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黨務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工作人員考評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務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規範化建設,樹立良好對外視窗形象,轉變政府職能,增強視窗工作人員責任感和服務意識,根據《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心對視窗工作人員考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注重實績的原則,按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三條  本考評辦法的考評對象為中心視窗工作人員。
第四條  社會各界監督、民眾投訴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批評建議,是黨務政務大廳接受社會監督的主要途徑,也是對考評對象進行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各部門選派的視窗工作人員在黨務政務大廳工作期間的考核,由中心負責。年終考核的優秀指標,由人事部門單列,不占選派單位指標。考核結果通報其所在單位,作為其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在視窗工作不滿半年和臨時替崗的人員參加中心的月度督查考評,返回派遣部門時,由中心出具工作鑑定,作為其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考評組織形式與考評方法
中心成立考評小組,由中心管理機構人員、縣紀委(監察局)派駐人員和視窗工作人員代表組成,具體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中心對大廳視窗工作人員以按月開展督查考評通報的方式進行平時考核,年終採取量化測評的辦法進行綜合考評,年終考評以月度督查考評為基礎,月度督查考評占年度綜合考評的60%。
第八條  每月初,由中心將上月各視窗工作人員的督查考評情況進行匯總確認,同時記入視窗工作人員考評檔案。
第九條  年度綜合考評採取視窗工作人員個人自查總結與中心評議審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視窗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的考核要求和中心有關規定進行年度總結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中心根據全年月度督查考評情況,對視窗工作人員的年度工作進行量化評分,並向派遣部門通報考評情況,同時抄送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條  中心對視窗工作人員的月度督查考評和年度綜合考評均實行百分制。月度督查考評由考評小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考評內容進行加分或扣分,年終總結得出視窗工作人員的年度綜合考評分值。分值不低於95分者具有評優資格;分值低於80分者建議退回所在部門,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
第三章  考評內容
第十一條  視窗工作人員遵守工作紀律情況:
1.未按規定著裝、佩證上崗和擺放身份公示牌的,每次扣1分。
2.未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的,每次扣1分;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根據實際情況扣2至3分。
3.視窗辦公用品、辦公設備、資料等擺放凌亂無序的,視窗不整潔的,每次扣1分。
4.工作時間用辦公電話聊天、聚集閒談、嬉笑打鬧、打瞌睡、織毛衣的,每次扣2分。
5.工作時間讓與工作無關的其他人員進入視窗工作區,每次扣2分。
6.未按考勤制度辦理請假手續的,每次扣1分。
7.日常工作無故遲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曠工每次(以半天計)扣5分。
8.無故不參加中心組織的會議、集體活動的,每次扣2分;參加會議、集體活動遲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9.不服從中心管理機構安排工作的,每次扣2分;違反規章制度不接受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每次扣3分。
第十二條  視窗工作人員遵守黨務政務大廳計算機網路操作規程情況:
1.不遵守計算機網路操作規程和辦公設備使用規定,造成網路系統設備損壞或影響網路系統正常運行的,每次扣3分。
2.工作時間利用計算機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每次扣2分。
3.下班後不關閉計算機、印表機等辦公設備電源的,每次扣1分。
第十三條  視窗工作人員依法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情況:
1.不依法或不按規定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每件(次)扣5分。
2.因視窗工作人員責任導致所受理事項不能按時辦結的,每件(次)扣3分。
3.當周辦理事項的數據資料未及時全部錄入政務中心資料庫系統的,扣1分;當月數據未錄入的,扣3分;發現錄入失誤而不及時報告更正的,扣2分。
第十四條  視窗工作人員遵守各項辦事制度的情況:
1.受理業務時與服務對象爭吵或因服務態度、工作質量問題被服務對象投訴的,經查實後,每次扣2分;情節嚴重者,每次扣3分。
2.因一次性告知不清,導致服務對象辦理事項延誤而被投訴的,經查實後,每次扣2分。
3.因服務態度、工作質量不好或違反工作紀律被有關部門批評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每次扣3分。
第十五條  視窗工作人員應當廉潔自律、遵紀守法,自覺維護政府工作人員的形象。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員,建議退回所在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有關部門處理:
1.工作中出現吃、拿、卡、要等不廉潔行為的。
2.無故缺席三天以上(含三天)的。
3.因違反黨紀、政紀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4.因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5.言行舉止、工作作風嚴重影響政府機關形象,屢教不改的。
第十六條  視窗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加分:
視窗或視窗工作人員受上級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服務對象點名表揚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複獎勵原則加分。
1.受到縣人民政府和市級部門書面表彰或表揚的每件(次)加3分;市人民政府和省級部門及以上書面表彰或表揚的每件(次)加5分。
2.受到縣級新聞媒體表揚的每件(次)加2分,市級新聞媒體表揚的每件(次)加3分,省級新聞媒體及以上表揚的每件(次)加5分。
3.以書面、錦旗等形式受到服務對象表揚的,經查實,每件(次)加2分,此項累計加分不超過10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適時開展服務對象評議視窗工作人員活動,評議結果作為視窗工作人員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評議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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