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縣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必須建立、完善、規範和公開崗位目標責任制、限時辦結制、辦事公開制和投訴舉報制等各項內部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公務員,依據授權或者經行政機關委託行使行政審批職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五條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範圍
第六條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受理、許可責任人的行政審批過錯責任。
(一)違法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對已經取銷的行政審批事項仍在審批的。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三)對申請資料不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補充事項,或者首問未能清楚告知申請具體要求的。
(四)非法設立有償服務、諮詢程式的。
(五)不予受理、許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推諉扯皮刁難申請人的。
(七)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內完成許可事項或告知辦理結果的。
(八)對已審批項目負有事後監管職責的部門因不監管或監管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九)超越規定許可權實施許可,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十)不按審批規定辦事,違規作出審批決定的。
(十一)為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說情、打招呼,干擾行政審批行為,情節較重的。
(十二)違規搭車收費,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
(十三)把行政審批職能非法轉移給中介機構,藉機收費的;違法準許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組織、人員從事許可代理活動的;對受委託的組織和個人實施的行為不依法監管,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四)接受申請人禮金、財物、宴請和各種有價證券的。
(十五)將由本人或者親屬應當支付的費用,讓申請人報銷的。
(十六)向申請人索取錢物或變向索要其他好處的。
(十七)本部門完成許可事項後不按規定移交或拖延移交影響其他部門審批辦理的;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不按規定及時主動協調,推諉或拖延不辦,影響行政審批辦理的。
(十八)借審批之機向申請人搞攤派、拉贊助的。
(十九)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第三章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劃分與承擔
第七條行政審批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八條承辦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行政過錯的,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審核人、批准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行政審批過錯的,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承辦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審核人、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糾正,造成行政審批過錯的,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准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審核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造成批准人發生行政審批過錯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准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決定,造成行政審批過錯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批准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造成行政審批過錯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准人直接作出決定,造成行政審批過錯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領導指令、干預造成行政審批過錯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集體研究、認定造成行政審批過錯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持錯誤意見的人負重要領導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和影響大小,行政審批過錯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一)情節輕微,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後果和影響較小的,屬一般過錯。
(二)情節嚴重,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後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屬嚴重過錯。
(三)情節特別嚴重,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屬特別嚴重過錯。
第十六條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
對一般過錯的責任者,按以下方式進行追究責任(可以單處或並處):
(一)戒勉談話,責令改正。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崗位津貼。
(五)扣發年終目標獎。
(六)調離工作崗位。
對嚴重過錯的責任者,其行為已違反行政紀律相關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警告直至降級處分。
對特別嚴重過錯的責任者,其行為已違反行政紀律相關規定的,給予記大過直至行政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行政審批過錯責任人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其行政審批過錯行為有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同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第十八條行政審批過錯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2次以上應予追究的行政過錯行為的。
(二)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行政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三)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造成巨大損失或影響特別惡劣的。
第十九條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依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過錯責任人員所在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相應紀檢監察機關依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負責辦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批准人,指行政機關行政主要負責人及有批准權的副職人員;審核人,指行政機關內設機構領導及其副職人員;承辦人,指具體承辦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人員。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行政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批准權、審核權的,具體行使批准權、審核權的人員,同樣為批准人、審核人。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道真自治縣行政審批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最佳化投資環境,加強對我縣政務服務大廳(以下簡稱“政務大廳”)集中公開受理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投訴舉報內容
(一)違法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對已經取銷的行政審批事項仍在審批的。
(二)對經審定需進駐政務大廳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仍在原單位受理的。
(三)非法設立有償服務、諮詢程式的。
(四)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五)對申請資料不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補充事項,或者首問未能清楚告知申請具體要求的。
(六)不予受理、許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七)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內完成許可事項或告知辦理結果的。
(八)推諉扯皮刁難申請人的。
(九)對已審批項目負有事後監管職責的部門因不監管或監管不力的。
(十)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不按規定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本部門完成許可事項後不按規定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十一)超越規定許可權實施許可的。
(十二)為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打招呼、說情,干擾行政審批行為的。
(十三)不按審批規定辦事,擅自作出審批決定的。
(十四)違法準許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組織、人員從事許可代理活動的,對受委託的組織和個人實施的行為不依法監督的。
(十五)把行政審批職能非法轉移給中介機構,或強行向申請人推介中介機構的。
(十六)擅自搭車收費,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
(十七)借審批之機向申請人搞攤派、拉贊助的。
(十八)接受申請人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的。
(十九)接受宴請或禮物饋贈的。
(二十)將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讓申請人報銷的。
(二十一)向申請人索取錢物或變相索要其他好處的。
(二十二)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二、投訴舉報方式
縣紀委、監察局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監督投訴辦公室(以下簡稱“投訴室”),負責受理有關舉報投訴事宜。
(一)電話投訴舉報。投訴人直接用電話向投訴室舉報。
(二)信函投訴舉報。投訴人可以書信或其他書面形式直接投放設於政務大廳的投訴舉報箱,也可通過郵遞方式直接郵寄政務服務中心投訴室。
(三)來人投訴舉報。投訴人可直接到政務服務中心投訴室當面投訴舉報有關人員及單位的違規審批行為。
三、投訴舉報處理
(一)投訴舉報問題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辦理。
(二)對信函投訴舉報做到逐件拆閱、登記,及時處理。
(三)對當面投訴舉報應當分別單獨進行,接待人員應當做好筆錄。
(四)對投訴舉報電話做到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
(五)對一般投訴舉報要做到及時辦理,及時回復投訴舉報人;對重要信訪要在7日內將辦理結果反饋給投訴舉報人。受理投訴舉報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六)政務服務中心投訴室對一般投訴舉報經過初步核查,認為被舉報行為不需要進行黨政紀處理或以其它方式進行追究的,應當作出初步核查報告,並回復投訴舉報人。
(七)經過初步核查,認為需要立案調查的,按照有關程式辦理,並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追究責任。
(八)對政務服務中心投訴室收到的舉報事項,相關承辦單位作出處理後應向交辦機關報告處理結果,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了結。上報結果不合規範要求的,責令承辦單位重新處理,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處理並向交辦機關報告處理結果。
(九)以其它方式處理。
四、本辦法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