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律師[提供遺產繼承法律服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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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律師,即能夠運用專業的繼承法律知識,具有律師執照在中國大陸內合法執業,為當事人提供遺產繼承法律服務的具備豐富專業經驗的律師。

定義

為當事人提供遺產繼承法律服務的具備豐富專業經驗的律師。

特徵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能夠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二、擅長於處理遺產繼承法律問題,具備專業的繼承法律知識和豐富的遺產處理經驗;

三、能夠為當事人處理遺產提供法律幫助,規劃當事人的遺產處置,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

四、具備優秀的職業道德,保護當事人隱私及合理保管並幫助當事人處理遺願。

服務領域

一、遺產分割處置法律諮詢;

二、繼承析產訴訟代理;

三、代書遺囑,遺囑見證或參與公證;

四、遺產規劃;

五、遺贈及遺贈扶養協定的制定;

六、遺產爭議調解和起訴;

七、遺產代管及分配。

遺產律師常見諮詢

1、遺囑包括哪些形式?哪種遺囑的效力最高?

答: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五種形式。其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

以上所述的這些遺囑還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一些要件方才成立。具體可諮詢律師。

法律還規定遺囑人可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可見,一個遺囑人所立的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2、什麼是遺產,範圍有哪些?

答:遺產包括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利。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主要指公民的工資、獎金,也包括公民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收入、從事承包土地所獲得的收益、從事智力創造所取得的物質權利,如稿費、專利轉讓費等。公民的收入表現形式有現金、有價證券、實物。應當注意的是公民的收入應當是該公民生前合法的所得,如果是非法所得的收入不能繼承。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房屋是我國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資料。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規定,房屋指建築物部分,農村房屋的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城市房屋占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房屋所有人取得的是宅基地、城市房屋占用地的使用權。因此,農村房屋的宅基地、城市房屋占用地的土地的所有權不能繼承,但繼承人可以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公民存款是指個人在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儲蓄的金錢。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生活用品是指用於生活方面的物品,包括家用電器、私人汽車、家具和其他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林木包括個人所有的果園和樹林,也包括個人所有的宅旁、院內的樹木、果樹或竹林。林木僅指生長在土地上的植物本身,不包括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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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文物可以繼承。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的出境必須經過許可,重要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因此,如果繼承人住在國外或是外藉華人,他在國內繼承的文物,如果屬於重要文物,儘管他有所有權,但不能將該文物攜出境外。圖書資料包括書藉、手稿、筆記等。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如各種機器設備、汽車、拖拉機、船舶等各種運輸工具。法律允許個人擁有的生產資料,在所有者死亡後,都可以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指公民對其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許可他人使用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專利權中的財產權,是指公民作為專利權人,對其已經取得的專利享有製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的權利,以及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的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有價證券包括不記名有價證券、記名有價證券和指定人有價證券。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包括因契約、侵權、不當得利或因管理所產生的債權。另一方面,繼承人繼承這些權利還應當繳納被繼承人欠付的稅款,並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所負擔的債務。但繳納的稅款和清償的債務應以被繼承人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以償還,也可以不償還。此外,被繼承人所有的他物權,即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也屬於遺產範圍。這些他物權包括典權、抵押權和留置權。典權是典權人在支付典價後享有典物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因債權而享有占有抵押物,在債務人不能履行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從抵押物的價值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是債權人因契約關係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從該不動產的價值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3、什麼是法定繼承?

答: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 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方式。?

《繼承法》根據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收養關係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扶養關係,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其繼承順序作了明確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定繼承實際發生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種:

被繼承人死亡後,有遺贈協定的,先要執行協定;沒有遺贈協定或者協定無效時,先要適用遺囑繼承,按照遺囑辦理;然後才能適用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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