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拆除縣城規劃區內違法建築打擊非法房開行動的通告

2.在建、擬建的違法建築和“非法房開”建築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對拒不聽從縣拆違辦工作人員勸阻和不配合調查的,堅決予以強制拆除。 5.有關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參與違法建築或“非法房開”,或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由縣監察機關依法嚴肅查處,並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和支持拆除違法建築和打擊“非法房開”工作,積極舉報涉嫌違法建築和有“非法房開”行為的建築業主,切實規範建築市場秩序。

一、“拆違”工作對象
1.本通告所稱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准的要求進行建設,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及妨礙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臨時建築。
2.本通告所稱“非法房開”是指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未按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用地範圍和面積占用土地修建建築物的;未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立項、規劃、建設、銷售等手續,擅自進行房屋建設和交易(含銷售、出售、出租、抵押)的行為。
二、拆除方式
1.對依法作出拆除違法建築物或構築物行政處罰的,經縣違法占地違法建築專項拆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拆違辦)調查核准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公示,同時責令違法建築業主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對不按規定時間拆除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強制拆除中涉及違法建築業主財物清理、搬遷、保管及損失的,由違法建築業主承擔。
2.在建、擬建的違法建築和“非法房開”建築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對拒不聽從縣拆違辦工作人員勸阻和不配合調查的,堅決予以強制拆除。
3.有關當事人對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和影響對違法建築和“非法房開”建築的強制拆除。
4.有關當事人拒絕、妨礙或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有關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參與違法建築或“非法房開”,或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由縣監察機關依法嚴肅查處,並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和支持拆除違法建築和打擊“非法房開”工作,積極舉報涉嫌違法建築和有“非法房開”行為的建築業主,切實規範建築市場秩序。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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