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為指導,按照以“貨幣安置、留地安置”為主的安置方式,強化管理,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嚴格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二、安置原則
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態度,採取資金補償和留地安置等多途徑安置方式,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一)堅持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原則;
(二)堅持以人為本,以貨幣安置、留地安置為主,農業、保險等多種安置相結合的安置原則;
(三)堅持“兩公告、一登記”和征地補償安置聽證制度;
三、安置途徑
實行政府引導與被征地農民自主選擇相結合,尊重被征地農民對安置方式、安置地點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認真核實被征地人口和實物指標的基礎上,依法兌現被征地農民的各項費用。支持和協助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第
二、第三產業,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
1.貨幣安置。依法一次性支付安置補助費,支持、鼓勵被征地農民自主擇業;
2、保險安置。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為被征地農民支付社會統籌保險或商業保險,對需安置的農業人口依據不同性別和年齡實行分類安置,將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納入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為農民建立商業保險和社會統籌相結合的社會保障體系,並根據保障項目類別建立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負擔的機制。
3.留地安置。將土地征為國有後根據該集體經濟組織所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將一定量的國有土地的開發利用權直接賦予被征地集體或農民個人,並將留用地開發和利用納入城市規劃的控制範疇,納入城市土地供應計畫和城市土地市場調控範圍。
4.農業安置。公路等線型工程用地採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通過土地開發整理增加農業用地等方式安置;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採用開發移民安置,就地後靠和外遷結合的辦法,通過開發荒地調劑土地,解決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5.建立失地農民培訓基金。逐步使農民享受城鎮下崗職工的各項優惠政策和福利,為失地農民建立就業培訓基金,並積極對其開展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