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我縣2004年度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安置就業工作,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貴州省軍區關於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發〔2003〕36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切實做好2004年度全縣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安置就業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置對象及時間
1、服滿現役2年以上(含2年)的城鎮退役士兵;
2、服滿現役10年以上的轉業士官;
3、因部隊精簡定編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必須在在其《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批准單位意見欄中註明:“部隊精簡定編”字樣);
4、因戰、因公三等以上傷殘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5、榮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6、按《貴州省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細則》有關規定,上報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批准安置的農轉非退役士兵。
我縣2004年度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安置就業工作原則上在去年同期安置完畢。
二、安置數量
2004年度全縣需要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傷殘軍 人、二等功榮立者共34人。
三、安置原則
1、政府指令性安置
按政策規定,由政府指令性安置的對象是:因戰、因公三等以上傷殘軍人;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服滿現役10年以上的轉業士官。
2、政府安置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
2004年度城鎮退役士兵採取政府安置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方式。根據《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03年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安置就業工作的通知》(道府發〔2003〕39號)和《遵義市2004年度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計畫》(遵市退安 〔 2004〕3號)檔案規定,我縣今年自謀職業的比例為30%。安置前,安置部門要對安置對象進行培訓,通過文化考試和檔案考核,擇優錄用(考試時間、地點、內容及其它事宜另行通知)。
3、按系統包乾安置與有償轉移安置相結合
凡屬中央、省、市直屬單位職工子女,由其父母所在系統負責接收安置。接收安置確困難的,由接收單位向縣安置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安置部門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免除接收安置任務,實行有償轉移安置。有償轉移金標準按上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5—6倍,即每人3.5萬元繳納到縣安置部門。轉移安置金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劃轉民政安置基金賬戶,並出具有關手續,可由縣人民政府統一安置。
四、安置辦法
1、符合政策規定應安置人員,經考試、考核錄用後,一律安置到鄉(鎮)事業單位或縣城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財政差額補貼事業單位。對個別接收安置任務較重的鄉(鎮)和單位,由縣人民政府統一調整安置。
2、凡符合安置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傷殘軍人自謀職業的,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補助標準為:服滿現役兩年的城鎮退役士兵,按遵義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倍發給,每人補助1.5萬元;服滿現役10年的轉業士官,按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倍發給,每人補助2.4萬元;服現役未滿10年的士官,在城鎮退役士兵的基礎上一期退役士官增發20%,二期退役士官增發30%,退役士官或士兵曾在西藏服役的增發10%,榮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增發30%,榮立二等功的增發20%,榮立三等功的增長10%。
3、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補助金,由縣人民政府統一划撥到縣民政局支付。凡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的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縣人民政府不再安排工作。
4、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門、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4〕10號)規定,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好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5、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憑民政部門填發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並享受國辦發〔2004〕10號的有關優惠政策。
6、凡符合安置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在辦理安置和自謀職業手續期間,由縣民政局發給待安置期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補助費。
五、嚴格執行安置政策
1、凡有接收安置任務的鄉(鎮)和單位,要將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安置就業工作作為一項特殊的政治任務,不得拒絕接收。對拒絕接收安置任務的,縣人民政府將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安置對象對安置去向不滿意而拒絕到崗的,可以選擇自謀職業。
3、安置部門要把好安置關,堅決杜絕把不符合安置政策規定的退役士兵納入安置範圍,要對安置政策、安置對象、安置去向、安置結果實行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安置就業工作是黨和政府的一項長期的重要任務,事關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穩定大局。縣人民政府要求全縣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加強領導,強化監督,提高安置工作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確保我縣2004年度安置任務按時完成。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