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擬立項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有資質的測量和設計單位進行現狀測量和規劃設計。 1.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縣國土資源局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2.超出以上規模的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查,由縣人民政府組織項目評審後報市國土資源局批准立項。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方針,立足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統籌規劃、規範管理、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建立政府統籌、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土地開發整理新機制,不斷提高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水平,努力增加農用地面積,重點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農用地質量,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土地集約利用;改善農業生產和農村人居條件,高效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產出水平,改善生態環境。
(二)基本原則。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必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對農村山、水、林、路、田進行綜合整治,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挖損、塌陷、壓占、污染破壞的土地和洪災、滑坡崩塌、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對灘涂、荒草地、裸岩地等未利用的宜農土地進行開發整理利用。
1.統籌規劃,因地制宜。根據國家有關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結合各區域特點,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確保耕地面積持續增加,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2.多方參與,合理選項。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不斷形成“政府主導,多元投入”的良好局面;項目可行性研究必須進行現場調查,廣泛聽取民眾意見,保證方案切實可行,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3.強化監管,確保質量。項目建設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規劃設計、施工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實施,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加強項目監管,確保工程質量。
二、工作職責
為確保全縣耕地面積不減,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報批的新增耕地指標平衡有餘,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工作部門務必切實履行職責,加大工作力度,紮實推進土地開發整理。
1.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和評價;編制全縣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縣級項目庫,受理鄉(鎮)人民政府項目申請,組織項目初審和申報,指導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規劃計畫和預算編制,審查項目實施方案,監督項目招投標、工程承包等活動,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項目初驗;制定項目實施管理制度;建立縣級新增耕地指標庫並負責指標的管理和使用;做好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的收繳入庫和項目上報立項、新增耕地指標備案材料上報等工作。
2.縣財政局負責按照縣土地開發整理年度計畫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方案和縣級土地開發項目的資金組織;開設耕地開發整理資金專戶,對上級有關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和縣級預算安排的相關資金等進行核算管理,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做好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征繳和項目資金撥付等工作,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參與縣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的評審等工作。
3.縣審計局負責對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重點檢查資金支出的合法合規性,考察資金使用的有效性;對項目預算執行和工程決算進行審計。
4.縣農業局負責組織技術人員對項目土壤情況進行取樣檢測,並提供《土壤檢驗結果報告單》;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和初步驗收及預算編制的評審論證等工作,並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
5.縣水利局負責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前提供項目區水文條件資料;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和初步驗收及預算編制的評審論證等工作;對項目的水利工程進行監督和質量確認,並提供《工程質量確認報告》。
6.縣交通局負責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和初步驗收及預算編制的評審論證等工作;對項目的道路工程進行監督和質量確認,並提供《工程質量確認報告》。
7.縣林業局、畜牧局負責配合鄉(鎮)人民政府為備選項目因土地利用現狀資料與實際不一致的地塊,提供可以納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有關證明檔案。
8.縣物價局負責提供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採集的相關地方材料價格確認依據。
9.縣公安局負責項目所需炸材物資的管理和協調縣物資公司做好炸材物資供應及安全工作。
10.縣經貿局負責協調項目所需油料等物資的供應。
11.縣發改局、監察局、農辦、扶貧辦、環保局、農機局、氣象局等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職責支持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12.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範圍內項目的選址申報工作;對農民承包地進行調整,按時提供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驗收和施工中所需的基礎材料;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項目實施方案,開展項目招投標和實施管理及初驗申請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制定項目管護措施,做好新增耕地的管護工作。同時,提前做好項目的初步選點規劃、儲備工作。
三、組織實施
(一)項目申報。1.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立項申請,提交項目區內相關村委出具的同意開發整理書面意見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簽字同意的書面意見。如項目涉及林地、草地等,應當提交林業或畜牧部門的書面同意意見。
2.初審。縣國土資源局接到申請後派人進行實地踏勘,並會同縣財政、農業、水利、林業和項目設計、預算等單位對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編制年度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畫和資金安排方案,經縣財政局確定後,共同下達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計畫和支出預算。項目承擔單位按批覆的項目計畫和支出預算,依據有關要求編制規劃設計方案與支出預算書並經評審後報縣國土資源局,同時將項目實施工作方案報縣國土資源局審定。項目規劃設計、經費預算和項目實施工作方案評審(審定)通過後由縣人民政府批覆實施。
3.測量和規劃設計。擬立項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有資質的測量和設計單位進行現狀測量和規劃設計。
4.簽訂契約。項目立項後,由縣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指標收購契約和項目實施契約。
(二)項目管理。1.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縣國土資源局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2.項目實施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制和公告制。要嚴格通過招投標等競爭機制選擇項目設計、監理單位。
3.項目承擔單位需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後方可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各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項目計畫、支出預算和規劃設計。如需變更規劃設計的,須徵得縣土地開發整理領導小組同意並指定相關部門審查後,由項目承擔單位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三)項目建設。項目採取公開邀標方式確定有資質和實力的隊伍進行建設,並簽訂建設投資契約。項目原則不準分標段實施,如工程量大確需分標段實施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同意。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縣人民政府在一個月內撥付項目經費(施工費、招投標費、監理費、業主管理費)給鄉(鎮)人民政府,並按新增耕地每畝400元、60元獎勵給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國土資源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設計預算價格支付投資建設資金。
四、項目立項及驗收要求
1.按照《遵義市國土資源局關於調整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立項驗收有關工作的通知》(遵市國土資發〔2009〕79號)檔案要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立項驗收實行分級負責制。土地整理項目規模在500畝(含500畝)以下,整理復墾開發綜合項目規模在300畝(含300畝)以下,土地開發項目新增耕地面積在100畝(含100畝)以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經縣國土資源局組織項目評審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立項。項目建設竣工後,經項目實施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縣國土、財政、審計、農業、水利、交通等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縣國土資源局將項目立項和驗收資料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審查合格後由市國土資源局頒發新增耕地合格證。
2.超出以上規模的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查,由縣人民政府組織項目評審後報市國土資源局批准立項。項目建設竣工後,經項目實施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縣國土、財政、審計、農業、水利、交通等部門對項目進行初步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縣國土資源局報請市國土資源局對項目進行驗收。
3.項目驗收不合格的,縣人民政府不支付鄉(鎮)任何費用,所產生的一切遺留問題和矛盾糾紛由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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