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修理物品

進出境修理物品是指進境或出境維護修理的貨物、物品。

定義

適用範圍

本監管方式適用於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境維修的貨物及隨維修貨物進口所需的零部件。按加工貿易保稅貨物管理的進境維修業務、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進出境維修部件適用本監管方式。

管理規定

1.進出境修理物品的期限,由海關根據進出境修理貨物、出境加工貨物的有關契約規定,以及具體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因故需要延長在境內外維修期限的,應在期滿前向海關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期滿後,進出境修理物品應復運出進境。特殊情況需繼續延期的.應報海關總署批准。不能復運出進境的,應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

2.審證管理規定。

(l)進出境修理物品,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公共道德、動植物檢疫、智慧財產權和文物保護等限制措施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2)凡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法檢目錄》)列明的進出口貨物,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3.徵稅管理規定。

(l)辦理進境修理貨物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契約(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契約),並向海關提交進口稅款擔保。

(2)進境修理貨物需要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的,辦理原材料、零部件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境修理貨物的維修契約、進境修理貨物的進口報關單(與進境修理貨物同時申報進口的除外).並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僅限用於進境修理貨物的修理,修理剩餘的原材料、零部件應當隨進境修理貨物一同復運出境。

(3)辦理進境修理貨物及剩餘進境原材料、零部件復運出境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及進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進口報關單和維修契約等單證。海關憑此辦理解除修

理貨物及原材料、零部件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稅款擔保的相關手續。

(4)進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進境修理貨物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期。

進境修理貨物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內復運出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徵稅管理規定實施管理,將該貨物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稅款擔保轉為稅款。

(5)經國務院批准,由民航局核定的國內航空公司進口用於國際和港澳航線營運的飛機及其發動機維修用航空器材,按比例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6)辦理出境修理貨物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契約(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契約)。

(7)辦理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和維修契約、維修發票。

海關按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復運進境之日適用的匯率、稅率,審核計征進口稅款。

(8)出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復運

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期復運進境。

出境修理貨物超過海關允許期限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徵稅管理規定徵收進口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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