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確認相關資產、負債時,根據所得稅準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借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大於本科目餘額的,借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小於本科目餘額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餘額。
2006年新的會計準則中,將原有的“遞延稅款”科目,更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
(一)商譽的初始確認中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中,因企業合併成本大於合併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確認為商譽,但按照稅法規定其計稅基礎為0,兩者之間的差額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準則中規定對其不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否則會增加商譽的價值。
(二)除企業合併以外的其他交易中,如果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回響納稅所得額,則由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不予確認。
(三)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不予確認: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會導致未來期間產生應稅金額,會有經濟利益的流出,但若企業能夠決定這項經濟利益是否流出和流出的時間,甚至可以使該項經濟利益在未來期間內不流出企業,則其就不是企業的一項不可推卸的責任,就不符合負債的定義,不應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
由於會計與稅收的目的不同,導致了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之間必然存在著無法消除的差異,這就要求會計核算、反映這種差異對會計主體當期損益及其期末財務狀況的影響情況。
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下,改變了原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5前)對所得稅的核算方法(即由企業自行選擇採用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利潤表債務法),改為統一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核算方法,將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之間存在的差異,劃分為兩大類:暫時性差異(注意,不是時間性差異,其範圍要大於時間性差異)、非暫時性差異,與原時間性差異和原永久性差異的分類是不同的。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相關的概念較多,限於篇幅,請具體閱見《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及其套用指南。下面僅舉例簡單說明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核算過程。
假設甲公司2007年度按企業會計準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為10 000 000元,所得稅率為33%,未來稅率預計不會發生調整。
1、當年按稅法核定的全年計稅工資1 800 000元,甲公司全年實發工資為2 000 000元。相關提取的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稅法準予全額稅前扣除。
2、企業擁有固定資產原值500 000 000元,會計處理採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當年折舊額64 000 000元,累計折舊額244 000 000元,無減值準備;稅務處理採用平均年限法,當年折舊額50 000 000元,累計稅前扣除折舊額150 000 000元,預計使用年限及預計淨殘值與會計處理不存在差異。
3、企業當年購入準備近期出售的某上市公司股票,購置成本2 000 000元,年末市價2 600 000元。當年未發生派發紅利等事項。
4、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餘額26 400 000元,年初遞延所得稅負債賬面餘額0元。
除上述事項之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另,該企業預計未來很可能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於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1、按照當期根據稅法規定計算的應交所得稅,確認所得稅費用。
會計利潤:10 000 000元
加:工資費用納稅調增額:200 000元(2 000 000 – 1 800 000)
加:折舊費用納稅調增額:14 000 000元(64 000 000 – 50 000 000)
減:交易性金融資產納稅調減額:600 000元(2 600 000 – 2 000 000)
應納稅所得額:23 600 000元
應交所得稅:7 788 000元(23 600 000 * 33%)
借:所得稅費用 7 788 0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7 788 000元
該分錄可理解為:根據稅法規定計算的當年應交所得稅,屬當期費用,應當記入當期“所得稅費用”科目。
2、按照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確認暫時性差異及其遞延所得稅。
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 500 000 000 – 244 000 000 = 256 000 000元
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 500 000 000 – 150 000 000 = 350 000 000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 350 000 000 – 256 000 000 = 94 000 000元
(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表明,企業未來在使用、處置該固定資產時,根據稅法的規定,需調減應納稅所得額94 000 000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 = 94 000 000 * 33% = 31 020 000元
(由於該固定資產在未來使用、處置時需依稅法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即意味著企業未來可少交所得稅31 020 000元,由此形成當期期末企業的一項資產)
當期應增計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 31 020 000 – 26 400 000 = 4 620 000元
(由於企業當期期初已存在遞延所得稅資產26 400 000元,因此,只需在此基礎上補計至31 020 000元即可)
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 = 2 600 000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計稅基礎 = 2 000 000元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 2 600 000 – 2 000 000 = 600 000元
(該應納稅在使性差異表明,企業未來在出售該金融性交易資產時,根據稅法的規定,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0 000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 = 600 000 * 33% = 198 000元
(由於該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未來出售時需依稅法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即意味著企業未來應多交所得稅198 000元,由此形成當期期末企業的一項負債)
當期應增計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 198 000 – 0 = 198 000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 620 000元
貸:所得稅費用 4 422 000元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98 000元
該分錄可理解為:上述增計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屬於當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應記入當期“所得稅費用”科目。
至於工資費用的納稅調整問題,由於該差異屬於原永久性差異,不影響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因此,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從暫時性差異計算公式來看,由於相關工資已發放,則應付職工薪酬(工資部分)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均為零,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在本例中,當期所得稅費用最終確認了3 366 000元(7 788 000 – 4 422 000),除以當期稅率33%得10 200 000元,正好等於會計利潤10 000 000元與屬於原永久性差異的工資費用納稅調增額200 000元的之和。(需要指出,這樣的驗算說明只是為了更清楚地反映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於原時間性差異及原永久性差異的核算原理及方法,並不表明任何企業任何情況下均可進行如此的簡單驗算,這是由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會計理論所導致的,也是與原利潤表債務法的實質性區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