控制系統應與城市建築消防設施遠程監控系統聯網。
十九、商場、市場應選用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
二十、商場、市場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營業時間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營業期間至少每2小時巡查1次,營業結束後應至少巡查3次。防火巡查發現火災應立即報警並實施撲救。防火檢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每天1次,各部門每周1次,各單位每月1次。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消除火災隱患,一時無法整改的應立即逐級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十一、商場、市場應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十二、商場、市場必須按安全疏散條件控制進場人員,節假日等購物高峰期應採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二十三、鼓勵商場、市場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二十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