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7年12月15日通遼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保護區位於扎魯特旗境內,屬於森林生態系統類型,是以山地森林草原、水源地和珍稀物種為主的綜合性保護區。
保護區及其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範圍、界線以國務院批准的為準。
保護區的性質、範圍和界線的調整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三條從事保護區保護、規劃、管理、利用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保護區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有序建設、永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市、旗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妥善處理生態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將保護區的保護、規劃、管理、利用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區保護、管理和建設所需經費和生態補償資金列入市、旗兩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旗兩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的綜合管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保護區的工作,農牧業、水務、公安、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護區相關工作。
旗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區自然資源資產進行統一確權登記,形成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產權制度。
保護區周邊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配合保護區管理機構做好保護的相關工作。
保護區周邊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居)民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合理安排生產、生活。
第七條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保護、規劃、管理、利用和建設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保護區生態保護績效考核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保護區信息化管理系統;
(四)加強自然保護宣傳教育;
(五)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
(六)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資料庫,組織環境監測;
(七)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八)依法組織開展參觀、旅遊等活動;
(九)建立鳥類以及其他野生動物救護機構,負責救護、放歸工作;
(十)開展有害生物以及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防治與防控,制定突發重大野生動物疫源疫病應急預案;
(十一)保護水源,建立雨情預警系統;
(十二)會同保護區所在和毗鄰旗縣、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建立保護區聯合保護委員會,制訂保護公約,共同做好保護區相關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變更保護區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報批,嚴格執行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
(十四)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於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十五)在進出保護區的主要路口設定檢查站,對出入車輛、人員進行檢查登記;
(十六)依法查處涉及保護、管理和利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十七)依法應當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保護區現有墳墓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對主動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的,由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區從事下列活動:
(一)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探礦、開礦、採石、挖沙、取土、採挖林木等活動;
(二)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場所、處置設施和生活垃圾填埋場以及其他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或者影響景觀的生產經營設施;
(三)建造墳墓;
(四)建設未經批准的項目;
(五)向保護區水體傾倒排放固體、液體廢棄物;
(六)利用保護區水體清洗車輛、受污染的容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七)未經批准開採地下水資源;
(八)未經批准堵截保護區水系與外圍水系的通道;
(九)在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割草;
(十)防火期內野外用火;
(十一)撿拾鳥卵、搗毀鳥巢等破壞鳥類以及其他野生動物繁殖區及其棲息地;
(十二)擅自引進和投放外來物種;
(十三)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標、警示牌、說明牌等設施;
(十四)其他破壞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行為。
第十條核心區和緩衝區不得建設任何生產經營設施。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核心區。確需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按規定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緩衝區。確需進入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
因禁止在核心區和緩衝區割草,使合法持有草原承包經營權證的個人收入減少的,由市、旗兩級人民政府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一條實驗區可以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合法持有草原承包經營權證或者依法取得草原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規定,可以在實驗區割草。
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探礦、開礦、採石、挖沙、取土、採挖林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罰款。其中,對保護區造成破壞情節較輕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建造墳墓的,責令限期遷移,並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准堵截保護區水系與外圍水系通道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割草,或者在保護區實驗區不按照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規定割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破壞鳥類以及其他野生動物繁殖區及其棲息地的,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五)擅自引進和投放外來物種的,由市、旗兩級人民政府林業或者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權責令改正,並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未經批准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習、調查觀測、採集標本活動的,或者不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沒收所得的資料和實物。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標、警示牌、說明牌等設施的;
(二)未經批准進入保護區或者在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准在保護區的緩衝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十五條市、旗兩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或者擅自變更保護區總體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
(二)超越許可權批准進入保護區從事相關活動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六條除本條例規定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本條例所稱情節較輕、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通遼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通遼市罕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罕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罕山條例》的背景和指導思想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加快落實國家林業局提出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一區一法”的要求,通遼市人大常委會啟動了罕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罕山保護區)立法工作。
