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除離退休人員和鄉(鎮)、縣直單位自行聘請的臨時工及契約人員以外的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在職幹部職工和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的招聘人員。
二、計算依據及繳存比例
以上年度12月份在職人員標準工資為依據(公務員工資的四項之和、事業人員工資的兩項之和,教育和衛生系統含教、護齡津貼和增發的10%部分)。由個人和單位按各自承擔3%的比例繳存。
三、資金來源
單位承擔部分由縣、鄉財政分級負擔,並由職工所在單位按月繳納,個人承擔部分從個人工資中按月扣繳。
四、其他有關事項及要求
1.新參加工作的幹部職工,從次年一月起繳納住房公積金。
2.當年調出的幹部職工在原單位繳納全年住房公積金,調入的從次年一月起繳納住房公積金。
3.各鄉(鎮)法庭、司法所、衛生院、畜牧站、國土資源所、教育輔導站及各中國小校等單位幹部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由縣級主管部門負責匯繳,鄉(鎮)其他單位幹部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由各鄉(鎮)財政所負責匯繳。
4.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金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5.各鄉(鎮)接此通知後,速到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領取繳存清冊,於2006年4月15日前,將住房公積金繳存清冊及上年12月份工資發放清冊報縣公積金管理部(次年起元月底以前)。
6.參加住房公積金的幹部職工,在購買房屋時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申請住房貸款。
7.接近退休年齡的幹部職工,若退休後回農村居住,財政補助公積金累計達不到退休建房補助金額的,按財政管理體制,由同級財政補足其差額。
五、資金使用
確需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幹部職工,按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撥付使用。
六、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