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通告所稱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准的要求進行建設,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及妨礙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臨時建築。
2.本通告所稱“非法房開”是指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未按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用地範圍和面積占用土地修建建築物的;未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立項、規劃、建設、銷售等手續,擅自進行房屋建設和交易(含銷售、出售、出租、抵押)的行為。
二、拆除方式
1.對依法作出拆除違法建築物或構築物行政處罰的,經縣違法占地違法建築專項拆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拆違辦)調查核准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公示,同時責令違法建築業主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對不按規定時間拆除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強制拆除中涉及違法建築業主財物清理、搬遷、保管及損失的,由違法建築業主承擔。
2.在建、擬建的違法建築和“非法房開”建築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對拒不聽從縣拆違辦工作人員勸阻和不配合調查的,堅決予以強制拆除。
3.有關當事人對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和影響對違法建築和“非法房開”建築的強制拆除。
4.有關當事人拒絕、妨礙或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有關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參與違法建築或“非法房開”,或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由縣監察機關依法嚴肅查處,並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和支持拆除違法建築和打擊“非法房開”工作,積極舉報涉嫌違法建築和有“非法房開”行為的建築業主,切實規範建築市場秩序。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