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護全縣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貴州省動物防疫條例》、《道真自治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有關規定。
1.3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 和一般(Ⅳ級)四級。
1.3.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嚴重危害畜牧業安全生產的一類傳染病在短期內呈暴發態勢,疫點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2個以上相鄰鄉(鎮)的;或一個鄉鎮內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發病畜數量特別大的(牲畜在500頭以上,家禽在5000羽以上)疫情。
(2)本縣從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或由變異病原體引起的動物疫病,且呈流行態勢的,疫點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4個以上相鄰鄉(鎮)的;或一個鄉(鎮)內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發病畜數量特別大的(牲畜在1000頭以上,家禽在10000羽以上)疫情。
(3)本縣已消滅的動物疫病,且呈流行態勢,疫點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4個以上相鄰鄉鎮的;或一個鄉鎮內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發病畜數量特別大的(牲畜在1000頭以上,家禽在10000羽以上)疫情。
(4)發生面較廣,有可能呈現暴發態勢並對人的健康造成嚴重威脅的人畜共患疫病,疫點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4個以上相鄰鄉(鎮)的;或一個鄉鎮內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發病畜數量特別大的(牲畜在1000頭以上,家禽在10000羽以上)疫情。
(5)呈暴發流行的,對畜牧業生產危害嚴重的其他二、三類動物疫病,疫點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4個以上相鄰鄉(鎮)的;或一個鄉(鎮)內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發病畜數量特別大的(牲畜在1000頭以上,家禽在10000羽以上)疫情。
(6)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列入Ⅰ級疫情管理的動物疫病。
1.3.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類傳染病在短期內呈流行態勢,疫點數量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一個鄉(鎮)內3個以上村的;或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發病畜數量較大的(牲畜在50頭以上,家禽在500羽以上)。
(2)本地區從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或由變異病原體引起的動物疫病,且呈流行態勢,疫點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2個以上相鄰鄉(鎮)的;或一個鄉(鎮)內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發病畜數量特別大的(牲畜在500頭以上,家禽在5000羽以上)疫情。
(3)本地區已消滅的動物疫病,且呈流行態勢,疫點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2個以上相鄰鄉(鎮)的;或一個鄉(鎮)內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發病畜數量特別大的(牲畜在500頭以上,家禽在5000羽以上)疫情。
(4)局部地方發生,有可能對人的健康造成影響的人畜共患病,疫點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2個以上相鄰鄉(鎮)的;或一個鄉(鎮)內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發病畜數量特別大的(牲畜在500頭以上,家禽在5000羽以上)疫情。
(5)呈暴發流行的其他二、三類動物疫病,疫點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2個以上相鄰鄉(鎮)的;或一個鄉(鎮)內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發病畜數量特別大的(牲畜在500頭以上,家禽在5000羽以上)疫情。
(6)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列入Ⅱ級疫情管理的動物疫病。
1.3.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類傳染病在短期內呈流行態勢,疫點數量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一個鄉(鎮)內1個村2個以上小組的;或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發病畜數量較大的(牲畜在10頭以上,家禽在100羽以上)。
(2)本地區內從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或由變異病原體引起的動物疫病,且呈流行態勢,疫點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一個鄉(鎮)內2個以上村;或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發病畜數量較大的(牲畜在100頭以上,家禽在500羽以上)疫情。
(3)本地區已消滅的動物疫病,且呈流行態勢,疫點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一個鄉(鎮)內2個以上村;或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發病畜數量較大的(牲畜在100頭以上,家禽在500羽以上)疫情。
(4)局部地方發生,有可能對人的健康造成影響的人畜共患病,疫點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一個鄉(鎮)內2個以上村;或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發病畜數量較大的(牲畜在100頭以上,家禽在500羽以上)疫情。
(5)呈暴發流行的其他二、三類動物疫病,疫點和發病數量較多,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疫情涉及一個鄉(鎮)內2個以上村;或疫點數量少、發病面不廣,但發病畜數量較大的(牲畜在100頭以上,家禽在500羽以上)疫情。
(6)由於特殊情況需要列入Ⅲ級疫情管理的動物疫病。
1.3.4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疫情。
(1)在Ⅲ級疫情程度以下或一個疫點(戶)上的一類動物傳染病。
(2)在Ⅲ級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衛生意義的人畜共患病。
(3)某一鄉(鎮)已經消滅或新發生的動物疫病。
(4)縣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列入Ⅳ級疫情管理的。
1.4 適用範圍
本縣發生和可能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動物疫情,適用本預案。
1.5 工作原則
1.5.1 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減少疫情造成的損失,並保障應急人員的安全。
1.5.2 分級負責。根據其嚴重性、可控性、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級設點和啟動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和指揮許可權。
1.5.3 依法規範。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實施應急預案。
1.6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確認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技術人員及技術專家組到現場採集病料、調查疫源,並依照以下原則診斷疫病,確認疫情。
(1)疫情的確認應根據流行病學調查情況、臨床症狀、病理變化以及必要的實驗室檢驗結果做出綜合判定。
(2)對臨床特徵明顯,流行病學背景清楚,已發生過的老疫病,可由技術專家組進行現場診斷,現場無法確診的,進行實驗室診斷,診斷結果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確認後作為疫情緊急處置的依據。
(3)轄區內新發生、已消滅的以及難以確認的疫病由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確認。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縣、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成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下設指揮部辦公室、協商督查組、技術專家組、物資保障組、撲疫預備隊。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各室組隊按各自職責進入應急狀態。縣、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總指揮,負責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做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重大決策,縣、鄉(鎮)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有農林畜牧、經貿、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管、公安、交通運輸、財政、發改、監察、民政、工商、人武部、電信、郵政等部門。
縣、鄉(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農林畜牧部門:負責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做好疫情的監測、診斷;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提出疫區封鎖、解除封鎖方案(由縣人民政府發布封鎖和解除令);對疫區、受威脅區內的易感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生產、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等活動進行監測、檢疫和監督管理;組織對疫點內動物的撲殺、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監督、指導對疫點、疫區內污染物等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飼養場所及周圍環境的消毒工作等;對疫區封鎖前已出售的可能導致疫情的動物、動物產品追蹤處理;組織緊急免疫接種和流行病學調查。
經貿部門:負責做好電力和相關物資調度,優先保證應急器械和應急藥品的生產及運輸需要。