罕山保護區擁有通遼市面積最大、保存最完好的天然次生林,是通遼市的生態屏障,在淨化空氣、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作為水源涵養地和重要的動植物基因庫,是扎魯特旗乃至整個通遼市至關重要的“天然肺葉”。
為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保護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依法打擊破壞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違法行為,更好地保護罕山保護區的山地森林草原生態系統及生物多樣性,亟待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罕山保護區的法律地位、管理責任和許可權,規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罕山保護區的工作職責,不斷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為此,通遼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罕山條例》納入了2017年立法計畫,報請中共通遼市委同意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後,著手制定地方性法規。
制定《罕山條例》的指導思想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大以來歷次中央全會和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和通遼市委重大決策部署,深入推進依法立法、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發揮人大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和生態文明建設,加強和規範罕山保護區的保護、規劃、管理、利用和建設。
二、制定《罕山條例》的依據和遵循的原則
《罕山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通遼市實際制定,並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遵循黨領導立法的原則。從制定立法計畫,到《罕山條例》起草、審議和通過過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項,都主動向市委請示,使立法工作始終在黨的領導下開展。
(二)遵循民主立法原則。條例起草階段,通遼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與市林業局、環境保護局、政府法制辦公室等有關部門,深入罕山保護區所在地扎魯特旗進行調研,徵求意見;《罕山條例》在修改過程中,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公眾、立法諮詢顧問、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和建議。
(三)遵循與上位法不牴觸、與規章不衝突原則。在立法過程中,嚴守法律邊界,堅持上位法有禁止性規定而沒有處罰規定的,不處罰;上位法有處罰種類和幅度,但幅度較大且不便於操作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化了處罰標準;相關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根據不衝突的原則,對其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使其更便於操作。在此基礎上,結合罕山保護區保護的特殊需要,增加了一些禁止性規定,這些規定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立法精神。
(四)遵循有特色、可執行原則。妥善處理罕山保護區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既立足長遠,又兼顧現實;既堅持保護生態效益,又注重保護民眾合法利益。《罕山條例》結合罕山保護區實際,確立了保護優先的原則,對主動遷移現有墳墓的民眾由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建立了核心區和緩衝區禁止割草補償制度、實驗區按規定割草的管理制度等。
(五)遵循設定相對人義務與限制公權力並重原則。《罕山條例》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設定義務和法律責任的同時,對於執法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等違法行政行為也進行了約束和規範,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罕山條例》的起草和審議過程
2017年初,通遼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罕山條例》起草工作組,組織精幹力量深入扎魯特旗開展立法前調研,通遼市人大常委會開展了《通遼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的決定》的執行情況調研,為《罕山條例》起草做了充分的準備。《罕山條例》起草工作組經多次徵求意見,先後九易其稿,形成了《罕山條例》(草案初稿),由通遼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後,通遼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罕山條例》(草案),提請通遼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通遼市人大常委會對《罕山條例》(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共提出97條審議意見,採納了46條,根據審議意見將《罕山條例》(草案)由原設五章修改為不設章,調整刪除了與上位法重複的規定,條數由37條修改為18條,形成了《罕山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76條審議意見,採納了10條。《罕山條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也吸收了公眾、立法諮詢顧問、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和建議,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核把關,得到多次精心指導。經反覆修改,形成了《罕山條例》(草案表決稿)。在報請市委同意後,通遼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罕山條例》(草案表決稿)。
四、《罕山條例》的主要內容
《罕山條例》共十八條,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罕山保護區的類型、範圍和界限,工作原則,市旗兩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和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職責。二是規定了十四項禁止性行為,細化了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的管理規定。三是規定了法律責任,針對部分禁止性行為,在細化上位法的處罰幅度的基礎上,對罕山保護區特有的禁止性行為設定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解讀
近日,我市制定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規《通遼市罕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獲得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該條例將於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7年12月15日,《通遼市罕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經通遼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2018年3月29日,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在呼和浩特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遼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梁志遠向會議作了《關於〈通遼市罕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說明》,當天下午對條例進行了分組審議,在3月31日舉行的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全票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通遼市罕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決議》。
《通遼市罕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旨在加強罕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建設,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條例不分章,共十八條,分別從立法目的和依據,保護區的類型、範圍和工作原則,市旗兩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禁止性行為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有地方特色的規定。
《通遼市罕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是繼《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後,我市制定的第二部實體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