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棉花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1號
《進口棉花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6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支樹平
2013年1月18日

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口棉花檢驗監督管理,提高進口棉花質量,維護正常貿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進口棉花的檢驗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口棉花的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口棉花的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進口棉花的境外供貨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供貨企業)實施質量信用管理,對境外供貨企業可以實施登記管理。
第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進口棉花實施到貨檢驗。

登記管理

第六條 為了便利通關,境外供貨企業按照自願原則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登記。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境外供貨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合法經營資質;
(二)具有固定經營場所;
(三)具有穩定供貨來源,並有相應質量控制體系;
(四)熟悉中國進口棉花檢驗相關規定。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進口棉花境外供貨企業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登記申請表);
(二)合法商業經營資質證明檔案複印件;
(三)組織機構圖及經營場所平面圖;
(四)質量控制體系的相關材料;
(五)質量承諾書。
以上材料應當提供中文或者中外文對照文本。
第九條 境外供貨企業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代理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境外供貨企業的委託書。
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申請人自被告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補正申請材料,視為撤銷申請;申請人提供的補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受理當事人提交的申請後,國家質檢總局應當組成評審組,開展書面評審,必要時開展現場評審。上述評審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 經審核合格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對境外供貨企業予以登記,頒發《進口棉花境外供貨企業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並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 經審核不合格的,國家質檢總局對境外供貨企業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境外供貨企業。
第十四條 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五條 不予登記的境外供貨企業自不予登記之日起2個月後方可向國家質檢總局重新申請登記。
第十六條 已登記境外供貨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登記申請表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自收到變更登記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十七條 需要延續有效期的,已登記境外供貨企業應當在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複查換證,複查換證時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換證的決定。
到期未申請複查換證的,國家質檢總局予以註銷。

信用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境外供貨企業實行質量信用管理。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進口棉花的實際到貨質量和境外供貨企業的履約情況,對境外供貨企業的質量信用進行評估,並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九條 按照質量信用,境外供貨企業分為A、B、C三個層級:
(一)A級:境外供貨企業自獲得國家質檢總局登記後即列為A級;
(二)B級:A級境外供貨企業發生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降為B級;
(三)C級:未獲得國家質檢總局登記的境外供貨企業默認為C級;B級境外供貨企業發生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降為C級。
第二十條 登記境外供貨企業進口的同契約、同發票、同規格的棉花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該境外供貨企業的質量信用進行評估並作相應調整:
(一)等級降級幅度在2級及以上的棉包數量超過總包數20%的;
(二)長度降級幅度在1/16英寸(約1.58毫米)及以上的棉包數量超過總包數20%的;
(三)馬克隆值不合格的棉包數量超過總包數60%的;
(四)到貨重量短少率超過3%,未及時賠償的;
(五)貨物中發生嚴重油污、水漬、霉變、板結的棉包數量超過總包數的5%的;
(六)貨物包裝發生影響運輸、搬運、裝卸的嚴重破損,破損棉包數量超過總包數20%的;
(七)混有異性纖維、棉短絨、廢棉和危害性雜物,經核查對企業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二十一條 進口棉花發生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將有關檢驗結果告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境外供貨企業。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允許,收貨人不得銷售、使用該批進口棉花。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將進口棉花的檢驗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直屬檢驗檢疫局。
第二十二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檢驗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初步評估確定境外供貨企業的質量信用層級,並將評估結果及理由書面告知境外供貨企業。
第二十三條 境外供貨企業對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評估結果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書面申辯,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覆核,原評估結果有誤的,予以更正。
無異議或者期限屆滿未申辯的,直屬檢驗檢疫局確定最終評估結果,書面告知境外供貨企業,同時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境外供貨企業質量信用層級,並通知檢驗檢疫機構及相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 實施質量信用評估過程中發生復驗、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應當暫停評估。待覆驗、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結束後,繼續組織評估。
第二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獲得登記的境外供貨企業質量信用層級按下列方式進行動態調整:
(一)A級境外供貨企業進口的棉花發生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境外供貨企業的質量信用層級由A級降為B級;
(二)自直屬檢驗檢疫局書面通知境外供貨企業質量信用層級之日起5個月內,從B級境外供貨企業進口的棉花發生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境外供貨企業的質量信用層級由B級降為C級;如未發生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質量信用層級由B級升為A級;
(三)自直屬檢驗檢疫局書面通知境外供貨企業質量信用層級之日起5個月內,從C級境外供貨企業進口的棉花未發生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境外供貨企業(不含未在國家質檢總局登記的企業)的質量信用層級由C級升為B級。

進口檢驗

第二十七條 進口棉花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除提供規定的報檢單證外,已登記境外供貨企業應當提供《進口棉花境外供貨企業登記證書》(複印件)。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境外供貨企業的質量信用層級,按照下列方式對進口棉花實施檢驗:
(一)對A級境外供貨企業的棉花,應當在收貨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檢驗,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實施抽樣檢驗;
(二)對B級境外供貨企業的棉花,應當在收貨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檢驗,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兩倍抽樣量的加嚴檢驗;
(三)對C級境外供貨企業的棉花,檢驗檢疫機構在入境口岸實施兩倍抽樣量的加嚴檢驗。
第二十九條 實施進口棉花現場檢驗工作的場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適合棉花存儲的現場檢驗場地;
(二)配備開箱、開包、稱重、取樣等所需的設備和輔助人員;
(三)其他檢驗工作所需的通用現場設施。
第三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棉花實施現場查驗。查驗時應當核對進口棉花批次、規格、標記等,確認貨證相符;查驗包裝是否符合契約等相關要求,有無包裝破損;查驗貨物是否存在殘損、異性纖維、以次充好、摻雜摻假等情況。對貨櫃裝載的,檢查貨櫃鉛封是否完好。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對進口棉花實施數重量檢驗、品質檢驗和殘損鑑定,並出具證書。
第三十二條 進口棉花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對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的規定申請復驗。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境外供貨企業質量控制體系應當持續有效。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依法對境外供貨企業實施現場核查。
第三十四條 收貨人應當建立進口棉花銷售、使用記錄以及索賠記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對其記錄進行檢查,發現未建立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書面通知收貨人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質量信用評估和檢驗監管工作檔案。國家質檢總局對質量信用評估和檢驗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已登記境外供貨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質檢總局撤銷其登記。境外供貨企業自撤銷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向國家質檢總局重新申請登記。
(一) 提供虛假材料獲取登記證書的;
(二)在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的現場檢查中被發現其質量控制體系無法保證棉花質量的;
(三)C級已登記境外供貨企業發生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
(四)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收貨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書面通知限期整改仍未建立進口棉花銷售或者使用記錄以及索賠記錄的;
(二)不如實提供進口棉花的真實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第三十八條 有其他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檢驗檢疫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當事人,徇私舞弊,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或者玩忽職守,延誤出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條 進口棉花的動植物檢疫、衛生檢疫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棉花供貨企業的登記管理和質量信用評估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從境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進口棉花,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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