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

通州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

為加快聚集符合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設需要的各類優秀人才,解決好通州區人才創業和就業初期的住房困難問題,營造更加有利於人才聚集和人才紮根的良好生活環境,根據《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北京市通州區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0-2020年)》和《通州區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通州區人才公寓是專項用於人才居住的租賃住房。人才公寓根據北京城市副中心經濟發展需要和人才戰略要求,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過社會機構運行管理,以低於市場同類房屋的租賃價格,提供給符合《通州區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的人才作為臨時周轉性住房使用。

第二條通州區人才公寓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只租不售、周轉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才公寓政策和重大事項的協調決策,指導人才公寓相關工作有序開展。其他各有關單位要配合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完成好本部門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人才公寓房源籌集和建設。下設區人才公寓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實施細則,以及具體做好人才公寓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做好園區外用人單位人才公寓申請人複審工作。

第六條中關村科技園區通州園管委會負責做好園區內用人單位人才公寓申請人複審工作。

第七條區財政局負責提供資金支持。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八條人才公寓的房源籌集以政府為主導,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按照接近行政辦公區、產業園區等人才聚集度較高區域的原則,多方式多渠道籌集人才公寓。

第九條人才公寓房源包括:區財政出資收購的人才公寓、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調劑的部分房源及各鄉鎮、產業園區籌集的合法住宅項目。

第十條各鄉鎮、產業園區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籌集房源作為人才公寓,用於優先滿足本區域人才的住房需求。自行籌集的人才公寓配租和管理工作由各鄉鎮、產業園區報區人才公寓管理辦公室備案後,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人才公寓的設計、施工、選材,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指導、監督,房屋產權單位或房產經營單位負責裝修,並配備必要的家具家電等,達到拎包入住的條件。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十二條人才公寓以家庭為單位,由人才提出申請,每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人才公寓。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通州區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規定的人才。

(二)到通州區創業或與通州區用人單位依法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通州區內無住房。

(四)所在單位為通州區屬機關事業單位或在通州區辦理工商註冊、稅務登記和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

(五)申請人需自首次在通州區繳納社會保險之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第五章 配租流程

第十四條每年年初,由區人才公寓管理辦公室對全區人才公寓房源進行統計,並在全區範圍內發布人才公寓申請通知。

第十五條各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人才的組織申報工作,並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初審。

第十六條產業園區用人單位(不含各園區管委會)的申請人由中關村科技園區通州園管委會進行複審,其他用人單位(含各園區管委會)的申請人由區人力社保局進行複審。

第十七條複審結果由區人才公寓管理辦公室進行匯總並排序,提出房屋配租和優惠方案。

第十八條對擬享受房屋配租或租金補貼的人才進行為期7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公示如有異議,由區人才公寓管理辦公室進行核查,情況屬實的,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公示無異議,由區人才公寓管理辦公室將房屋配租和優惠方案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九條審批通過後,由區人才公寓管理辦公室負責通知申請人,並辦理相關配租手續。

第六章 優惠方式及標準

第二十條人才公寓實行“市場定價、按需優惠、租補分離”的優惠方式。符合申請條件的人才,均可申請房屋配租優惠方式。其中,第一至第四層級人才,可根據需求選擇房屋配租或租金補貼優惠方式,兩種優惠方式不可同時享受,優惠方式在優惠期內可根據人才申請變更一次。

第二十一條對選擇房屋配租優惠方式的人才,給予相應面積的租金減免優惠。根據人才所屬層級,分別對第一至第六層級人才,給予最高100平方米、80平方米、70平方米、60平方米、50平方米、40平方米的租金減免優惠。減免部分以外的剩餘租賃面積,按照同地段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

第二十二條對選擇租金補貼優惠方式的人才,給予相應面積的租金補貼。根據人才所屬層級,分別對第一至第四層級的人才給予最高100平方米、80平方米、70平方米、60平方米的租金補貼。租金補貼按月發放,標準按照通州區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周邊市場租金標準的平均值×補貼面積×80%計算。

第二十三條房屋配租優惠期限一次最長為3年。到期後如需繼續租住人才公寓,須按程式辦理登記、審核手續,第二次優惠期限不超過2年,到期後不再接受續租申請。租金補貼優惠期限為5年,到期後不再接受申請。同一申請人享受兩種優惠方式的優惠期限累計不得超過5年。

第七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人才公寓的產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房屋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運營養護費用由區財政負責提供資金支持;各鄉鎮、產業園區籌集的人才公寓運營養護費用由房屋產權單位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應按照契約要求,按時繳納租金及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等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對本單位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實行動態管理,出現離職、外調、獲得住房、違法違紀等情況應及時上報區人才公寓管理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優惠期內,每年由區人力社保局、中關村科技園區通州園管委會負責對享受優惠政策的人才進行資格審核,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資格審核通過的人才進行房產核查。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在申請過程中出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經查實,收回已配租的人才公寓,並取消該單位人才5年內申請人才公寓的資格。

第三十條人才公寓申請人出現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享受優惠的,終止其資格。對於已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收回已承租人才公寓,並按市場價格追繳租金;對於已享受租金補貼的人才,停止租金補貼發放,並追繳已發放的租金補貼。

第三十一條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區人才公寓管理辦公室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契約或終止發放租金補貼:

(一)本人離職且不在通州區工作的;

(二)本人及其家庭成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形式在通州區獲得住房的;

(三)本人所在單位註冊地或納稅地遷出通州區的;

(四)轉租、轉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五)擅自改變該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結構的;

(六)損壞承租房屋,未在產權單位要求的期限內修復或賠償的;

(七)連續兩個月未按期繳納房租的;

(八)欠繳相關費用,給房屋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造成損失的;

(九)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3個月以上的;

(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契約約定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面向社會進行為期30天的公布,公布期滿後施行,《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通州區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通政發〔2013〕2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