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畜牧稅費的徵收與管理
(一)縣畜牧事業局負責組織動物檢疫員依法實施防疫檢疫工作,同時組織實施全縣畜牧稅費統收工作,加大征管力度,確保畜牧稅費統收工作正常運行。
(二)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全縣動物檢疫人員的檢疫行為實施監督,並派駐動物檢疫員到各鄉鎮畜牧站負責所轄畜牧稅費的徵收工作。
(三)縣國家稅務局、縣地方稅務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縣畜牧事業局代征相關稅費並負責委託代征管理。
三、畜牧稅費徵收項目的標準
根據《貴州省屠宰稅徵收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屠宰稅暫行條例》及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稅費徵收標準(見附表)。
四、嚴格畜牧系統稅費票據和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免疫證明的印製、領取及其解銷管理,杜絕只收費不檢疫,以收費票據代替檢疫合格證明或以檢疫合格證明代替收費票據,以稅代費和以費代稅的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一)防疫費、檢疫費、技改費票據由縣財政局統一管理。縣畜牧事業局向縣財政局申領,由縣畜牧事業局發放到各徵收單位,發放時加蓋縣畜牧事業局財務印章,未加蓋財政收費專用章和畜牧事業局財務章的防疫、檢疫、技改費收費票據一律無效。各徵收單位以票據存根向縣畜牧事業局申領、核銷票據。在動物及其產品外運過程中收取防疫、檢疫、技改費所需的行政事業費收據的申領、核銷辦法同樣按此辦理。
(二)增值稅、屠宰稅、個人所得稅、工商費票據由畜牧事業局向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發放和核銷。
(三)動物、動物產品各類檢疫合格證明由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向上領取和向下發放。檢疫合格證明的使用必須與檢疫費收取同步,違者依法處理。
五、畜牧稅費的解繳管理及使用
(一)按照《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轉發縣畜牧局、地稅局、國稅局、工商局關於在全縣實行畜禽稅費統收工作有關問題的報告的通知》(道府發[1998]20號)檔案規定,由縣國家稅務局、縣地方稅務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付給代征單位手續費:增值稅的2%、個人所得稅的2%、屠宰稅的10%、工商費的15%。當年收取的屠宰稅,提取代征手續費後的總額按照有關檔案規定,以1996年實際收取的屠宰稅為基數,新增部分按30%返還給縣畜牧事業局作為畜牧事業發展資金管理和使用。
(二)畜牧稅費按照票據領繳渠道全額解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和截留。其解繳時間為每月25日前,未解清畜牧稅費的不得領取稅費票據。
(三)防疫費、檢疫費的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畜禽及其畜禽產品防疫檢疫收費管理辦法》(價費字[1992]452號)檔案執行,其收費全額解繳縣畜牧事業局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畫,實行專款專用,全部用於獸醫衛生事業,作為防疫、檢疫機構所需經費的補充,主要用於防檢疫設施的改造更新、動物疫情調查、科研經費以及其它有關防檢疫事業所必須的開支。除省、市、縣三級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可分別從防疫、檢疫費收入中平衡調節4%、10%、20%的比例用於發展獸醫衛生監督管理事業外,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平調,不得挪作他用。技改費按照《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畜牧養殖業的決定》(省發[1993]14號)檔案規定,用於畜牧新技術推廣和良種引進及良種繁殖基礎設施建設。縣畜牧事業局對防疫費、檢疫費、技改費的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縣財政、物價部門的監督,全額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
六、為了加大畜牧稅費的徵收及管理力度,縣畜牧事業局成立畜牧稅費征管辦公室,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全縣畜牧稅費的征管工作。
七、縣國家稅務局、縣地方稅務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與縣畜牧事業局簽訂委託代征協定,明確職責,加大偷漏稅費行為的查處力度,密切配合縣畜牧事業局,共同維護全縣畜牧稅費的征管秩序。
二OO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