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檢志

第一編出口商品檢驗 第二編進口商品檢驗 上海商檢局出口商品的檢驗工作,40年來呈波浪式起伏發展。

目錄

序言 凡例
總述 大事記
第一編出口商品檢驗
第二編進口商品檢驗
第三編鑑定業務
第四編監督管理
第五編檢政與檢務
第六編管理
第七編組織機構、人員
第八編人物
附錄 編後記
《上海商檢志》領導機構人員名錄
《上海商檢志》統稿工作人員名錄
《上海商檢志》志稿編寫人員名錄
《上海商檢志》審定、驗收人員名錄
著作權頁

出口商品檢驗

民國18年(1929年)上海商檢局成立至民國37年間,國民政府雖對出口商品執行品質管制,但商品種類很少,僅茶葉、棉花、肉、蛋、皮革、豬鬃、桐油、生絲等一些傳統的農畜產品。1949年的年出口檢驗不過5408批,33381噸。解放以後,出口商品檢驗工作成為上海外貿迅速發展的重要一環,出口商品種類不斷擴大,質量問題逐漸增多,檢驗要求也越來越高。1950年實施檢驗的出口商品種類僅217種,至1990年《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以下簡稱《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就有589種。加上《種類表》外商品的出口檢驗,年檢驗數量達10.40萬批,181.84萬噸。為配合外貿出口,出口檢驗要求檢驗快、出證快。檢驗方式除正常抽樣檢驗外,還採取產地檢驗、駐廠檢驗、現場檢驗、預先檢驗等靈活方式,以縮短檢驗時間;在檢驗方法上,努力改進和採用新技術,使檢驗達到迅速、準確,滿足國外的複雜項目和高精確度的要求;並加強監督管理,積極協助生產廠提高產品品質,解決出口商品質量存在問題。
上海商檢局出口商品的檢驗工作,40年來呈波浪式起伏發展。1949年5月解放後,商檢工作百廢待興。從1949年下半年起,主要是整頓、恢復各項商品出口檢驗工作,在恢復中逐步發展。1950年,上海港口被封鎖,外貿出口轉向蘇聯和東歐各國。1951年以後,學習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檢驗標準,改進檢驗方法,提高檢驗技術,擴大檢驗隊伍,商檢工作有較大發展,檢驗證書逐步得到國外的信任和承認。但到1958年,根據1954年局長會議決定的商檢工作發展方向,對出口商品的原始檢驗工作大量轉移給生產部門辦理,商檢局僅負責監督檢查。上海商檢局在這一年內轉移36種出口商品(1958年4月種類表內實施檢驗的出口商品為73種)的檢驗工作,對有些商品,除品質、重量檢驗工作轉移外,還連同儀器、人員也一併轉移,業務技術力量因之大減。同時,在“大躍進”形勢下,又破除了一些不該破除的制度,對轉移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亦未很好進行,使出口檢驗工作日益放鬆,造成1959年國外索賠增多。60年代初,上海對外貿易又有較大發展,輕工、紡織品開始大量輸出,出口轉向亞、非及拉丁美洲和西歐國家,這些出口商品需要加強檢驗。同時,實踐證明出口商品檢驗工作轉移後未能起到很好把關作用,上海商檢局決定開始調整轉移工作,加強出口檢驗。正當出口檢驗通過調整轉向逐漸復甦時,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檢驗工作又受到嚴重破壞,出口檢驗幾乎陷入癱瘓狀態。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上海外貿大幅度增長,出口檢驗任務也相應大幅度增加,出口檢驗的商品新增金屬材料、化工品、機電產品等。80年代開始,經營出口和生產外銷商品的單位迅速增加,上海商檢局作為統一監督管理上海地區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主管機關,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實施,除提高技術水平加強出口商品的質量檢驗外,還制訂了出口商品監督管理辦法,實行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制度,檢測實驗室認證制度、檢驗員的認可制度等,使出口商品質量明顯提高。

