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
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
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負責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與總體改革方案的銜接。研究並協調解決有關改革的重大問題,指導重點領域改革和有關改革試點工作。
(三)
擬訂並組織實施區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依據職責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重大基礎設施等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和計畫。負責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以及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有關發展規劃及計畫的審核、評估和管理。
(四)
負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擬訂全區固定資產投資調控目標、政策與措施。提出投資體制改革建議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統籌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市場準入、財政、金融、環保、土地、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按照許可權,審批核准和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審核和轉報由市以上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考核工作。統籌協調區政府各類投資資金的使用,提出資金年度規模和投向並納入投資計畫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資金及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竣工驗收、後評價工作。
(五)
推進經濟結構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第二、第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組織推進重大特色產業基地建設和新興產業發展。負責安排重大工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建設項目,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新興產業發展及產業技術進步、產業現代化的規劃及政策。負責綜合協調全區服務業發展工作,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項目建設、服務業和金融業年度考核獎勵辦法。
(六)
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目標、規劃和計畫,綜合協調社會領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組織開展全區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的評估,提出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政策建議。
(七)
負責協調區內金融機構和金融業發展工作。擬訂全區金融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協調金融資源最佳化配置。研究分析金融形勢和財政、金融政策執行情況,提出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建議。統籌協調全區資本市場發展,提出相關融資政策,擬訂重大項目投融資方案,對企業債券融資、創業投資等實施監督管理。
(八)
負責區政府與金融機構的聯繫,協調解決金融業改革與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牽頭負責對本區金融機構的目標考核,負責指導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等的組建和監管工作,承擔外地金融機構在轄區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等方面的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九)
承辦全區股份公司設立、改造的申報工作和擬上市企業的培育、初審及推薦工作,指導和推動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再融資。擬訂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計畫,按照許可權,核准、審批或轉報外商投資項目、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等國外貸款項目、境外投資項目。負責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及轉報。
(十)
承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和能源發展的規劃、計畫和政策,統籌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十一)
負責全區旅遊業工作。擬訂旅遊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旅遊資源開發、旅遊設施建設、旅遊環境改善等項目的立項審核申報等工作。負責全區旅遊業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
負責統籌全區沿海沿江開發工作,研究提出沿海沿江發展戰略建議,擬訂沿海沿江發展規劃、行動計畫和重大政策措施。擬訂江、海港口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江、海港口及岸線陸域、水域統一管理工作。
(十三)
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政策,提出利用外資總量平衡、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統籌協調全區對外經濟合作、對口支援和接軌上海等工作。指導和監督借用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負責進口設備有關免稅工作。
(十四)
負責全區國防經濟動員工作,組織擬訂全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和預案,承擔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
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區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二) 人事教育科
(三) 發展規劃科(研究室與其合署)
(四) 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重大項目推進科)
(五) 固定資產投資科(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科)
(六) 綜合改革科
(七) 工業和高技術產業科(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科)
(八) 農村經濟科
(九) 社會發展科
(十) 資本市場科(銀行和保險科與其合署)
(十一) 服務業科(區服務業發展辦公室)
(十二) 旅遊科
(十三) 港口管理科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