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0年2月25日至5月10日,在全縣林地及距林地邊緣300米範圍內,嚴禁:
(一)未經許可攜帶火種進入林區(地);
(二)祭祀活動時點燭、燃香、燒紙;
(三)農事活動時燒灰積肥、煉山、燒地坎草;
(四)燃放煙花爆竹、放孔明燈、玩火自娛;
(五)吸菸、點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誘發森林火災的活動。
三、違反本禁火令者,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懲辦查處;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別是黨員及領導幹部有違本禁火令者,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辦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四、進入林區的車輛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森林防火部門的登記檢查,並負有森林防火的責任與義務。凡阻撓、妨礙相關檢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五、森林、林地的經營(管護)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管護)範圍內負有森林防火責任。
六、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加大森林火災的防控力度,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組織森林火災的撲救及善後工作。
七、本禁火令適用於全縣所有林區。森林火災報警舉報全天候值守。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