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通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通過國家通村公路建設項目或其他渠道組織資金,按照鄉村公路建設標準實施改造並經過驗收交付使用的通村公路(以下簡稱通村公路)管理和養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通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和養護經費的統一管理、使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全縣總體安排計畫,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內通村公路養護計畫並組織實施,保證通村公路的完好、安全、暢通。
二保護通村公路及附屬設施、通村公路兩側用地和建築控制區。
三負責協調解決通村公路建設和養護所需取砂、採石、取土、取水等問題。
四制止違法占用、挖掘、損壞通村公路的行為。
第四條 通村公路參照交通部《關於農村公路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養護,保證通村公路路況良好。
第五條 通村公路綠化工作,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養護通村公路。
第七條 通村公路養護經費由縣、鄉(鎮)兩級共同承擔。縣級每公里每年補助500元,鄉(鎮)每公里每年籌集不得少於500元,合計每年每公里不少於1000元。
縣級承擔的通村公路養護補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採取財政安排和受益村組採用“一事一議”的辦法在村民自願的前提下籌集養護資金。
各鄉(鎮)應在每年12月20日前將所籌集的次年的通村公路養護經費匯入縣財政專戶。
第八條 通村公路養護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專項審計,嚴禁挪作它用。
通村公路養護經費每6個月安排一次。縣財政部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使用計畫,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縣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資金到位情況和縣交通部門的管、養、護計畫撥付到各鄉(鎮)。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財政、審計、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對通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的按期撥付情況、專款專用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和有效監督。
第九條 通村公路養護所需料場,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劃定,國土部門辦理臨時開採手續。
第十條 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縣通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工作的行業監督管理,分每半年和年底兩次對通村公路管理、養護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一條 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每半年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全縣通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經費的管理使用,並通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通村公路用地和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由該村根據其具體情況參照《公路法》的相關規定以村民代表大會的形式確定。
第十三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已有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擴建、重建,有條件的要儘量拆遷。
在通村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需要埋設管、線、光(電)纜等設施,或者設定非公路標誌、標牌的,必須與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修複合同;公路改建、擴建需要拆除時,按契約辦理。
第十四條 在通村公路兩側的建築物與公路路肩邊緣之間填土提高原地面標高的,應當負責修建公路排水設施,其填土地面標高必須低於公路路肩,不得影響公路排水,對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或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 禁止在通村公路及通村公路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定棚屋、修車場、停車場、洗車加水站(點)、加油站等。
二積肥、燒窯、制坯、燒荒、打穀曬場等。
三排放污水、污物、傾倒垃圾、廢土和堆放物品。
四堵塞、損壞公路排水系統,利用公路橋涵、邊溝築堤蓄水、設定閘門。
五其它侵占、損壞和污染公路及公路用地的行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通村公路和通村公路用地,若因建設工程需臨時占用、挖掘通村公路和通村公路用地的,應當事先與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修複合同,契約內容應當規定不低於該段通村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通村公路上設卡收取過路費。
第十八條 機動車輛應當按核定的軸截質量在通村公路上行駛。超過核定軸載質量行駛造成通村公路損壞的,當事人應依法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其違法行為,並根據《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損壞、污染通村公路和影響通村公路暢通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通村公路用地的;
三擅自在通村公路設卡收取過路費的;
四超過車輛的軸載質量在通村公路上行駛的。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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