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測重大動物疫病在人群中的發生情況,並做好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負責救濟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監督關閉疫區內動物及其產品市場,加大對違法經營動物及其產品的打擊力度。
質監部門:負責加強對動物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管。
電信部門:組織協調疫區應急通信保障。
郵政部門:及時傳送動物疫情報告,保證郵路通暢。
人武部:配合公安部門封鎖疫點及疫區,做好強制撲殺工作;配合畜牧部門做好重大動物疫病疫情處置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疫區封鎖,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強制撲殺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協助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封鎖區設立臨時性動物檢疫消毒站;協助動物防疫人員做好流通環節動物產品的檢查管理工作;優先安排應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財政部門:負責籌措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防控經費,並加強對防控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發改部門: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疫基礎設施的建設工作。
監察部門:落實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查處有關單位的失職、瀆職等行為。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民政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疫區無自救能力、生活困難及符合救助條件的災民的臨時生活救助。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2.2 日常管理機構
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縣畜牧局,作為日常管理機構,由農林畜牧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揮部日常事務管理,指導重大動物疫病控制和撲滅工作。
(2)負責疫情信息的匯總分析報告,做好調查研究,掌握防治工作動態,制定防治工作計畫。
(3)向指揮部成員單位傳達指揮部領導關於疫病防治工作相關指示。
(4)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所需物資儲備。
(5)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的宣傳活動。
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縣、鄉(鎮)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路體系。縣、鄉(鎮)農林畜牧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
3.2 預警
縣、鄉(鎮)農林畜牧部門根據動物防疫的監測信息,按照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的預警級別,報同級人民政府。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動物防疫機構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單位及個人。
3.3.1 疫情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①縣、鄉(鎮)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②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③有關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相關單位。
(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報告形式:縣、鄉(鎮)動物防疫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3.3.2 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縣、鄉(鎮)動物防疫機構報告。縣、鄉(鎮)動物防疫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趕赴現場診斷,必要時可請市級動物防疫機構派人協助進行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在兩小時內將疫情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並同時逐級報到省級動物防疫機構。縣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後的一小時內報告市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縣人民政府。人畜共患病疫情要同時通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採集病料樣品送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驗室確診,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能確診的,送市、省實驗室確診。
3.3.3 報告內容
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症狀、發病數量、死亡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病理變化和實驗室診斷結果;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輸入性疫情要報告調出地、調出時間、準調證及檢疫證出證機構和檢疫員姓名及調入的運輸線路,並附檢疫證等相關證件的傳真或複印件);是否有人員感染,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繫方式等。
3.3.4 公布疫情
農林畜牧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疫情,未經農林畜牧部門授權,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向社會公布動物疫情。
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和終止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作出應急回響。同時要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回響級別。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鄉(鎮)人民政府獸醫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後,要組織做好人員、防護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縣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5.善後處理
5.1 後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時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5.2 責任
縣、鄉(鎮)人民政府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違反操作規定或工作不到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3 災害補償
縣、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式進行補償。補償的對象是因撲滅或防止重大動物疫病傳播,其牲畜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補償標準由財政局會同農林畜牧局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6.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縣、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疫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預備隊伍由農林畜牧、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財政、公安、工商、交通運輸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
縣、鄉(鎮)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動物疫病防治、監測、診斷、疫情報告、防疫監督等有關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動物防疫監督隊伍的業務水平。
6.2 應急領導保障
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把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將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團體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防治意識和防治能力。
6.3 應急體系建設保障
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的要求,加強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體系、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體系、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體系以及動物疫情監測診斷、流通環節的動物防疫屏障、病害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疫情信息報告傳送等相關工作。加強和整合各級動物防疫監督和基層動物防疫檢疫隊伍建設,增強對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6.4 應急經濟投入保障
縣、鄉(鎮)人民政府必須按有關規定將應由地方負擔的重大動物疫病防治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所需經費由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動物飼養和消費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務提出計畫,納入當地財政預算,確保防疫工作需要。
7.附則
7.1 本預案由縣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7.2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