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國土資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章草案;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參與審核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工作。
(五)承擔保護全縣耕地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並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的監督管理,提供社會諮詢服務。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上級主管部門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
(十一)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
(十四)負責涉及國土資源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局主要工作的協調和政務督辦;負責局規章制度建設和工作規則的制訂,牽頭組織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審核,組織開展綜合性調查研究;負責局機關文書、秘書事務、機要保密、後勤保障、辦公自動化管理、指導檢查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指導政務信息;牽頭組織宣傳、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局黨組會、局務會及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和局機關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管理等。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基層國土所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對局機關、事業單位和基層所幹部職工的考核考察、選拔任用、調整配備和獎懲以及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土地、地礦等行業的技術職稱評審和優秀科技人才的選拔、培養及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直屬單位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的評聘工作;組織全縣國土資源幹部教育培訓、對外交流等工作,負責出國出境人員政審和手續辦理等工作。
(三)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負責局直屬單位和基層所財務的審核監督;編制落實年度財務預算,編報年度財務決算,組織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對縣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監管;承擔機關經費及政府土地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和基層所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的財務年報的匯總工作;負責局機關公費醫療等工作。
(四)法規政策科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規諮詢和人大、政協有關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事宜;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改革措施;負責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行政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檢查考核;組織對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政策研究;指導監督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安全保衛、綜合治理。
(五)規劃和耕地保護科
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全縣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各類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管;負責各類建設用地規劃預審;參與對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審核和重點項目選址的可行性論證;負責編制和管理全縣土地利用計畫、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相桂鉤、土地置換的管理。負責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和農用地轉用有關管理工作,起草並組織實施農地保護、耕地特殊保護有關規定;負責承擔全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負責農地用途管制;負責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的審查,組織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儲備庫的建設;負責全縣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管理和調劑。
(六)地籍管理科
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籍工作;負責全縣土地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城鎮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地籍管理辦法、地籍工作計畫和地籍管理技術規範;負責土地權屬管理工作和用地登記的實施和管理,負責土地變更調查成果的套用、管理及更新審核工作;承擔調處縣級管轄的土地權屬糾紛;承擔地籍信息系統建立等工作。
(七)土地利用科
負責擬定全縣有償供地政策規定;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和抵押的統一管理;負責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全縣土地市場,促進全縣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承擔企業改制土地資產的量化和處置工作,對作價入股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監察管理;負責全縣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收取政府土地收益;跟蹤檢查各類有償供地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負責承辦全縣城鄉建設用地依法可以批准劃撥的土地審查工作,負責制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民建私房用地審核報批管理。起草並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審查報批的有關規定;負責土地徵收的徵收、審查、報批工作;擬定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及有徵地拆遷補償的安置政策;承辦報縣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
(八)地質礦產資源管理科
實施地質勘察行業和地質勘查資質管理;組織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評價;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工作;承擔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資質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雨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組織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開發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和監測規劃。依法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承辦採礦權出讓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的審批登記;承辦省、市級採礦權轉讓的審查報批;培育規範全縣礦業權市場;負責礦山企業年檢工作;依法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
(九)信息中心
研究制定全縣國土資源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負責信息化的推廣及管理工作;參與擬定全局信息系統的管理辦法、工作規範和技術標準;承擔局機關辦公自動化網路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技術服務;制定並實施信息上網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承擔全局信息系統網路和國土資源資料庫建設、運行及維護,承擔上級部門下達的各項信息管理工作;承擔政務信息發布管理和內容維護,負責各類上報信息的收集和處理工作,為國土資源信息的對外發布提供信息資料;負責信息化建設的培訓、網路會議的組織工作。
(十)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對採礦權人中途歇業進行審批;負責對礦山企業承包租賃進行審批;負責對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利企便民服務中的複雜事項進行預受理和收件;負責對登記發證收費;負責參加有關單位聯審的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審批;負責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
機關黨支部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縣紀委(縣監察局)的派駐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