進口商品檢驗

民國18年(1929年)3月上海商品檢驗局成立前,上海口岸的進口商品不經任何檢驗,致使劣質商品充斥市場。上海商檢局成立後,為保護農副業生產及消費者健康起見,於民國19年開始實施進口商品檢驗,先後開驗蜂蜜、糖品、人造肥料、火酒、蠶種等5種商品,主要為防止偽劣商品和有毒物質輸入,不合格者禁止運銷內地、投入生產。其進口數量不多,年檢驗僅幾十批。解放初期,上海商檢局在恢復整頓階段,以出口檢驗為重點,根據實際需要,適當配合執行一些進口商品檢驗,1949年僅檢驗29批,8215噸。在1951年公布的《檢驗商品種類表》(簡稱《種類表》)中,進口商品只有禾穀、棉花、化肥叄類。而當時上海實際進口僅棉花、化肥兩類。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進口檢驗商品種類也不斷擴大,到1955年共有9類59種,被列入進口法定檢驗範圍,除原有棉花、化肥外,增加了染料、顏料、橡膠、石油產品、有機化學品、無機化學品、藥品等7類。上海商檢局為了集中力量做好《種類表》內進口商品檢驗工作,《種類表》外進口商品,由進貨部門(收、用貨部門)自行負責驗收,有問題時再報商檢局鑑定出證。至1958年,在檢驗工作轉移聲中,對進口商品全部取消了法定檢驗,因而不斷發生有的單位驗收拖拉,延誤了索賠期;有的因無驗收條件乾脆不驗收。在這期間,進口貨中以劣充優、規格不符、殘損短缺等情況增多,甚至有意破壞的情況時有發生,給國家造成很大損失。直到1973年12月26日,國家計委發出關於加強進口物資檢驗工作的通知;1974年11月17日,國務院批轉外貿部於1974年9月召開的進口物資檢驗工作會議的報告,要求各省市、自治區及各部門認真執行,落實措施,把進口物資檢驗工作抓好。1974年2月,外貿部公布對進口玉米、小麥、大豆、棉花、黃麻、西沙爾麻、纖維素纖維、合成纖維、天然橡膠、紙張、化肥、原糖、魚粉、毛皮和製革原料皮、絨類15種(類)商品實施法定檢驗。上海商檢局除召開全市大會貫徹執行外,並於1976年成立金屬材料檢驗組,1979年增設機電儀檢驗室,加強進口金屬材料、機電設備的檢驗工作。進口檢驗工作的檢驗數量逐年增加,1984年,進口檢驗達9481批,約900萬噸,進口法定檢驗商品種類增至18類58種。1989年的《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中列入的進口商品再擴大至40類148種,主要進口商品大都列入法定檢驗,此時期也是上海商檢局進口檢驗大發展時期。1989年檢驗出證達17855批,1732萬噸。據不完全統計,全年國外理賠447批,911萬美元,發揮了商檢對進口商品質量把關的作用。
進口商品的檢驗,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首先要熟悉掌握契約規定的技術條件、檢驗要求和檢驗方法。一般是嚴格按照契約規定檢驗,如契約無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按生產國標準檢驗,無生產國標準則按國際通用標準或中國標準檢驗;憑樣成交的,按成交樣品檢驗。因此在檢驗技術上必須具有國際水平,檢驗迅速而且結果準確,才能取得國外的信任。1987年起,凡進口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和檢疫方面(簡稱“安全”)的商品,國外廠商還須事先向商檢局申請安全標誌或者註冊和申請質量許可證,經商檢局對送審樣品及生產條件進行檢驗和考核後,合格者方批准進口。這類商品的進口,一律執行強制性檢驗。在執行進口商品檢驗中,更重要的是對進口商品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收用貨部門及時驗收,並對他們進行技術指導,協助解決驗收中的問題,使驗收工作符合契約規定和商檢要求。規定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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